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离婚后人寿保险服务协议 |
范文 | 离婚后人寿保险服务协议(精选3篇) 离婚后人寿保险服务协议 篇1甲方(女):乙方(男): 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甲方在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如下保险: 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 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号码:]和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单号:NO:),合计缴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2、甲方在年月为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_____________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号码:]和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日月日,保险单号:NO:),合计每期保险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离婚前甲乙及孩子的保险费一直由甲方缴纳,现因甲乙已经离婚孩子归乙方扶养,甲方已经无义务再为乙方缴纳保险费,现就甲乙双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缴费方式进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解决甲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一、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保险费缴纳方式为( )。 ①乙方应在每期保险缴费日前____日将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交给甲方,由甲方继续为乙方和孩子代缴保险费。 ②由乙方协助甲方去银行办理甲乙双方的关联账户,在保险费缴费日前____日由乙方将乙方及孩子的保费存入关联账户并通知甲方,保费直接由银行账户扣缴。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来的保险费后要及时出具收据并及时为乙方和孩子缴保费。 若发生保险合同及保单所载的保险责任,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及时办理赔手续。 保险单到期后返还的保险利益由甲方代领后_____日内通知乙方取回。 孩子的保险单到期后,保险利益由孩子取得。 二、违约责任:若乙方不缴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此给甲方及孩子带来的保险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费后不及时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甲方承担乙方及孩子的保险损失。第1、2款所述的保险损失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计算的数额为准。违约方除赔偿保险损失外,还应赔偿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后人寿保险服务协议 篇2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 ┃保险单号码│ │ 投保单号码 │ ┃ ┠──┬──┼───┬────┬──┴──┬──┬──┴──┬───────┨ ┃被保│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险人├──┼───┴────┴─────┴──┼──┬──┴───────┨ ┃ │住所│ │邮编│ ┃ ┠──┼──┼───┬────┬─────┬──┼──┴──┬───────┨ ┃ 投 │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保 ├──┼───┴────┴─────┴──┼───┬─┴┬────┬─┨ ┃ 人 │住所│ │邮编 │ │与被保险│ ┃ ┃ │ │ │ │ │人关系 │ ┃ ┠──┼──┴┬──┬────────┬────┴───┴──┴┬───┴─┨ ┃ 受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住 所 │ 受益份额 ┃ ┃ 益 ├───┼──┼────────┼────────────┼─────┨ ┃ 人 │ │ │ │ │ ┃ ┠──┴───┴──┴────────┴────────────┴─────┨ ┃*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 ┠─────────────────────────────────────┨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 ┠───────┬────┬────────┬───────────────┨ ┃保险期间 │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 ┠───────┼────┴─┬──────┼─────┬──────┬──┨ ┃交费期 │ │交费方式 │ │份数 │ ┃ ┠───────┼──────┼──────┼─────┼──────┼──┨ ┃保险费 │ │加费 │ │保险费合计 │ ┃ ┠───────┴───┬──┴──────┴─┬───┴──┬───┴──┨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 │ │ 领取方式 │ ┃ ┠───────────┴───────────┴──────┴──────┨ ┃特别约定 ┃ ┃ ┃ ┗━━━━━━━━━━━━━━━━━━━━━━━━━━━━━━━━━━━━━┛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离婚后人寿保险服务协议 篇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随便看 |
|
范文大全网提供教案、简历、作文、工作总结等各类优秀范文及写作素材,是综合性免费范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