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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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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合同(通用3篇)

房地产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代理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的基本情况

  1、甲方所开发的项目位于通化市镇_号;

  2、该项目为甲方开发建设的住宅、门市及车库,为结构,共计层,其中住宅套,门市套,车库套;

  3、该项目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为平方米,门市平方米,车库平方米;

  4、该项目的开工日期是年月日,竣工日期是年月日。

  第二条:合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个人或自行销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为保证乙方有效地进行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详细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具体包括: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银行帐户;

  2、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该项目批准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等;

  3、提供销售代理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的基础数据、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配套设施情况、交房标准及其他可向客户承诺的资料。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交付。

  (二)甲方负责销售卖场(售楼中心)的装修及水、电、暖、通讯、宽带等设施的供给;

  (三)售楼处内办公耗材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负责办理交楼的各项事宜,包括办理质检合格证书、面积测绘以及产权登记进户等;

  (五)甲方在遵从销售第一的原则基础上,和乙方协商具体的价格策略,并配合乙方制定其他有利于销售的各项方案;

  (六)甲方负责办理银行、税务、工商、城管及各媒体等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为乙方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七)为促进该项目在通化地区的销售,应进行必要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由乙方制定、设计相应的实施方案,报与甲方审核后执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及时按本合同中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九)甲方须保守乙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十)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房源产权明晰,销售合法。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负责制定该项目的市场销售单价,制定后的单价必须保证合同均价;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向客户推荐或承诺;

  (三)乙方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整体包装及制定各种销售策略;

  (四)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调整推广策略;

  (五)凡关于该项目的设计与说明、方案均归乙方所有,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有权使用;

  (六)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双方合作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七)乙方负责销售人员的招聘、任职、解聘、工资、奖金等。

  第五条:销售均价

  (一)住宅:元/㎡;

  (二)门市:元/㎡;

  (三)车库:元/㎡。

  第六条:销售佣金的支付

  (一)佣金标准: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为有偿服务,即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佣金为每套住宅(门市、车库)销售总价的3%;

  (二)佣金的支付:

  销售佣金实行“每星期结算一次”的原则。购房客户交齐规定的款项并签定购房合同后,视为该房屋已由乙方销售完毕,即可结算销售佣金。每个星期一为佣金结算日,由乙方计算此前乙方所得之销售佣金,报与甲方后于当日全额支付给乙方(佣金的结算标准详见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

  (三)若遇特殊情况,甲方为购房客户打折,则乙方按实际销售总价的3%提取销售佣金;

  (四)如发展团购客户,则乙方按团购的实际总价的3%提取销售佣金;

  (五)如甲方将该项目的部分房屋顶帐,则乙方按顶帐实际总价的3%提取销售佣金;

  (六)如由于工程质量、延期交工等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佣金照常提取;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乙方不提取销售佣金,若此套佣金已经提取,则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关于溢价及溢价部份的分配

  (一)销售单价超过均价以上为溢价部份;

  (二)溢价部份由甲乙双方共同分配,甲方享有60%,乙方享有其余的40%。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宜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三十日内,将销售卖场(售楼中心)、样板房装修、布置完毕,由乙方按设计标准验收合格,以便乙方能够顺利开展销售工作。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证照、项目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在双方合作期间,如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个人或自行销售,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即时停止销售工作,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

  (四)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因此给销售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若不能按时支付,每迟付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日5%的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选择停止销售工作,并通过法律程序追讨佣金。

  (六)乙方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客户,只能在甲方认可的材料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承诺,若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工作予以监督,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本合同的合作期限及终止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销售工作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合同终止,如需继续合作,则另行签定代理销售合同;

  (二)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视为提起终止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如确有重大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三)对本合同的修改和变动,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定有效的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凡发生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有关的诉讼程序,败诉方应根据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年月乙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年月

  日日

房地产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在家具销售领域进行合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区域品牌代理独立权、

  二、甲方免费负责为乙方员工培训销售知识、办公家具知识、服务礼仪。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系列办公家具产品授权经销书。

  四、甲方派专人协助乙方进行选择店址的无偿服务。

  五、甲方在乙方开业前期派专业销售人员进行辅助性的营销策划,以及赠送内部培训手册十五本。

  六、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确保乙方在四川省巴中市内不会出现第二家销售甲乙公司系列产品经销商。

  七、乙方在合作期间如在合同约定区域范围内开第二家办公家具系列产品专卖店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八、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转让品牌区域代理权。

  九、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专卖店内经销其他厂家的办公家具产品。

  十、乙方每年必须完成万元整(大写:万元整)办公家具经销业绩。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一次性支付甲方品牌代理费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代理有效期限为20年10月10日至20年10月9日,如乙方中途退出,甲方不退还品牌代理费。

  十二、甲方每年不定期的对乙方专卖店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三、合作期间如乙方有违法或违反此合同内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代理费。

  十三、其它:

  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如发生争议或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后向当地仲裁机构报请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双方应本着积极态度,在本合同的原则基础上进行修改、填补。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年10月9日,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需另行签订延期协议。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合同 篇3

  制造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制造商)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代理商)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委任

  兹委任_________为_________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2.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_________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_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决定是否支付。

  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制造商的职责

  制造商应:

  (1)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

  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制造商。

  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9.终止

  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仲裁

  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_________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

  代理商(签字):_________  制造商(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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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7: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