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
范文 |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27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专用条款》第四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填写本合同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乙方保存复写联,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4、甲方请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游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拆电话:。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旅游者(甲方):____ 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情况 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 甲方人数为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 。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_人成行为基准。 行程时间共计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成行团号: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 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_______。 旅游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元。 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 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 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 住宿标准:_____。 餐饮标准:_____。 购物安排:_____。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 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协商、调解或申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 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情况 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 甲方人数为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 。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_人成行为基准。 行程时间共计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成行团号: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元。 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 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协商、调解或申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 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4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1X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2X5315。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_____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_____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_____活动、重大传染性_____、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用条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_____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_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第七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_?旅行社(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订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4合同编号: 旅游者: 出境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专用条款》第四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填写本合同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乙方保存复写联,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4、甲方请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拆电话:。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情况 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 甲方人数为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_人成行为基准。 行程时间共计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成行团号: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元。 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 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协商、调解或申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 通用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5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4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的,旅行社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用条款 旅游者: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第四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旅行社(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证照号码: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6合同编号: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订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4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_____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_____》第63条的规定执行;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_____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_____活动、重大传染性_____、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用条?款 旅游者:?组团旅行社: 根据《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第四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第七条?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旅行社(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证照号码: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7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出境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组团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_____、澳门等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签证代办、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_____、重大传染性_____、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双方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_____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电话: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邮编:100022。 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保证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的签证或签注要在行程期间内有效。 (三)应当参加行前说明会,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积极协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 (五)应当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遵守我国及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七)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_____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_____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如实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领队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八)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旅游费用 第六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改变旅_____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无正当理由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6)组团社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2)未提前15日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 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_____程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_____活动、重大传染性_____、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按照领队或导游规定的时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2.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约,否则应当按照“第六条(一)2(5)”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责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其他非组团社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限制出入境或扣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_____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七条?合同生效与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体确定的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体为准。 经组团社盖章的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根据《_____》、《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___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健康状况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旅游手续 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护照、□签证、□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团人数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四)出发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不满12周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八)遇单人房间时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累计不超过____________次,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费项目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应当采用□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口头方式。 第五条?不成团安排 (一)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但组团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将不成团情况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组团社为旅游者办理延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如有增减,由组团社退还或由旅游者补足。 2.解除合同,组团社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3.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合同,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出境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4.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旅游者签收确认,并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出境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二)组团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六条(三)2(2)”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第七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或其代表(签章):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8合同编号: 旅游者: 出境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专用条款》第四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填写本合同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乙方保存复写联,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4、甲方请保存好旅_____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拆电话:。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_______ 根据《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情况 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 甲方人数为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_人成行为基准。 行程时间共计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成行团号: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元。 