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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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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作协议(通用3篇)

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作协议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为推行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运作,甲乙双方根据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处理标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恪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槎水镇环境卫生作业要求标准;

  2、乙方的环境卫生服务方案。

  第三条承包范围

  1、作业项目:镇区清扫保洁、垃圾压缩中转清运、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

  2、作业范围:对镇区范围内街道及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对垃圾中转站进行日常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对镇区范围内的水域环境卫生进行打捞保洁;对各村(居)垃圾房内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第二章承包事项

  第四条道路清扫保洁、街道绿化带的保洁。

  第五条保洁范围内道路及环卫设施的乱涂写、乱张贴的清除。

  第六条保洁范围内果皮箱、垃圾桶按位摆放、定期清洗、垃圾按班清掏。

  第七条保洁范围内各类垃圾的及时清除。

  第八条清扫、保洁、清除的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即时处理。

  第九条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的及时清理。

  第十条各种重大活动(包括国家、省、市大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重点保洁。

  第十一条配合做好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及招标单位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二条接受槎水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的委托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代缴。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举报及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

  第三章承包作业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内主要街道清扫保洁,包括电主要道路,政府大院的垃圾收集和清扫保洁,保洁时间为7:00至18:00。作业质量标准指应达到国家、省、市及甲方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垃圾填埋场垃圾即时填埋,打药灭蝇效果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乙方须按提供的方案要求投入人员,自行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甲方为乙方提供垃圾运输车和垃圾中转压缩等设备,并

  承担车辆保险和车辆入户等费用。乙方应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保证按作业要求使用,不得闲置不用。

  第四章服务承包期限

  第十七条服务承包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五章承包经费

  第十八条本合同总承包金额暂定为万元,(其中甲方补助万元,乙方收取环卫费万元)年终经甲方核实,如乙方确有资金缺口,甲方可适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承包总金额实行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员工工资、劳保、社保、医保、风险金、福利奖金、人身意外保险及各种补贴,各种突击性劳动及日常加班费,各种材料费、燃料费、各种工具、设备维修及折旧费、行政管理费等,以及合理利润。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必须在每半年,将上半年应交乙方的实额应发承包款汇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甲方及其上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评,有权查阅、复制承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正常作业。甲方应将每月检查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乙方擅自停业歇业,

  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乙方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甲方或指派他人临时接管乙方承包项目。乙方必须赔偿因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后是否恢复履行合同另议。

  4、甲方有权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招标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福利待遇。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办理员工劳动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责任。

  5、甲方提供(或出租)给乙方车辆、设备、工具,应由甲方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保证车辆、设备、工具交付给乙方时的完好。

  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性任务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洁保障工作。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乙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在每半年向甲方领取上半年的实额应发承包费。

  2、乙方必须依照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形式、作业质量标准及行业有关作业规范、作业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作业项目范围、承包事项的工作。

  3、乙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如果乙方及其所雇用的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根据国家、省、地方和本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环卫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环卫作业规范、安全规范、质量标准,建立自身的运营管理机制和质量检查机制,实行自查自纠,并定期向环卫专业管理部门通报执行合同情况;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补救的同时,当日应向甲方及其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报告;若出现紧急事故,应在5小时内报告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5、乙方必须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与企业员工确立合法的劳资关系,若员工发生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和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须按时支付作业人员工资,乙方不得以压低用工人员工资或加大用工人员工作量以提高企业利润。

  7、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作业会议,通报作业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

  8、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其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专用管理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监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文件和资料,以及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乙方不得阻扰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的突击任务,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若不服从安排,甲方可将其作为不良记录上报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审查机构和服务许可审批机构,一年中如不服从安排达三次以上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9、乙方必须对企业员工进行道德教育和工作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卫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经环卫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10、乙方应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作业能力,提高企业运营管理实力,保持、提高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并按时向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审查机构办理年检。

  11、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在乙方无不良作业记录的情况下,乙方有相应的优先权。

  12、乙方有权对甲方人员在检查考评乙方作业质量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质量考评

  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根据《槎水镇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甲方组织考评人员负责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质量进行日考评,并结合环卫专业管理部门的考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综合计算考评分数。

  第八章收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接受槎水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的委托,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承包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垃圾处理费,乙方如遇收取困难时,甲方须协助乙方收费和执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约定,乙方隐瞒不报,及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甲方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有权临时接管乙方承包项目,并取消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如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从事环卫作业项目服务的,有权取消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乙方未能保持原有资信等级,本合同即自动废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将承包的合同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一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双方同意,甲方从每月承包金中提取10%作为当月考评奖惩金,并按下列得分评定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1、平均分数在95分(含)以上至95分以下的为合格,金额返还奖惩金,并按月承包金额的5%从环卫保洁专项经费中拨款奖励。

