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章程4 |
范文 | 公司章程4(精选31篇) 公司章程4 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2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目标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股东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名: 股东一: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注册地址: 。 股东二: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注册地址: 。 (与股东一合称创始股东) ... ... 股东X: (与股东 及股东 合称“A轮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注册地址: 。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9.1 公司名称; 9.2 公司登记日期; 9.3 公司注册资本; 9.4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9.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股东或者出资发生变更后,公司应换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0.1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10.2 股东的住所; 10.3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10.4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五章 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各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二条 未经多数A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在公司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管理层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任何部分,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权利负担。但创始股东向其全资持有的主体转让股权的不受该等限制(前提是该等创始股东及其受让方仍受交易文件的约束,且该等创始股东就该等受让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A轮投资人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受任何限制。 第十三条 在遵守与执行前述第十二条约定的前提下, A轮投资人依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对任何管理层股东出售的公司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任何A轮投资人决定不行使或放弃行使前述优先购买权,则该等A轮投资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共同出售权。 第六章 股东会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5.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5.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5.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15.4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15.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5.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5.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5.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5.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5.10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1/2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多数A轮投资人)同意方可通过,《公司法》规定应经代表公司2/3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还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6.1 修改章程; 16.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回购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16.3 合并、分立、并购、重组;任何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不论是通过单独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4 清算、解散、终止;批准清算报告;对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歇业、破产、清算的事件做出决议; 16.5 变更公司形式; 16.6 对公司的营业范围做出任何重大变更;实质改变或终止公司的主营业务;参与任何与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或者实质修改公司的经营计划; 16.7 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 16.8 批准或实质修改年度财务预算或决算、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称为“预算和经营计划”); 16.9 批准或实质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16.10 公司全部或实质部分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11 设立任何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设立、解散或出售任何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16.12 兼并或收购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或大部分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权、投票权或其他权益,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13 批准通过合格上市方案,包括上市的重要条款和条件,例如上市地点、时间、估值、发行价、中介机构(例如承销商、投行或财务顾问)的委任等; 16.14 公司的董事会人数、选举和免任规则的改变;增加或减少董事会的决策权;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或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16.15 批准通过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任何实质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预留股权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16.16 批准分红或任何利润分配; 16.17 对本次增资及本协议项下任何有关投资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权力或有利于投资人的规定作任何形式的修改、变更或删减; 16.18 以任何形式向除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批准、设置或授予权利,以使其权利优先于或者等同于投资人的股东权利(法定股东权利除外)或股东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16.19 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除劳动合同下规定的薪酬外);及 16.20 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各方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每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每一股东的意见;此外,每一股东必须确认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出席时向公司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在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时事先向公司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未进行确认的股东无权于会上发言或表决。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 名董事应由 委派, 名董事应由A轮投资人委派。委派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任命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且其他任何一方均无权任命或罢免该等董事,任何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董事任期为3年,经原任命方重新任命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 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应向每位董事通知董事会的所有例会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召集者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每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具体的议事日程并附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发通知。董事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替代召开董事会会议,只须将决议邮寄或传真给全体董事并经全体董事签署赞成即被视为决议已被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需要经1/2以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A轮投资人委派的一名董事)同意方可通过。除以下所列事项外,其他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决议即可。 24.1(除需要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外)公司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或提供任何贷款,或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负债或责任,如果涉及的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的;或在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和经营计划之外的; 24.2 收购任何第三方的业务或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24.3 对外投资、设立任何非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购买或认购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份、股权、投票权、债权、债务、证券或信托或其他权益,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24.4 公司向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借款,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24.5 公司在12个月内累计产生超过人民币 (RMB )的负债或债务担保; 24.6 对财务会计、税务制度做出重大变更,聘请、变更审计师; 24.7 雇佣或解聘副总裁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终止或变更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薪酬待遇; 24.8 订立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授予独家权利或限制公司业务发展的交易,或者订立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财务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的合同或承诺;或对重大合同进行对公司严重不利的修改; 24.9 任何超出预算和经营计划 %以外的开支; 24.10 任何可以合理预期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及 24.11 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5.1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5.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5.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5.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5.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5.6 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方案; 25.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5.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5.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5.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总经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7.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决议; 27.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7.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7.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7.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27.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7.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27.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监事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 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8.1 检查公司财务; 28.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8.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8.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8.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28.6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 财务、会计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4.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4.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4.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4.4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34.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股东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37.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7.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7.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7.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37.5 清理债权债务; 37.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37.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条 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40.1 支付清算费用; 40.2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0.3 缴纳所欠税款; 40.4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在股东协议中的另行约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确约定,本章程中出现的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另行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该另行书面约定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约定的事宜,按照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若本章程的约定不如股东协议全面或清晰的,以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公司章程。 创始股东一 签署: 创始股东二 签署: A轮投资人一(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二(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X(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公司章程4 篇3控股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是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参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员单位:杭州、杭州。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为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 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 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 为本公司经理; 5.指定(或委托) 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章程4 篇5以下《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 公司章程4 篇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由个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投资人)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张辰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杨博为经理,任期3年。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吴昊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7(适用范围: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或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___________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______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______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______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年(每届最长不超过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______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名。监事任期为______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________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______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_______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公司章程4 篇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缴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请填写发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发起人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公司制订章程时最好对“重大资产”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 月召开。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至少二次,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人(职工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不设副主席的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办法)。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公司制订章程时,已确定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公司章程可载明,也可不载明。)