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开发区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
范文 | 开发区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精选3篇) 开发区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篇1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南浔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 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南浔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转委托(第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 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南浔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 具体有: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报告情况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酬及支付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南浔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南浔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开发区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篇2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名称: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扩大合作的真诚愿望,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拟定本协议,幷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第二条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代理销售及招商工作 代理销售、招商标的:甲方将“东方@嘉年华”二期未销售商铺委托乙方销售、招商工作。具体房源以甲方书面提供确认为准(见附件一),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作调整。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 第四条销售、招商目标 1、销售目标:现金收入 2、招商目标:实现招商(所有商铺,除一楼门面房)。 第五条销售、招商佣金: 1、销售佣金的确定与结算: ①佣金包括销售所需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交通费、差旅费、餐饮费、通讯费、食宿费等一切费用。 ②销售佣金的确定: 销售率达30%时,按实际到账现金的1%提; 销售率达50%时,按实际到账现金的1.5%提; 销售率达80%时,按实际到账现金的2%提; 甲方在乙方销售过程中承担推广所需广告费用,乙方应对市场调查定位及制定详细的营销策划方案,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③溢价的确定: 甲方向乙方提供可销售单位的销售基价(甲方在销售过程中有权提价,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价的,乙方按超过部分实际销售现金收入的10%作为溢价分成,溢价部分不再提取佣金(销售基价应以甲方提供的当期基价为准) ④销售佣金结算依据以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根据实际房款到位现金结算,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佣金及溢价分成,同时相应调整当阶段的销售进度,买受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支付甲方的违约赔偿金,双方按五五分成,乙方不再计提佣金。 ⑤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报表,甲方于次月的10日向乙方支付前一月佣金的40%和溢价分成的40%,其余的作为乙方履行该合同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乙方累计完成销售目标后一次性支付。 ⑥乙方应按甲方的需求开具正式发票向甲方结算佣金,开具发票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招商前期费用、佣金的确定与结算: 1、招商佣金的`确定: ①佣金包括销售所需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交通费、差旅费、餐饮费、通讯费、食宿费、广告费等一切费用。 ②代理佣金:招商代理佣金总额为租赁合同第一年房租的十二分之一,即第一年房租的一个月租金。 ③溢价的确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租金基价,实际成交价格超过基价时,乙方按超过部分实际现金收入的10%作为溢价分成。溢价分成不再计提佣金(年租金基价原则按房价的12%计算) 2、招商佣金的结算依据:以客户签订甲方提供的十五年期《租赁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向甲方结算招商佣金,开具发票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销售、招商的阶段性最低标准: 第一阶段:年月日前乙方必须完成 第二阶段:年月日前乙方必须完成 第三阶段:年月日前乙方必须完成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低于以上目标,如乙方未在约定的日期实现上述目标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幷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代理合同。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按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之有关资料,幷保证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为乙方顺利进行销售、招商提供方便。 3、甲方有关人员有权参与乙方为项目工作主持的会议,对乙方提供之项目操作思想及策划方案进行交流讨论与确认。 4、对乙方建议的销售价格表、认购书格式、付款方式、招商。 5、甲方负责收取房屋定金及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办理按揭手续。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广告宣传的内容,并由甲方书面审定同意后方能发布。 7、甲方有权预留任何部位或房屋的房源,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合同期间,甲方享有房源调配权。 8、甲方有权依据市场变化自主决定提高或降低对外销售基价,调整价格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并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作为乙方结算的销售基价。 9、销售、招商优惠政策等甲方有权调整。 10、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实行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当期销售基价。 3、乙方应对市场调查定位后,应甲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营销策划方案并实施(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招商计划、广告宣传等)。乙方制定的所有方案须由甲方确定认同后方可执行。 4、按进度计划完成个阶段任务,及时与甲方沟通,有责任依据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预警性提示,防止由于市场变化等因素给甲方造成损失。 5、乙方保证本案销售、招商人员长期固定有人。需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络并协助甲方工作。 6、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房款及其他款项,也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本委托代理以外的活动。 7、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依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征和状况向客户做如实介绍。因乙方过度承诺或不实宣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积极主动、热情地为甲方进行代理服务,必须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9、乙方负责销售后资金回报的催收工作并负责按揭工作的解释、指导、资料整理,配合甲方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十条违约责任 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收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审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审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开发区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篇3代理招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甲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甲市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转委托(第 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甲市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 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 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甲市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甲市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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