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最高额抵押合同 |
范文 | 最高额抵押合同(精选7篇) 最高额抵押合同 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实现,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 每笔贷款发放根据借款人合理需要、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银行资金供应可能等确定,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的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息和加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三条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总计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抵押人的义务: l.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负担。 3.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4.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给予配合协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5.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等文件交贷款人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从规定。 6.对贷款人要求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财产保险应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把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 7.抵押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保险等事宜及全部费用。 8.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4)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5)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法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5)、(6)款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受查封的,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期他等价的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待业导致内的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存入贷款本息或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内,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动用。 第七条 以上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人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3%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损失赔偿。 第九条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期限(即贷款展期),应事先取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抵押人同意。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合同时,就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局面协议,法律有规定,从规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含展期后到期),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处分费用后,优先归还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另行追偿。 第十五条 抵押人发生合并、分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十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__________持有。 抵押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额抵押合同 篇2鉴于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一系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 1、 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借款,每次借款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约定、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别不限,抵押人对原币种承担责任。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详见__________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物应办理足额财产保险,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抵押登记 抵押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损失。 2、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 (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本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抵押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抵押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不再送达抵押人。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_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债务人对本合同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的,并应债务人及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押权人:(盖章) 债务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理人: 抵押人(盖章): 最高额抵押合同 篇3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 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 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于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和方式及所在地,详见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 市 路 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期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抛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人的一切权利。 十一、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二、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 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三、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四、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来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抵押合同登记日起至 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正本共 份。 甲 方: 住 址: 抵押物提供人: 住 址: 连带保证人: 住 址: 连带保证人: 住 址: 乙 方: 住 址: 最高额抵押合同 篇4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_______万元,担保_______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年,即由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副本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最高额抵押合同 篇5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抵 押 人(债务人): 地 址: 基于甲方拟为乙方在一定期间内的借款签订一系列《担保合同》,为乙方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自愿将其名下的土地抵押给甲方做最高额反担保。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情况 甲方依对应融资业务合同享有的对于债务人的融资债权,融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叁佰 万元。 本合同所称的“对应融资业务合同”,是指债务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一系列借款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如无特别说明,则已包含“反担保”。 第二条 担保期间与额度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财产,为甲方自 20xx 年 9 月16日至 20xx 年 9月 15 日期间内与乙方形成的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叁佰 万元(为债权余额,已还部分不计)。 债务人根据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约定可在最高额度内循环使用上述融 资额度。具体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乙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期间为:从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全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特别约定:只要在本条约定的期间内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融资业务合同,乙方就自动为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在最高余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甲、乙双方无须逐笔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任,即无论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的债务人因何种原因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将无条件履行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 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为第三人的,即使债务人向甲方提供了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的,甲方有权就所有担保物或任一担保物行使抵押权,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 ,具体抵押明细详见抵押清单,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所提供的抵押反担保物的价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为(人民币大写)叁百 万元整,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净值为准; 3、在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有债权的,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及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继续清偿。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代偿金、利息、复利、借款人违约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依对应融资业务合同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等。 第六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使用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的出租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七条 抵押权及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等。 本合同书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等对应融资业务合同,无论前述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乙方依据本合同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不发生任何改变。 第八条 抵押担保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无损,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要求,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抵押担保物的征用 因国家建设或者商业开发等需要占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土地时,若乙方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双方可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解除原抵押关系;若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债务又不能提前清偿的,在土地被占用时,乙方若获得土地补偿,维持原有的抵押关系,双方持原抵押合同及土地占用补偿协议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乙方若获得货币补偿应将补偿款提存至甲方;若获得其他物质或权利补偿,应将补偿物抵押或质押在甲方。 第十条 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它权利证书交甲方保管。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国有划拨时,乙方应按国家土地出让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提存在甲方;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国有租赁时,乙方应将土地租赁期内所有租金缴纳完毕并同意按甲方按租金价值办理等值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无证的租赁土地,乙方应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和合法使用的文件,将全部租金缴纳完毕后,在乙方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抵押,公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上述抵押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抵押关系终止的,合同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有权宣布的主合同提前到期及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2、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2)因抵押物的价值减少。 