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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9框架合同(4篇)
范文

2019框架合同(4篇)

  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_________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

  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_________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各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

  1.2 一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

  1.3 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

  1.4 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

  1.6 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1.7 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

  1.8 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

  1.9 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第二条 许可范围

  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3.1 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论坛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

  3.2 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论坛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论坛成员共同享有。

  3.3 论坛成员在倡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论坛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其他论坛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论坛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论坛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拒绝在议案中加入其知识产权并拒绝许可。

  3.4 若上述倡导性建议,相关成果中包含一方的有权成果,该方将继续拥有该方对有权成果的所有权利。

  3.5 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拒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具体的时间和处理方式,各方将另行讨论,并在有关规则中确定,但论坛成员不应随意撤回其已经提出的议案。

  3.6 一旦被论坛通过成为倡导性建议,在倡导性建议中包含其有权成果的成员可根据各方已经达成的一致,与其他成员签署有关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签署应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若该成员拒绝进行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理由,上报理事会。

  3.7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可方依据本协议做出的知识产权许可是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和不可转让的。同时,许可方可向协议外其他方进行许可,其条件不受本协议的限制,由许可方自行决定。

  3.8 倡导性建议被通过后,其他各方可自愿按第3.6条的规定与有权成果的所有者签署协议,签署的时间,范围由成员自行决定。

  3.9 对于论坛未形成的倡导性建议,提交原文件的成员有权自行选择进行专利申请或对其作其他处置,但不应侵害其他论坛成员的合法权利。

  3.10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的授权范围和许可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签署的许可协议为准。

  3.11 各方同意将在本论坛内尊重和保护协议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将含有协议外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成果提交到论坛,均应获得权利所有者的许可。

  第四条 与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

  许可方应当作合理的努力及时向被许可方提供与其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成果数量;有权成果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上述信息提供的具体安排依照双方达成的许可协议执行。

  第五条 保密

  5.1 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履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各方均应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外其他方。

  5.2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一方退出本协议后或者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5.3 各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条款适用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费用

  6.1 除非许可协议另行规定,许可方没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任何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6.2 本协议下发生的各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费用、其他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6.3 论坛形成的倡导性建议,以及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权利所有者承担。

  第七条 通知

  本协议下要求或准许发出的所有正式通知、要求、请求、同意和其它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方式发送给应接收通知的一方。

  第八条 仲裁及适用法律

  8.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提交给本论坛,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一致,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_________。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参与仲裁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8.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自本论坛发起成员的授权代表签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根据_________或本协议有关规定被提前终止或取消。各方可以在本协议期满前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延续本协议。

  9.2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或论坛成员另行达成其他协议,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授予被许可方的所有许可也应终止,而且被许可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许可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信息;且被许可方应归还或销毁由许可方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资料。

  9.3 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解除须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后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协议外其他方希望享有协议所述权利,承担本协议所述义务,该协议外其他方应当根据本论坛的章程或相关工作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加入本协议。

  9.5 一方退出本论坛的,同时退出本协议。

  9.6 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各方及本论坛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订约方(签章):_________       订约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框架合同
2019框架合同(2) | 返回目录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供应商:

  注册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

  鉴于,*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1.1双方确认,本合同、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2.1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采购条件

  3.1双方进一步承认,在*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在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3.2对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确认。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确认。

  第四条订单

  4.1除本合同以及采购条件外,*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5.1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公司协商并在*公司登记其将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5.2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5.3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6.1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6.2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6.3有效订单一经按6.2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6.4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6.5如收到订单并认为无法按照该订单的规定供货,供应商可拒绝供货,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6.4款的规定通知。但若在订单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上述通知,该订单即成为有效订单。

  6.6*公司有权根据每一具体交易内容对订单样本进行必要的改动或补充,从而形成实际供货的订单。供应商应依据*公司发出的每一具体交易实际采购的订单进行供货。

  第七条不中断供应

  7.1供应商应就双方商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必要销售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足够库存”应相当于根据前三个月*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平均销售量确定的相当于八个星期销售量的货物数量。

  7.2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引起无法及时、全面、实际供货,供应商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违反的每份订单的全部购买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当赔偿。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7.3为保证依据本合同对*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供应不间断,供应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事先同意后在其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访问*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了解有关销售情况。

