标题 | 律师事务所合同 |
范文 | 律师事务所合同十篇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1根据和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___x市路身份证号: ___x市路身份证号: ___x市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___x万元x%; ___x万元x%; ___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 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 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2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 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 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合作负责人 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2、甲方联系负责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3、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_______。 第五条:违约条款 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服务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份。 2、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3订立协议人: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 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 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 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20__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__年1月1日起算);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 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1、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条件,满足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应根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加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否决权。 经过否决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否决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监督机构与非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详细规定。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与管理机构,按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全体管理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事务所发展规则与经营方针编制管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三)拟定本协议第十五条(四)至(十一)项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组织、管理本所日常经营工作; (五)负责本所营销推广、品牌建设、公共关系、客户服务管理、人才招聘、人员培训、法务产品设计、业务质量控制监督、财务会计事务的管理与指导; (六)根据本所业务发展规模,招聘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决定聘用律师的聘用期限、报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决定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秘密可以在说明情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管理委员会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三节 执行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本所经营管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管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管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报酬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收益分配、债务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按照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所财产权利按照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决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约定,并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偿还债务)。 (二)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分享应分配红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应分配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红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据职责、贡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管理委员会提交分配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则分别获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发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承担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担,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普通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承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约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三名以上出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按议事程序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档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复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 附:合伙人签名录(签名时须亲自填写签字时间)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5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律师管理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合同制律师。 乙方确认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营业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对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部门 职务。 第二条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报酬及职务职称晋升 (一)甲方根据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务,以及甲方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作级别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础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元。并将根据甲方规定的《工资制度》等考核办法,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工资总额不可低于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小时 元付给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补休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 - 1 - (四)乙方在奖惩、职务考核和提拨方面,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五)乙方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方面,按国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医疗、伤残抚恤费、休假、养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在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当乙方享受这种待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消失时,甲方可以减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给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应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商务惯例业务操作规程。 (三)乙方应保持身体健康,加强业务学习,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或解聘、辞聘后的一年半内(即整个在岗期和下岗后的547日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乙方应爱护由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甲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费 元,并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 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 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 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条 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15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 第十六条 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 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 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条 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在任期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 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 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当年________月________为止。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 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4.偿还事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事务所剩余财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7身份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 联系电话: 实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 第一条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实习内容 第一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可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该听从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 三、实习纪律 第一条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实习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第二条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教育纠正,如情节严重,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 第三条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 四、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 1、协助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学习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进行实务训练; 2、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3、了解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义务: 1、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服从指导律师指导; 2、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准独立以律师身份开展律师业务承办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3、实习期内,依法执行职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4、维护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保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五、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1、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作出初步判断; 第二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条件; 2、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作出《实习鉴定书》; 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正式实习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违约责任 第一条实习人员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实习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实习人员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律协报告,律协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二条实习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实习人员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实习有效。 第三条协议双方共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 第一条协议双方就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________元/月。 八、实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三条实习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 九、其他约定 第一条协议双方还就以下事项达成约定: 1、除国家规定允许兼职的以外,实习人员应保证在实习期间专职实习; 2、实习人员为律所聘用人员的,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无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实习人员1份,实习律师事务所1份,审核登记机关1份。 实习人员(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单位(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伙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条?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______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统一收案_____、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二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_____。 第十四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五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则先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支付责任,律师事务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七条?吸收新合伙人。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______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须提前______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______%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______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______%,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九条?对合伙人的处罚。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罚。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超过90%及以上合伙人表决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______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除当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_____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______%进行核算; 2、均以现金支付;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______%,时间为______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事务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的,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_____、律师协会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_____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列入本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伙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9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服务事项 1、草拟、审查合同、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 2、解答法律询问。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_____活动。 4、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5、协助企业培训法律_____。 二、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合作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辅助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三、合作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协议期满后,甲方另行商议是否续签。 四、_____标准 1、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企业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法律代理服务费。在服务的过程中,因甲方企业自行提出增加服务项目要求,导致产生其他_____项目由乙方和企业另行商定。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诉讼、调解或刑事辩护活动时,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受聘律师如实提供进行法律服务的事物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甲方企业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师。 3、甲方企业应提供房间为乙方提供日常办公场所,并免收乙方物业费、水电费等。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企业的最大利益。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企业发表法律顾问意见。 3、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4、乙方变更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七、保密约定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在无法通过协商和平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任何一方终止协议,需提前_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终止协议。 2、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3、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中未尽事项及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4、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___市___路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____市______路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市_________路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______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______万元______%; ______万元______%; _________万元______%;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______%,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 如超过______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______万元,且______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______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______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 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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