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上海承租权转让合同 |
范文 | 上海承租权转让合同(精选3篇) 上海承租权转让合同 篇1甲方(转让方)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 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__支弄__号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____平方米的公 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 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 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 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___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 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__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 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__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 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 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 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 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___%计算。逾期__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 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 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___%计算。逾期___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 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 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 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 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 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该住房所在地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和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 乙方: 上海承租权转让合同 篇2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年4月1日起至 年3月31日止。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 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 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 (1) 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80%。 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 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2) 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3) 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 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 日年 月 日 备注:以上协议书请传阅至每一个参加医疗互助金的人员。 上海承租权转让合同 篇3甲方:上海市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1)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2)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 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4)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3、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1)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80%。 (2)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 2)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3)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4)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5)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6)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三、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4、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5、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6、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 2)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甲方:上海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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