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
范文 |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精选3篇)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篇1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篇2甲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 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 %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 %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 %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 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 %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__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附件二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北京地区适用) 单位:万元 业务收入 赔偿限额 费率(%) 每次 累计 A B C D E F G 150 300 0.6 0.7 0.8 1 1.2 1.3 0.9 100--500 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1 250 500 0.8 0.9 1 1.2 1.3 1.4 1.1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200 400 0.6 0.7 0.8 1 1.2 1.3 0.9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1 500--1000 300 600 0.8 0.9 1 1.2 1.3 1.4 1.1 400 800 0.9 1 1.1 1.2 1.4 1.5 1.2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1000--1500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250 500 0.6 0.7 0.8 1 1.2 1.3 0.9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1 400 800 0.8 0.9 1 1.2 1.3 1.4 1.1 500 1000 0.9 1 1.1 1.4 1.4 1.5 1.3 1500-- 20__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300 600 0.6 0.7 0.8 1 1.2 1.3 0.9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1 500 1000 0.8 0.9 1 1.2 1.3 1.4 1.1 20__万元以上 250 500 0.6 0.7 0.8 1 1.2 1.3 0.9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1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500 1000 0.9 1 1.1 1.2 1.4 1.5 1.3 附件三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投保单及问询表 投保人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被保险人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营业区域 邮 编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追溯日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其 中: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预计营业额 保险费率 主险保费 附加险保费 特别条款 总保险费 (大写)(小写) 付费日期 司法管辖 备 注 过往三年的损失记录: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 一、概况 1.是否有分部? □是 □否 如有请列出地址和当地合伙人姓名:________ 2.事务所创立时间: __年__月__日 3.过去5年中,贵公司是否更改过名称、是否收购过其他公司,□是 □否 是否发生过合并或联合等情况? 若是,请写明详情(时间、名称、方式等): ________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合伙人详情 姓 名 资格证书种类 取得专业资格日期 从业年数 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年限 5.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员工总数 人 数 主要负责人、合伙人或高级职员 ________ (1)专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________ 其他专业人员 ________ (2)非专业/ 行政人员总数 ________ 二、贵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从事业务活动的种类及比重 1.一个会计年度中,贵公司从下列各项业务中获得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分布情况 (1)上市公司业务 小计 __% 审计业务 __% 其他业务 __% (2)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小计 __% 审计业务 __% 资产评估业务 __% 会计服务或咨询 __% (3)其他(请具体说明) __% 总计 __% 2.贵公司的业务获得是否或曾经扩展到国外进行 □是 □否 如是,请说明: (1)所在国家及其在总营业额中分别所占比重 __% (2)经营有关业务的方式: □代理 □直接经办 □其他:________ 3.审计业务收入 请说明贵公司下列会计年度中的审计业务收入总额: (1)上一个会计年度 (2)当前的会计年度(估计) (3)本保险年度(估计) 4.贵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主要对象: (1)企业类型: □工业企业 □商业企业 □金融企业 □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 □服务业 □其他:________ (2)企业体制: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 □集体企业 □私有企业 □其他:________ 三、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1.贵公司是否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审核、复核审计业务 □是 □否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 复核人员人数:______ 2.贵公司是否聘请专门法律顾问或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 □是 □否 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 四、以往投保情况及损失纪录 1.以往是否投保过职业责任保险 □是 □否│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2.以往的投保申请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绝? □是 □否│ (1)是否曾被增加保险费? □是 □否│ (2)是否曾被附加特别限制条件? □是 □否│ (3) 是否曾被保险公司予以终止保险/未予续保 □是 □否│ 3.过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若有,请说明: □是 □否│ 索赔原因:________ 索赔金额:________ 实际赔偿金额:________ 4.贵公司是否存在已经获悉到的某些可能导致向贵公司索赔 □是 □否 的情况或事件? 五、是否有扩展承保保险责任的要求? 投保人在此声明,以上陈述的情况均属事实,没有任何谎报或隐瞒。投保人同意以此风险问询表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及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单及其附件,以及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投保人按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签发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发地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一、被保险人名称: 地 址: 二、营业区域: 三、赔偿限额: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五、保险期限: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六、追溯期: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七、营业额: 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 主险保费: 附加险保费: 总保险费: 九、付费日期: 十、司法管辖: 十一、特别约定、备注: 十二、特别条款: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附件五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索赔申请或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 ↓ 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索赔案,保险公司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鉴定。 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索赔案,由被保险人对报告先行鉴定。 ↓ ↓ 鉴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保险人 ↓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和被保险人会同委托人、利害关系人首先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如被保险人接到法院的传票,作为连带关系人出庭,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应诉。 ↓ ↓ 如协商未果,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坚持提起诉讼,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出庭应诉。 保险人委派律师参与诉讼发生的法律费用由被保险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结束后,由保险人根据其向被保险人发出的“费用确认函”的累计金额进行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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