  第八条价格

  8.1*公司和供应商可以在某一阶段内固定某种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下称“购买价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固定的购买价格的提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价。同时在提价前供应商必须保证满足对**公司的供货数量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如供应商自行降价必须在执行降价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

  如违反本规定,供应商每次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五千元(rmb500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应付款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8.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购买价格应为“门到门”价格,即应包括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最后一个门口(下称“交货地点”)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以及装卸、安装等方面的费用,以及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销售行为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

  8.3能够为公共获知的一般价格通知或报价单不得作为上述第8.1条中规定的有关价格变动的通知。

  8.4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价格。

  8.5供应商必须承诺其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以下简称:价格)为行政区域内市场最低供货价或零售渠道统一供货价格(以下简称:他方价格),且零售价具竞争力并保证*公司足够的毛利。否则,一经发现,供应商给予的价格高于他方价格,则*公司有权要求对于即将或正在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供应商按照他方价格调价,且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公司供应商已经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包括已销售商品以*公司进货价的50%予以结算。

  第九条包装

  9.1供应商应按接受的订单或供货条件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向*公司订购的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或供货条件中没有规定,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在不存在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供应商应按一名正常商人的标准尽其最大努力包装货物使其得以受到充分保护。

  9.2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供的货物包装上准确加注所有必要的标记、标识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送货

  10.1供应商应按照其已接受订单和采购条件确认书中的要求送货。

  10.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自付费用并组织自己的人员或其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运送货物。

  10.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使货物在*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正常工作时间到达交货地。供应商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适当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

  10.4供应商应在订单中列明的日期交货(下称“交货日”)。

  10.5如果按本合同送交的货物在交货日之前到达,供应商应事先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若供应商未能通知,则上述主体均有权拒收货物且供应商应承担被拒收货物运回的全部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支付上述主体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0.6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使供应商无法在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交付货物的事件,供应商应立即将此事件以及货物最早到达日期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

  10.7如供应商延期交货,*有限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10.8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后,供应商应向*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提交一份交货清单对已交付货物予以说明,上述主体可以就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数量、种类、规格予以签收。但是此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已经接受或验收了这些货物,也不能被解释为对这些货物的质量表示认同。同时,这种行为亦不得在任何方面代替*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实收商品对账单。

  10.9供应商不得凭借*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根据上述第10.8条的签收向*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要求付款。

  第十一条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11.1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与其已接受订单中确定的数量相同。

  11.2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超过订单中已确定的数量,则*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以下简称:接收主体)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

  11.3如接收主体选择接受过量交付的送货,该过量交付的送货应视为赠品。

  11.4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确定的数量,则接收主体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收已交付货物。如选择接收已交付货物,供应商应按10.8条的规定承担交货不足部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11.5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本条。

  第十二条验收

  12.1自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交货地后,接收主体应进行并完成对已交付货物的验收。

  12.2接收主体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公司有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2.2.1拒收全部货物并终止合同(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无法正常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向*有限公司支付相当于每份不符合条件的订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承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12.2.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纠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中的缺陷,或以同一种类及同一数量的符合标准的货物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纠正货物中的缺陷或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12.3依据本合同由接收主体拒收的货物应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并自费运回。

  12.4在验收之后,接收主体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本合同附件3),并将此实收商品对账单连同供应商按第11.1条规定向接收主体提供的交货清单一起发给接收主体。此实收商品对账单应包括对已交付货物、已验收货物及货物符合标准情况的说明。

  12.5实收商品对账单作为*公司已接受按本合同交付且符合标准的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若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在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时尚不能被发现或全部发现或者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检测设备才可以明确或者被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指定机构)认为是不合格产品,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6在接收主体依据上述第12.4条规定出具实收商品对账单后,供应商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已验收确认的货物向*公司或其指定的商家或人员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发票上的总价应为已验收确认货物之购买价格。

  12.7除上述规定外,如*公司发现在已交付货物中有任何隐蔽性缺陷则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纠正该缺陷或替换有此缺陷的货物,否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退货

  13.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滞销、顾客要求退货、被政府部门认为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公司应将上述情况立即通知供应商,并有权退货。供应商应在接到*有限公司通知后七日内自费运回上述退货。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都由供应商赔偿。

