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
范文 |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通用3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11.01 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2供应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________ kg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_ _厨房及生活用气____________。 第二条、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早上8时——下午19时范围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握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包到价(不开票)。价格每月可根据南宁市的市场价格作调整一次,如价格不变不用调整,价格为包到价格。如遇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价格由双方指定人员电话或电面通知对方。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下面方式办理。根据甲乙双方的结算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每月结账一次。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根据双方送货凭证,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金。 2、支付期限:如有超过两个月乙方不付款给甲方,甲方有权停气。 第五条、安全检验 (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查,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员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三)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钢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有权拒收。 (四)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帐,记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供气时间、钢瓶有关信息、安全检查情况等,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 (二)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甲方有权拒绝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 (三)甲方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对乙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查机关进行检验。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向乙方及时消除。 (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六)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七)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八)乙方不得损失、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 (九)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在三天内(时间)内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三)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用其他公司的气,甲方有权不退乙方钢瓶押金,并要退回从甲方所租钢瓶。 (四)乙方违约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违约责任: 甲方要保证乙方的正常供气,乙方要气时须提前2小时通知,如甲方不能及时供气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险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履行期限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 (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3一、合同双方: 1、供货方(甲方): 2、购货方(乙方):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原则下,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油品购销合同,并达成如下条款: (一)油品名称和数量:0#柴油吨、—10#柴油吨 (二)油品供货地点: (三)油品供货时间: (四)油品运输方法: (五)油品接货地址:供方油库 (六)油品质、数和验收:按供方出库单、化验单验收 (七)油品价格和结算:按当时中国石油集团规定的价 (八)违约责任:按国家合同法或双方当时商定的合约 (九)其他条款:双方应相互真诚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执 三、注意事项: 1、供货和接收双方,应在供接现场将一切相关手续办理清楚、准确、货出供方油库后,出现的一切情况,供方不负任何责任。 2、供购双方平时应互通信息,包括供购具体时间、数量、价格等,双方都能做好妥善及时安排,做到快速、高效、满意。 四、双方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商定后可作为此合同的补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此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并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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