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 |
范文 |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精选3篇)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 篇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⑵本合同标准条件; ⑶本合同专用条件; ⑷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年__月__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 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静态: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 篇3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监理级资质并在土建施工、建筑安装、配套管网以及园林景观等方面,具有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监理经验的综合性工程监理公司,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双方于年月日达成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适用的监理依据: 1、国家、天津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__);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三、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 2、进度控制; 3、投资控制; 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 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 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三)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四、监理报酬: (一)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 (三)支付方式: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___日内,向乙方支付___万元监理费;出___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___万元监理费;主体___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___日内,向乙方支付___万元监理费;主体封顶初验合格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___万元监理费;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向乙方支付___万元监理费;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___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___元(¥___)的履约保证金;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___日内,向乙方支付___万元;剩余___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___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网银的方式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遇到障碍,可选取银行划款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支付。 乙方确认的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行号: 乙方账号: 若乙方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___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时收到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在监理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___元作为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甲方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___日内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替换人员应当同时到岗,且必须保证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____元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___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应当签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总监代表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总监及总监代表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甲方认可的每个阶段人员配备方案(乙方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____个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休息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常驻代表同意)。 每阶段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总监不得同时监理二个以上(含二个)的工程项目。 (四)甲方有权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现场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出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人次罚款____元,夜班脱岗缺勤的每次罚款____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公正、独立、廉洁,严禁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换违规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乙方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八)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核签字不得上报甲方。 (九)对于乙方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下达。 (十)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监理人的资料必须完整,如发现缺项的,每次罚款______元。 六、甲方责任: (一)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提供办公用房及桌椅,资料柜1个,电话1部,电话费用每月限额报销____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关指示及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对于乙方提交的应当由甲方做出决定的事宜,甲方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甲方更换现场的常驻代表及专业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针对重大违约行为守约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违约金不足损失的应当补足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第三人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处理争议的交通通讯人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及时、不齐全完备,甲方有权自行扣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四)乙方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乙方因失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一)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适用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明示做出,本条款之前的任何默认条款均告作废。 (三)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送达,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监理方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客观原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及保证金,甲方应及时通知监理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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