  第十四条货损风险

  14.1除本合同第15.2及15.3条、12.5条中规定外,在货物到达交货地且已被安放于可由接收主体接收并处置的状态时并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的货损风险应由供应商转移到*公司。

  14.2如果货物采取邮寄方式交付,则货损风险应自接收主体收到该货物且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或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既不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也不对货物情况提出异议转移至*公司。

  第十五条付款、付款折扣和所有权的转移

  1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在收到按上述第12.4条发出的实收商品对账单及交货清单复印件,和供应商按上述第12.6条向*公司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后,按采购条件确认书和订单中的规定,安排用合理方式将款项付至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5.2供应商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按上述第15.1条规定就该货物的付款进行并完成之后转移至*公司。但在以银行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的情况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应在该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被银行有效承兑之后方转移到*公司。

  15.3依据本合同所作的任何支付行为不得被解释为*公司对已付款货物的质量表示完全认同。

  15.4供应商同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有权出售所有权未转移的货物,同时也有权收取因销售此等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为了供应商的利益,因出售所有权未转移货物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在扣除*公司应得利益后,在*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的情况下,该利益和请求权应归相应的供应商所有;在*公司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均归*公司所有。

  15.5付款折扣

  15.5.1定价优惠。货物采购价格一般应以采购条件确认书的规定为准。供应商保证在交货日以前当时生产厂商和供应商自行降低的价格或合法竞争下的市场最低价向*公司供应货物;如当时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相同或相似货物价格更低或条件更优惠,则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价格条件应立即将低至同等水平。在*公司开始销售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后的最低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变更该货物价格,该最低期限以*公司通知为准。

  15.5.2现金折扣。如*公司在规定付款期限前付款,则可享受相应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折扣率和发票金额进行计算。

  15.5.3销量折扣。根据*公司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批次,供应商应给予*公司相应批量的折扣。销量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方法及货物批量进行计算。

  15.5.4奖励和补偿。为促进货物的销售、弥补*公司可接受的

经营合同:地区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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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_________合作,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们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这对于促进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为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_________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议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二)市场主导: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方式推进区域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政府主要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区域合作发展方向。

  (三)开放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五)互利共赢:各方应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解决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推进,逐步构筑_________发展的著名品牌,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

  (四)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合作领域

  (一)基础设施:

  1.能源:各方积极推进_________内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实施“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能源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鼓励省际间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产销合作,实现区域内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2.交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加快构建适应区域合作发展要求的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一体化。

  (1)公路:加强省际高速公路、国省道建设规划和港澳路网发展规划的衔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设,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

  (2)铁路: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铁路发展规划,构建区域铁路运输快达网络。加快云南国际铁路、东南沿海铁路等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跨省(区)铁路项目的建设,加快广深港高速铁路、珠三角城际轨道的建设及与港澳的衔接。

  (3)航空:加强各地航空公司间、机场间的合作,增加区域内飞行航线,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

  (4)航运:研究制订区域航运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河航运、海运事业发展及与其他运输系统的衔接。

  3.管道:按照国家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内输油、输气管道建设步伐。

  (二)产业与投资。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三)商务与贸易: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国家指导下,依照内地与港澳《安排》的有关内容,在_________内推行工业制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互相认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促进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游:各方支持全面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建立区域旅游信息库;构建区域旅游网络营销系统,创建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共同策划和推广区域精品旅游线路,树立区域旅游形象,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五)农业:各方同意建立稳定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的购销关系,开辟区域农产品“绿色通道”,支持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农业科技开发、特色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促进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六)劳务:各方同意加强劳务合作,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传递交流和劳务输出输入组织合作,促进劳动力规范有序合理流动,协调解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区域内劳动力素质。

  (七)科教文化:加强各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与教育资源应用的合作,加强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和水文资源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加强协调,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开发为主,逐步建立区域科技项目合作机制和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区域产业协作和战略合作联盟。

  (八)信息化建设:各方支持建设区域信息化交流网;加强与国家及国际相一致的电子商务规则标准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九)环境保护:各方同意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在清洁生产、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制定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加大珠江流域特别是中上游地区生态建设力度,强化区域内资源的保护,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卫生防疫:各方同意建立卫生防疫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疫情,依法及时如实通报,协同疫病防控组织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关。

