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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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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通用3篇)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 篇1

  合同编号:

  甲 方: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乙 方: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和《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合同。经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参加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中标药品

  乙方须将中标药品(详见附件)及时供应到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条 采购周期

  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方式

  乙方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上采购。

  乙方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确认。

  第四条 采购数量

  乙方获得中标药品在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实际中标数量。

  第五条 配送

  1.乙方须保证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签订本合同前应确定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单位,药品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对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配送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3.乙方须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

  4.不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模大小,乙方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保证配送。

  第六条 验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地点;

  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并与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一致,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订单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平台网上入库确认;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6.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伴随服务

  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按要求及时更换;

  4.在指定地点对所提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第八条 付款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由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甲方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退货

  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甲方。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乙方应在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的样品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备案(备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对未备案的药品采购机构不予采购。

  3.中标药品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乙方须保证在采购周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吉林省卫生厅《药品紧急采购预案》的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按迟延交付药品价格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

  4.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同意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1.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4.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的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解决方式如实向吉林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如下文件内容为准:

  1.《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及甲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3.乙方递交的经甲方确认的所有投标资料;

  4.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 篇2

  甲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经公平、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以下称“标的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合同。

  1. 标的产品采购信息

  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产品的详细信息见附件1。

  2.标的产品价格

  2.1 附件1所列标的产品单价为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标的产品的加工制作费、劳务费、保险费、运输费、税费、产品出厂检验费、安装调试费、赶工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和/或第三方支付其他费用或报酬。

  2.2 乙方须将甲方所购的标的产品的配套产品及维修中可能更换的零配件列入附件2。

  2.3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上/下调幅度超过本协议约定价格的10%的,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

  3.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付款时间及方式

  4.1与分期分批交货对应,标的产品价款以各次订单结算、支付。

  4.2甲方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将采购的标的产品信息用订单形式(附件3)提交乙方,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标的产品型号、数量、与交货地点。

  4.3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订单后,先预付该笔订单总额的 %作为首付款,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标的产品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产品质量无问题或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各项质保义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4.4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开户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书面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甲方不负担因此造成的任何风险。

  4.5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订单款项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该笔订单总额相等的正式税务发票。乙方未能提供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余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5. 标的产品交付期限

  5.1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后 日内完成交货。

  5.2 乙方负责标的产品的运输,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保险费用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5.3 在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前,乙方自行承担标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产品交付给甲方后,乙方仍须对标的产品的移动等安全保护事宜给予甲方充分的书面提示。

  5.4在标的产品运抵至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甲方因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已通知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进行临时调整,因调整增加的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交增加费用的合理说明及单据由甲方确认。

  6. 标的产品包装

  6.1乙方所供标的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海运或陆运)并具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完好安全的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和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标的产品锈蚀、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2 乙方应在每件标的产品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明确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切勿受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进口机器符合国际法规相关标示,以进口产品外箱标示为标准。)

  6.3 符合甲方对产品包装的其他特殊要求: 。

  7.装运标志

  7.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目的地;(5)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6)毛重/净重;(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2 如果标的产品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标的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7.3 其他: 。

  8. 标的产品质量标准

  8.1 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两者取较高标准)、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8.2 标的产品应同时满足的甲方的如下质量标准:

  8.2.1 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

  8.2.2 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8.2.3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

  8.2.4 其他: 。

  8.3 乙方须同时提供 份标的产品检测报告、标的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标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进口产品或产品中包含进口部件的还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商检证明的原件一份,及中文说明一份),以上资料详见附件4。

  9. 标的产品验收与质量保证

  9.1 一次验收: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一次验收

  (甲方亦可根据需要委派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若一次验收时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48小时内采取补足、更换或其他另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由此造成交货期限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超出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拒收。

  9.2 二次验收(最终验收):乙方同意,自标的产品投入使用之日起7天内为标的产品的质量测试期,测试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导致标的产品无法使用的,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办理退货或者换货或者采取其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测试期结束之后,甲方认为标的产品合格的,应在验收单(详见附件5)上签字确认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测试期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但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标的产品所有权在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归甲方所有。

  10.标的产品质保期

  10.1 标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简称“质保期”)为 个月,自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每个订单标的产品独立计算。质保期内,非甲方人为使用不当原因致使标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与响应,负责自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人到甲方指定地点免费(包括维修所需的任何零配件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维修,一般故障在2日内完成维修,重大故障在5日内完成维修。如在质保期内更换了标的物零部件,则该零部件的质保期自更换完成后重新计算。以上响应及维修时间不分节假日。

  10.2如乙方未能在上一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故障标的产品的维修工作,乙方应免费借用同等型号、质量的标的产品给甲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3 如甲方提出需要乙方就标的产品的使用操作及其他事项进行培训的,乙方应免费指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对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人员能熟练掌握标的产品的基本原理、操作规范,以及使用、维护和常见故障排除等基本技能。