  2、平均分数在90分(含)以上至95分以下的为合格,全额返还奖惩金。

  3、平均分数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在85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除减扣当月奖惩金50%;在80分(含)以上至85分以下,减扣当月奖惩金100%。

  4、平均分数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75分(含)以上至80分以下,除减扣当月奖惩金100%外,再从月承包金额中减扣20%。

  5、在承包期内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评为基本合格以下(含基本合格),以及在重大活动期间因清扫不到位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取消承包资格,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章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他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向政府申请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甲方委托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环卫专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作协议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组织名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企业(承包人)名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为推行市(县、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运作,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标编号: )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甲乙双方格守公平、公正、诚

  第二十条承包总金额实行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员工工资、劳保、社保、医保、风险金、福利奖金、税费、人身意外保险及各种补贴,各种突击性劳动及日常加班费,各种材料费、燃料费、水、电费,各种工具、设备维修费及折旧费、行政管理费等,以及合理利润。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必须在每月的日前,将上月应交乙方的实额应发承包款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遇法定公休节假日顺延)。若无按时按额汇交,应交 %的滞纳金。

  2、甲方及其上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的定期检查考评,有权查阅、复制承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作业。甲方应将每月检查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检查考评结果作为每月发放给乙方承包费用的依据。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乙方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急公共安全行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甲方或指派他人临时接管乙方的承包项目。乙方必须赔偿因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后是否恢复履行合同另议。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作协议 篇3

  合同类型: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环评报告类型:

  项目开采矿种:

  项目矿区面积:

  项目开采规模:

  项目开采工艺:

  项目开采深度:

  项目地点: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续采

  项目总投资:

  项目投资体制:备案制/核准制

  项目立项部门: 发改局

  项目评价范围:无重大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或限制因素,不在公路、铁路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第二条 执行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__)及其他相关导则、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编制必备的数据、图件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项目所需主要资料清单如下。

  (1)项目立项文件(如有);采矿证;

  (2)项目开采设计方案;矿区范围图(含批复)及设计红线图及方案文本;总平面布置图;

  (3)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4)项目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必须满足地下水 级评价要求);

  (5)项目水保方案报告;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有);

  (7)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如有);

  (8)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如有);

  (9)矿山项目整合/续采之前的设计、水保、安评、环评及竣工验收等报告(如有);

  (10)项目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

  (11)项目区域土地利用规划;

  (12)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含审查意见);矿山治理及恢复规划;

  (13)项目区域水土保持防治规划/小流域治理规划(如有);

  (14)项目所在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含公益林分布图);

  (15)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规划报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如有);

  (16)国土、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复(如有)。

  2.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查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并协助乙方做好现场调查。负责完成公众参与调查及公众参与说明。

  3.按时按量向乙方支付编制工作经费。

  (二)乙方

  1.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报告书,达不到国家和当地技术标准要求的,需重新编制,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2.自合同生效起,同时甲方提供资料齐全以及首付款项到位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送审稿的编制工作。

  3.收到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含评估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含评估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修改工作。

  第四条 经费及支付

  (一)合同总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编制总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

  (二)付款方式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在叁(3)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

  2.乙方提交报告送审稿后、评审前,甲方在叁(3)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

  3.报告通过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后叁(3)日内,付清剩余费用,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元)。

  第五条 保密义务

  双方均应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成果形式

  项目完款后,乙方提交编制成果的形式为:

  报批稿文本一式贰份及电子版一式壹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编制工作拖延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额的 万分之八 计付(最高违约金不超过10%)。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编制工作拖延,使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时间顺延,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完成时间。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编制工作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工作时间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相关政策、总量指标调整、公众参与以及甲方未批先采、项目选址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本工作无法开展或通不过评审和审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则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收取费用。

  (四)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且乙方已开始编制工作的,不足一半的,甲方按合同总额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合同总额的全部支付;若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编制费退还给甲方,按合同总额的 千分之一 支付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不超过10%)。

  (五)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编制费、监测费、调查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需增加,具体数额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另行协商:

  1.甲方提交的资料错误,或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编制完成报告初稿后,如项目性质、开采方案(含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采工艺、总平布置、开采地点、环保措施或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因素,需重新编制报告的。

  2.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存在重大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或限制因素。

  第八条 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若违反该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依照本法第61条、63条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行政拘留责任人等。甲方因此遭受的处罚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共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项目完款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后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公司网址: 网 址:

  公司邮箱: 邮 箱: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财务联系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地点: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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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1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