  上述合作领域所列仅为原则性内容。涉及各方或部分地方的跨省(区)具体合作项目,由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在其后的协议或合同中商定。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一)建立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二)建立港澳相应人员参加的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并向年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九省(区)区域合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特区政府确定相应部门负责。

  (三)建立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实,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

  第六条 论坛安排

  各方认为,“_________合作与发展论坛”是推动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方式举办。该论坛与联席会议有机结合,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下一届论坛承办方在当次论坛议定。论坛的规模、形式由承办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统筹协调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与九省区各自组织的赴港澳地区招商洽谈活动,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方案由论坛承办方提出,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

  第七条

  本协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签署。一式_________份,签署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_________省人民政府(公章)

  _________省人民政府(公章)

技术合同:框架式技术服务协议
2019框架合同(4) | 返回目录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服务方):_________

  鉴于: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乙方拥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相应的硬件支持系统及服务;甲方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及管理的需要。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1.定义

  1.1 旅业系统或系统指_________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后台系统和前台系统。

  1.2 后台系统指安装在市局中心系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公安局后台部分,其设备组成详见附件。

  1.3 前台系统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旅店前台部分,其设备组成详见附件。

  1.4 软件指_________(企业定义)。

  1.5 软件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源程序清单;b.不少于2份载有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磁盘;c.系统说明书、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教学模型、框图等);d.用户手册、使用说明;e.测试报告。

  1.6 系统联调指_________(企业定义)。

  1.7 _________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1.8 市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局。

  1.9 市局中心系统指_________。

  2.服务地点

  2.1 _________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宾馆、饭店、旅馆和招待所等旅业单位。

  2.2 _________市公安局的有关单位。

  3.服务内容

  3.1 建立旅业系统公安后台系统。

  3.2 在_________市范围内的各旅馆业单位建立前台系统,并联入市局网络中心,实现住宿登记信息的定时、实时传输。

  3.3 对旅店数据录入人员和参与系统运行管理的公安干警的技术培训。

  3.4 对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4.费用收取

  4.1 前台系统费用

  4.1.1 前台系统经费由各旅业单位自筹,甲方代乙方收取款项后统一存入乙方开设的专门帐户。

  4.1.2 乙方的收费标准

  4.1.2.1 考虑_________市的实际情况,为扩大系统的推广应用,每套全部费用最高限价_________元人民币。

  4.1.2.2 每套总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a.硬件设备费;b.系统软件费;c.安装调试费等。

  4.1.2.3 每一旅业单位录入人员的操作培训费为最高每人不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

  4.1.2.4 每一旅业单位应支付的维修服务费由乙方与旅业单位商定,但应不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币每月,该维修服务费由甲方代乙方按年一次性收取。

  4.1.3 甲方代乙方收取的款项,应存入乙方下列专项帐户:_________。

  4.2 后台费用

  4.2.1 乙方自行支付市局中心系统设备的费用。

  4.2.2 甲方下属各分局和派出所所需设备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免费使用本协议第4.2.1条所及由乙方负责建设和投资之后台系统及设备。

  5.2 监督乙方与旅业单位签署之合同及其履约情况。

  5.3 提出系统需求。

  5.4 提供本条下述乙方所需的有关资料:a.甲方现有技术力量和市局中心系统设备配置情况。b.甲方辖区内使用前台系统的数量、安装计划、步骤、安装时间、旅业单位的详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所辖派出所)。

  5.5 代乙方收取前述第4.1.1条所及之前台系统经费及第4.1.2.4条所及之维修服务费,并存入乙方开设之专门帐户。

  5.6 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7 组织干警进行系统应用的技术培训,协助乙方组织旅业单位录入操作人员培训。

  5.8 组织系统联调的后台系统部分。

  5.9 负责系统验收。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甲方要求建设旅业系统。

  6.2 提供已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全套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后台软件。

  6.3 保证附件2所列设备的质量符合旅业使用要求。

  6.4 按照本协议第4.1.2各款所述之标准与各旅业单位签订《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合同》。

