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间个人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 |
范文 | 民间个人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通用3篇) 民间个人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 篇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停车位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 号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房产证为准。 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该车位土地证同等年限的所有权。 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 (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转让后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即:乙方需另外支付甲方已交付的车位物管费,该笔费用以该小区物管确认金额为准)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位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 四、该协议签署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在房产局办理车位房产证过户手续当天,甲方移交车位蓝牙卡。 五、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民间个人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 篇2甲方: 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神农小区廉租房C栋旁有私房一栋(砖混结构二层),预出售给乙方做项目部办公室,乙方有意购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1、 甲方同意将此处二层砖混结构私房(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门及楼顶水池铁梯除外)以人民币肆仟元整体出售给乙方; 2、 铝合金窗户、不锈钢防盗门、防盗网、室内木门所有权归甲方,铝合金窗户、不锈钢防盗门、防盗网、室内木门拆除时间经双方协商同意指定为20xx年3月29日,到双方指定的期限后由甲方自行拆除,在双方指定的拆除时间20xx年3月29日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拆除现有安装完整的铝合金窗户、不锈钢防盗门、室内木门; 3、 出售范围包括房屋及房屋四周空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甲方将房屋出售给乙方以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扰乙方对房屋及房屋四周空地的使用、拆除等一切相关的事宜; 4、 房屋内已拆除的铝合金窗、木门由乙方协助甲方将物品转移到二楼指定的一个房间存放,一楼房间存放的甲方物品同样由乙方协助搬到二楼指定的房间存放,由甲方将存放物品的房间上锁,由甲方自行保管,同时甲方将房屋有关的所有钥匙一次性交付乙方; 5、合同签订结束后乙方将人民币肆仟元整一次性支付甲方; 乙方工程上材料运输车辆优先甲方车辆运输,若乙方砂石料等材料由乙方材料供应商直接包送至工程现场的不考虑优先甲方车辆,甲方要理解不能以此为借口要求收回房屋或阻扰乙方施工; 6、 甲、乙双方违反以上合同内容中任何一条,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7、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一式四份,巴东县房管局存档一份、巴东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注: 乙方用机械将房屋拆除后的砖、钢筋,甲方可以将房屋旧砖及钢筋自行清理、使用,费用自理,清理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 代表(签章): 乙方: 代表(签章): 年月日: 民间个人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 篇3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 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 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 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 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 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 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 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 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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