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发起人盖章、签字(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10(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人(职工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2、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11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 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 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 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____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部门经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9、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 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股东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4 篇12(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董事会、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13(适用范围: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作为股东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东 法人(含其他股)股东盖章: 或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14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类型: (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 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认缴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方式、认缴额及认缴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方式: 认缴额:人民币 万元 认缴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15(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股东)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1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劳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2、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3、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4、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年 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束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 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第三十六条 1、2、3、5 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第三十六条 4、6 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17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会议室 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_全体股东 决议事项:_________________关于任免法人代表的事项 公司第_____次股东会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3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执行董事__________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100%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同意原股东__________将持有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5%股权全额转让给__________; 2、股东变更后,由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新的股东会,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3、免去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全体股东通过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是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规定 公司章程4 篇1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 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根 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四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1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于20__年6月1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 第四条 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 篇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白银市平川区供水公司南乐雅路北侧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2 个: 甲 方:刘永宁 住 所: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北山村石涝社12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李娜 住 所:甘肃省环县合道乡陶洼子行政村枣园子队3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司登记日期:20__年9月9日 (三)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佰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刘永宁 出资额 120万元,李娜,出资8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5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为本公司经理;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章程4 篇22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是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销售; 物业管理; 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__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全体股东出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其中: (1)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2)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3)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十二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 第十五条 公司备至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8、提案权。 第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选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选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资金使用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方案;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协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A享有______%的表决权,股东B享有______%的表决权。 一般决议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由出资多的股东指定人选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题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出资多的一方股东指派人选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对执行董事做出的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理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国家公务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7、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四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1、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2、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3、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4、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5、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欠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财务主管一人。 第四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成立年内,无法取得建设用地;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6、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解散; 7、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因第四十八条第4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议后十五日内由股东会指定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为本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 第六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4 篇2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__________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_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___市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位,姓名与住址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________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三年。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_____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_____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成员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_____三年。监事在_____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_____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_____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4 篇2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外文名称为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公司,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_;到_____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______。(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条 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缴付征用土地费和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办法,根据双方的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 现金_________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_________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_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_________。(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聘用下属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_________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上述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对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作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销售产品与购置物资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或全部外销)。经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可以内销_________%。 (注:销售的渠道、方法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向国外和港澳地区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规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在最低价格以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共同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如在最低价格以下销售产品,须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订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_________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_________%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_____%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按前条的规定偿还乙方投资;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公司自行公开招聘,但须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团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时,可以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长期)届满后,应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编制资产登记册,办理公司资产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续。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购置物资与销售产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司章程4 篇25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 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____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部门经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9、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股东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4 篇26根据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份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如下: 公司章程的第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和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TechnologyCo.Ltd.(以下简称“公司”),特此制定本章程。 现在更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______和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TechnologyCo.Ltd.(以下简称“公司”),特此制定本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以________作为法定代表人,并制定了该分支机构的章程。 全体股东签名: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2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钢材、建材、机械设备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篇28转让方:(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4、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元。 二、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其按本协议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2)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其它形式的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3)甲方确认其向乙方转让公司?%的股权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4)甲方保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三、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手续的结束而解除。 六、保密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_____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委员会_____,按照提交_____时该会现行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公司存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公司章程4 篇29公司法解读: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公司的强制与自治关系中的强制方面,也践行了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理念。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则章程无效。而章程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本条规定的前七项都属于必要记载事项。 二、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不列举,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类事项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效力与相对必要事项相同。本条规定的第八项是属于任意性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4 篇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公司章程4 篇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世纪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2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 出资比例:60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 2、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40万元 出资比例:40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七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 股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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