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 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_____申诉,协商、调解或申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第六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_____活动、重大传染性_____、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9合同编号: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订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4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的,旅行社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用条款 旅游者: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第四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旅行社(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证照号码: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0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出境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组团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签证代办、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双方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电话: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保证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的签证或签注要在行程期间内有效。 (三)应当参加行前说明会,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积极协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 (五)应当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遵守我国及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七)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如实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领队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1旅游者或团体: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名称:_________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三月 江西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在行程国家本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已约定的自费项目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诵、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审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与具有出境(国)旅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乙方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调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向有关部门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和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接待社(未指定除外)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一方转人其他团队或者其他出境旅游组团社团队的权利。 (五)甲方在行程过程中因疾病或其他事由离团或放弃行程某项内容,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 (六)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就可能因自身责任造成甲方损失部分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作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具体内容,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意外保险。 (五)甲方在双方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经法定部门鉴定伪假冒伪劣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经营者索赔。 (六)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甲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应当本着谨慎、合理、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八)出境旅游过程中改变行程或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 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 (九)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收费标准内的规范性发票等消费凭证。 (十)出境旅游过程中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当协助解决。 第五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i)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毁损甲方证件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证件,并赔偿为办理证件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一准》进行赔偿。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1)距出发15日(不含)前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和实际发生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怠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5)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出发前15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甩。 (6)出发当天解约的,甲方支付境外旅游费用的50%,并承担乙方境内由此造成的损失。 凡属上述情况犷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1)出发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9%支付违约金。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已发生的签证费由乙方承担。 3.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六条 权力机关行为 (一)是否给予签证和是否准予出、入境属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人境、出境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损失费。如因发证机关原因引起错证、废证,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出境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要协助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二)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第八条 旅游投诉 甲方要保存好本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江西省旅游局通讯地址:南昌市福州路183号;邮编:330006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第九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必须加盖组团社印章,组团社任何部门和所属门市部均不得签订合同。甲方签人应为旅游者本人或授权人(授权人应向乙方出具授权证明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通用条款》一式一份由旅游者保存,《专用条款卜式两份,双方各‘份。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团队编号: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2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的,旅行社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 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 用条 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 第二条 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 、 。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 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 (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 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 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总计为 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 。 (十二)住宿标准: 。 (十三)餐饮标准: 。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 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 第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 旅游者(签章): 旅行社(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3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二)(_________版)?合同编号: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订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4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X13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X275315。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_____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_____》第63条的规定执行;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_____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_____活动、重大传染性_____、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用条?款 旅游者:?组团旅行社: 根据《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第四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第七条?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旅行社(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证照号码: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4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5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情况 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 甲方人数为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_人成行为基准。 行程时间共计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成行团号: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元。 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 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4、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协商、调解或申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 通用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____日(含)至____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____日(含)至____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____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____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6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4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的,旅行社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 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用条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 、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_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_ 旅行社(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___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健康状况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旅游手续 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护照、□签证、□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团人数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四)出发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不满12周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八)遇单人房间时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累计不超过____________次,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费项目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横线内空间不够,可以在《出境旅游行程表》中详细注明。) 第四条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应当采用□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口头方式。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但组团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将不成团情况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组团社为旅游者办理延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如有增减,由组团社退还或由旅游者补足。 2.解除合同,组团社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3.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合同,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出境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4.