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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货物运输招标书
范文

企业货物运输招标书(通用3篇)

企业货物运输招标书 篇1

  一、招标项目:国内货运

  三、 投标方须知:

  1、 具有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开具运输发票,有物流或货运能力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2、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 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 资料, 可能导致投标被拒收。

  4、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在获取招标文件后用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方认为有必要答复时,应用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四、 投标文件的构成

  1、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投标单位代表不是企业法人代表,需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2、按运输路线报价单(开票价)

  3、投标方应提供公司介绍、优势、服务承诺、保险及赔偿、经营业绩、已有客户等材料

  4、投标文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5、投标单位自制投标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封存完好加盖印章提交。封皮上写明招标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方式。

  6、结算方式

  五、如有投标意向的公司,请及时与我方电话联系(见所附电话号码),并告知你方的电子邮箱地址,我方将“报价清单”发给你方。

  六、招投标议程

  1、当场揭标,检查必备资料,公开唱标。分别进行竞争性谈判。

  2、当场公布中标单位。

  3、1-2日后书面下达《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其他未中标者,对未中标的原因不做解释。投标书概不退还。

  4、签订合同书。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投标单位应合理报价,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2、确定中标单位后,将对中标单位进行试用,若发现中标单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招标单位有权取消中标单位资格并保留追赔损失的权利。

  3、本次招标结束后,如中标项目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招投标单位协商调整中标价格,若协商不成,解除双方的购销关系。

  4、投标报名时间截止开标前两天。

  八、开标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上午8点30分

  2、地点:

  3、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货物运输招标书 篇2

  甲方(承运方):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托运方):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订立合同的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运输的规定,经过甲乙双方的充分友好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以下合同:

  一、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货物代办陆运运输业务;服务范围:上门提货、运输设计、货物查询、代办保险、打包、送货上门等服务。

  二、运输事项:

  1、货物名称:________

  2、运输去向:________

  3、运输价格:________

  4、运输期限:________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自收到乙方货物后至交付客户止,负责货物的安全保管。

  2、 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按正常运输进行托运,如出现运输变动或调整等意外事件,则须及时通知乙方,双方相互协商另行调整运输。

  3、 在运输过程中,如出现货物破损、丢失等情况,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等待乙方指令。

  4、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不合理运输业务。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必须提前以传真或其它形式通知甲方相关运输信息,方便甲方进行运输安排。

  2、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正确的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如因收件人姓名、地址错误而造成的时间延误或经济损失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委托甲方托运的货物必须填写正确品名、保证不夹带危险物品、国家禁运物品、货物外包装符合陆运要求,乙方承担未执行以上规定给甲方造成的'经济责任并负责赔偿,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关于保险

  是否投保以乙方的托运单上委托为准。物品如需投保,保险费按投保金额的0.3%收取。

  六、关于货损

  1、 乙方在货物运输前投保,如发生遗失或损坏,甲方将按保险公司条款及程序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乙方必须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相关文件。

  2、 乙方在货物运输前未投保,如发生遗失或损坏,乙方必须提供机场或航空公司的事故签证,并按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单证:货物价值发票、货损的鉴定报告等。

  3、索赔期限:乙方在货物发生损坏或缺失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如超过期限甲方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对以下原因造成乙方货物损失的或延误的,不负责任:

  A、不可抗力因素,例:地震、水灾、罢工、民变、暴乱、战争等;

  B、乙方提供的信息数据错误、不准确造成的损坏、延误、错交;

  C、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特定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因气候原因 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

  D、包装方法不良;

  E、交付时外表状况良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及货物合理损耗。

  F、乙方未对货物进行防潮处理、对因受潮而导致的货物损坏或损失。

  七、结算方式

  1、 乙方必须把加盖公章或业务人员签名的托运单交于甲方确定委托关系,甲方开具货运分单为结算凭证。如乙方对甲方运单金额有异议请在甲方开具分单后24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

  2、 采用月结方式,每月运输款结算至当月的20日。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5个工作日内付清。支付方式:________

  3、 欠款额度为人民币发票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支付方式:____

  4、 所有欠款逾期支付,乙方必须向甲方每日支付欠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甲方运费。双方如有争执,应按协商原则处理,协商不成,可交由甲方所在地市法院裁决。

  八、 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双方如无异 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

  九、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货物运输招标书 篇3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躁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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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