  10.4 质保期满,如甲方仍需乙方提供质保服务的,乙方应提供产品的终身保修,并按上一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工作,乙方可收取更换的零配件费用(费用以附件2中为准)和维修服务费,维修服务费不高于¥ 元(大写:人民币 )/次(不限人数,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费等)。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款项,如甲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则甲方需提前与乙方协商并另行确认具体付款日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按照新的付款日期付款,而不构成违约。经乙方的书面催告后,甲方仍无法按照协商后的付款日期支付,则从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10%。

  11.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产品的交付,逾期未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延期7日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订单,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订单10%的违约金。如乙方连续三次延期交货或连续两次延期交货达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且甲乙双方之前发生的所有订单质保金,甲方不予返还。

  11.3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进行质量保修服务的,甲方可决定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该笔维修费用,如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的,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向乙方追偿。

  11.4 如标的产品使用地消防部门须对标的产品进行消防检验的,如标的产品无法通过消防检验,则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11.5 如因标的产品质量或性能问题导致任何甲方和/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

  12.2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合同。

  13. 保密条款

  13.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3.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3年内,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

  15.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14.2甲乙双方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以公平、友好、诚信的精神协商解决。 14.3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亦庄)。

  15. 合同生效及终止

  15.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的修订应得到甲乙双方一致通过。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5.3经双方签署的本合同的相关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除合同规定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外,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终止合同须经双方一致通过。

  15.5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16.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合同附件清单

  17.1 附件1:标的产品报价清单

  17.2 附件2: 标的产品配套产品及零部件报价清单

  17.3 附件3:标的产品采购订单

  17.4 附件4:标的产品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说明书;进口产品或产品中包含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商检证明的原件及中文说明等资料。

  17.5 附件5:标的产品验收单

  17.6 附件6: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 篇3

  签订地点:卫生局

  签订时间:X年XX月XX日

  买受方(简称甲方):

  卖出方(简称乙方):

  使用方(简称丙方:)

  甲方接受丙方委托并根据委托书授权与乙方本着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X年度XX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价格。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剂型、产地、价格,详见《中选通知书》附件清单。由于医疗活动具有不可预见性,故采购数量不宜明确,以丙方实际需要的采购计划为准。

  二、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包装标准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运输,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对拼装或散装的药品,同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提供药品清单。

  四、采购时间

  除抢救药品外的常规药品,丙方在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二向中选配送公司发出采购计划,以便于乙方组织货源安排配送。

  五、配送服务

  乙方自接到丙方采购计划始,72小时内送达到医疗机构并当面验收交接,配送率不得低于项目计划的70%。因交通原因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内送达者,应事先通知丙方有关人员等待,以免货到时无人接收。

  六、伴随服务

  乙方向丙方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同时丙方予以协助。

  2、对丙方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无合格证明、过期、淘汰以及其它不符合约定的药品及时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票、货同行,便于乙方、丙方验收交接。

  七、药品退货

  因药品流通不畅,丙方需要退货的药品,必须在药品到效期前三个月之前向乙方提出。少于效期前三个月提出退货者,乙方拒绝接受。

  八、药款支付。

  1、中选药品的货款由江宁区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备案自主采购的药品款由丙方自付。

  2、每个月票据截止时间为20号,丙方按局财务科要求将所有发票汇总上报采购中心。20号以后的发票纳入次月。

  3、从次月开始计算,局会计核算中心于第三个月内即支付全部发票货款(如:采购中心20xx年10月份接到丙方上报的发票,20xx年元月份会计核算中心即支付去年10月份发票货款)。

  4、款项直接拨付给乙方的法定账户(以合同帐户为准,望书写清楚准确)。

  九、权利和义务

  1、遇紧急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丙方按“就近原则”及时采购。

  2、乙方应保证其中选的药品,不存在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3、乙方供应的药品在丙方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检验等查出质量问题,系乙方原因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系丙方原因者由丙方负责全部责任。

  4、对丙方扣留正常发票而不能按时上报甲方和会计核算中心时,乙方可直接向江宁区卫生局纪委举报,江宁区卫生局决不姑息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质量标准、配送期限,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含医疗纠纷所支付的赔偿)。

  2、自该合同签订之日始,乙方自觉履行“报价履约责任”:在配送过程中,除不可抗因素外,每撤一项目或在采购中心敦促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以邮局印鉴日期为准)仍不能配送者,每一项目处5000元违约金,累计达三个项目者(包括7日内不能配送而强制撤标者)撤销其全部配送资格。

  3、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

  十一、管理服务费

  按《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本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暂定一年。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协商可以签订集中采购配送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并在江宁卫生网公示。

  3、乙方和丙方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相互交换、索取规定的各种资质文件,以存档备查。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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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