  6.5 按照系统的建设进度要求,按时完成前台系统的安装、调试。

  6.6 投入本协议第4.2.1所及之系统所需的设备资金。

  6.7 先安装部分后台系统设备以保障系统的正常开通。

  6.8 有权根据系统应用的发展,逐步添置后台系统设备,但不得影响系统的开通、使用。

  6.9 完成后台系统软件的安装,并配合甲方进行系统联调。

  6.10 组织并实施前台系统录入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6.11 提供售后服务。

  6.12 按照本协议第4.1条及其它有关约定收取前台系统维护费及培训费。

  6.13 组建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培训维护机构,并负责前后台系统的长期维护及后台系统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6.14 系统安装完毕并投入正常运行后,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软件技术资料。

  7.系统的建设实施进度

  7.1 _________,开始前后台系统的实施与建设,具体实施计划由双方另行协商规定。

  8.软件技术标准

  8.1 软件应按照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1999]100号)文件要求,通过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其功能应符合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要求的功能。

  9.验收标准和方式

  9.1 在后台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前台系统安装10家、乙方跟踪运行10日后,甲方应派员对系统进行验收。

  9.2 验收标准

  按本产品的企业标准和软件功能清单验收。

  9.3 验收方式

  9.3.1 采取随机选点(一般选8 - 10个具有代表性的旅业单位)的方法,在甲方所在地验收。

  9.3.2 对分期实施的地区,只对首批安装的系统进行验收。对首批验收合格后新增的用户,不再进行验收工作,即视为验收合格。

  9.4 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应签发验收合格证给乙方。如验收不合格,双方应委派代表共同检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该时间视具体情形由双方另行商定)由责任方自行解决。

  10.售后服务

  11.保密条款

  11.1 协议双方保证,基于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得标有秘密或专有标记的信息或在合作过程中从另一方获取的知识,这些知识包括技术、商业或者管理等方面,应当对之保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这些知识或信息,不得向他人披露。

  11.2 对能以文件证明属下列信息的,不承担保密责任:a.从第三方合法得到的信息;b.在执行本协议时已公开的信息或在不违背本协议规定下公开的信息;c.受让方自行获取或开发的,且没有利用出让方的保密信息;d.经同意可以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11.3 双方同意,其所属员工和附属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11.4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自最后一次信息披露之日起五年以内,上述的保密义务依然有效。

  11.5 双方应当视彼此之间的商业关系为机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这种商业关系披露给第三方。

  11.6 法律、司法判决规定的必须披露的信息,不受本协议第11条的限制。

  12.不可抗力

  就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之下的义务(支付款项除外),各方对本协议约定的责任或作出的承诺因下列原因而免除:战争、内战、罢工、停工、禁运、联合抵制、军事或颠覆政权、革命、外地入侵、暴乱、国民骚乱、暴徒的暴力或破坏等行为,且双方在此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进行延长。

  不可抗力亦包括超出要求以不可抗力免责一方之合理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当是不能预见的,或能预见但经合理的努力后仍不得避免。不可抗力必须是发生在协议签订之后,并阻碍了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3.期限或终止

  13.1 本协议经双方签后生效。其终止期限为旅业系统建设完毕之时。除第13.2条所做规定外,第10条定义的售后服务,第11条定义的保密责任,将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3.2 基于重要的原因,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该重要原因为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实质义务,且在考虑了各种特别情形及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其违约程度已使守约方不能指望违约方正常终止履行本协议。

  13.3 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应以挂号邮件送达。如果此通知及时邮寄,则推定为及时送达。

  14.其他事项

  14.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附属协议及工作程序之改变,当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制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如果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一部分为无效或失去效力或不得履行,则其从本协议中排除。本协议继续有效并在法律的最大范围内得以执行。

  14.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及义务整体或部分让与给第三人。

  14.4 本协议并不形成双方之间的合伙、代理或合资关系。

  14.5 对他方违约或其过错责任追究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被认作是放弃对其后续违约行为责任追究权利的放弃,一方延迟行使权利亦不得被视为放弃其权利。

  14.6 本协议包括下列的附件构成双方之间的整体协议,并取代所有以前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以及以前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备案通讯资料。

  14.7 本协议中的条款标题及目录,只为引用上的方便,并不影响条款的解释或组成。

  14.8 本协议由以下《附件》补充,后者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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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