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旅游者签收确认,并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出境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二)组团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六条(三)2(2)”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者或其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8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本协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应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对乙方的关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听劝阻的,则甲方负相应产生的全部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对于甲方个别队员拒绝购买的,可以尊重对方意见,但是该队员必须私下自行购买相关保险。 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不得设置任何购物环节。 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为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2、如果包车出行,那需要提交人数核算价格,但是这个人数是个虚头,只是我们核算的一个依据,如果我方报总价,会稍显不直观。您提供的人数只是一个核价依据,与实际出行人数会有出入,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我们保证你在出发前一天,人数还会变化。 所以,一旦核价后,根据车型(商务车出行只允许减人,不允许加人),可以随意减人,减少到剩一个也可以,可以有1~2人的人数增加,减人,只减少吃住门票等实际发生费用,车费保险不减;加人,只加吃住门票等实际发生费用,车费保险不加。 所以,最方便的办法就是报总数给你,这样加人减人,你们自己可以把握。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9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点出发至 年 月 日 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 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 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2、住宿饭店标准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 ;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 ;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2) (3)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0合同编号: 旅游线路名称: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地址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 联系电话: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第一条旅游行程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参加由由本社组织的中国东兴 越南芒街旅游。 第二条旅游行程:旅行社工作人员(领队或导游)带游客到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出入境证件(办证时间:正常情况下2个小时左右)办好之后,由导游带领游客经东兴口岸出境:游览中越两国陆路界碑;雄伟气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旗:中越友谊大桥,观北仑河风光:越南的国徽、国旗:在中越友谊大桥您还可以感受一步跨两国的奇妙感受:越南口岸出境,游边陲重镇芒街市容、市貌;在芒街浏览琳琅满目的越南土特产、工艺品;在芒街一市场您还可以一睹具有越南特色的“地摊银行”,在“地摊银行”您可以自由兑换越南盾、美元、欧元等各国币种:让您感受到独特的异国风情,亲身感受越南良好的社会治安。行程结束后返回东兴,结束一天愉快的行程! 第三条旅游费用(人民币):旅游者人数人,团费: 元/人,导游服务费 元团,团款合计 元,主要包括办证费、导游费、越南地接费(包括口岸通关费)及劳务费等。以上费用不含:游客个人照相费,自愿购买的意外保险费 第四条人身意外保险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购买境外旅游人身意外险,保险费 元/人,保险金额:10万元。 第五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最低成团人数:3人。低于此人数不能出团的,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拼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六条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脱、离团。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对旅行社采取的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应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 第七条旅行社的权利、义务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行程中,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旅行社责任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 第九条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第三人侵权及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己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兔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特别提醒:特别提醒:本次旅游行程旅行社不指定购物店,不安排购物活动。但越南芒街的越南土特产、工艺品等商铺众多,旅游者自行购物属个人行为,旅游者对所购商品的价格及质量自己辨别真假,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请谨慎购买。如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订补充协议除外.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当地旅游质监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件1: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时间地点项目名称费用(元)项目时间(分钟)旅游者签名同意 年 月 日越南芒街市芒街民族歌舞表演 元/人约60分钟 年 月 日越南芒街市茶古旅游景区 元/人约60分钟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电话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1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1、内容 (1)团号: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3)境外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时间:_________ (4)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 (5)交通工具:_________ (6)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7)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 (8)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 (9)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 (10)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 (11)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4)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2)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3)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赔偿请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2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____________市旅游局制定、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_________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初定出团日期旅游线路与天数交通工具及标准住宿标准用餐标准 早餐 次,正餐 次,标准 导游服务派领队及导游服务购物娱乐安排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双方其他约定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附件略): 1._________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3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5旅游者或团体: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名称:_________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三月 江西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在行程国家本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已约定的自费项目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诵、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审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与具有出境(国)旅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乙方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调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向有关部门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和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接待社(未指定除外)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一方转人其他团队或者其他出境旅游组团社团队的权利。 (五)甲方在行程过程中因疾病或其他事由离团或放弃行程某项内容,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 (六)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就可能因自身责任造成甲方损失部分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作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具体内容,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意外保险。 (五)甲方在双方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经法定部门鉴定伪假冒伪劣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经营者索赔。 (六)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甲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应当本着谨慎、合理、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八)出境旅游过程中改变行程或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 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 (九)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收费标准内的规范性发票等消费凭证。 (十)出境旅游过程中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当协助解决。 第五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I)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6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双方其他约定:_________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广州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在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通常包括 1、一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办理分团的费用; 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甲方要求退团,乙方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2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团费总额3o%;出发前13至7天,扣团费总额6o%;出发前6至1天,扣团费总额8o%;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9o%。 2、甲方要求更改出团日期,乙方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不能安排的,按甲方退团情况处理。 3、乙方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己收团费2%违约金;确定出团日期后,乙方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甲方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改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团费5%;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巳收团费1o%;出发前6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15%;出发当天支付己收团费2o%。 4、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按已收团费的1%的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7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被担保人预订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签证产品,并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往 旅游;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已充分知晓以上内容,担保人同意为被担保人提供以下担保, 1. 保证被担保人在境外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旅行结束后按时回国; 2. 保证被担保人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 3. 如被担保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不遵守中国及当地法律法规,或滞留不归或未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等,担保人将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赔偿携程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自愿在收到携程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支付担保金RMB100000/人,对因此给携程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未能及时支付,携程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确认已清楚明白了解根据本担保函所需承担的责任。本担保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本担保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担保函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担保人: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手机: 手机: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日期: |
随便看 |
|
范文大全网提供教案、简历、作文、工作总结等各类优秀范文及写作素材,是综合性免费范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