2、甲方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继续追偿;在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3、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4、在债务人到期还清贷款,解除甲方担保责任后,甲方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乙方。 5、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担保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6、甲方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保证甲方免受侵害。 7、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8、在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抵押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在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到期而未能清偿或甲方发生代偿之日起七日内,应无条件履行担保义务,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逾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直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乙方资产,以实现本合同书项下全部债权。 乙方逾期未履行上述担保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所担保的债务总额按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乙方追究违约金,直至乙方对所有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即按债务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双方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住所或通讯方式发送,并在下列日期内视为送达: 1、信函方式,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发函后五个工作日; 2、传真方式,以传真电话发生之日; 3、专人送达,以对方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 第十八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效力相同。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甲方可就本合同项下抵押标的物按下列任意一条执行也可以一并执行: (1)甲方可以不经过诉讼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标的物协商作价 壹佰 万元交由法院执行,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转让等,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2)交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甲方代偿款、损害赔偿金以及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等费用,不足部分另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3)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连同乙方抵押物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将本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交给甲方。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最高额抵押合同 篇6合同编号: 甲方: 抵押权人(出借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借款人: 证件号: 住所地: 电话/手机: 丙方: 抵押人: 证件号: 住所地: 电话/手机: 第一条:总则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以其财产为甲方的相关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遵照履行。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限额 1.本合同担保的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最高限额是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和本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需要,可以向乙方分笔发放,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2.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自借款之日起每月月末支付当月利息。 第三条:借款抵押期限及还款方式 1.丙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甲方保证,以抵押财产为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清息还本。 第四条:丙方所提供的抵押、其它保证 丙方以位于 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向甲方提供抵押,该抵押物已作为乙方于 年 月 日向 所借款项(原借款)的抵押物。现以该抵押物价值扣除原借款本金额度 之后的额度,作为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抵押。本抵押权人为第二抵押权人,顺位于 之后。 第五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丙双方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屋他项权证。 第七条:保险 抵押期间,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丙方确需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丙方保证及承诺 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 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乙方、丙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丙双方共同(也可以由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及丙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及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续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丙方不可撤销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拍卖 甲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丙双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等概由丙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按第六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乙方违反第三、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另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额的0.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本合同隶属于编号为 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空格部分自行填写,若本合同内容与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高额借款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 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及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双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抵押权人: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额抵押合同 篇7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 第一条 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 (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3.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1. 借款利率: 。 2. 计息方法: 。 3. 付息方式: 。 4. 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 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5.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 的利率计收罚息。 第三条 借款的归还 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 。 2.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3. 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 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5. 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四条 抵押 1. 抵押物及担保范围 (1)抵押人提供下列财产 (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共计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也在抵押担保范围内。 (3)本合同约定的抵押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抵押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2. 抵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3. 抵押物价值变化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在 天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贷款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抵押权,或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4.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抵押人负责在 日内依法向法 定部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5. 抵押物变动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赠与、重复抵押、用以清偿其它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2)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6. 借款人、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抵押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7.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和评估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8. 抵押权形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决算,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的; (2)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况; (3)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 (4)贷款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 9. 抵押效力 担保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五条 借款人、抵押人的承诺和义务 1.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 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3. 借款人、抵押人存在下列事件之一的,借款人、抵押人应在发生后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抵押人承担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2)借款人、抵押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借款人、抵押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 (4)借款人、抵押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5)借款人、抵押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 (6)借款人、抵押人因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 (7)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 传真等联系方式的; (8)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4. 借款人、抵押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2)抵押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即使贷款人同意抵押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5.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6.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 7. 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8. 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9.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抵押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处置抵押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10. 本合同解除的,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要求,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及时发放贷款。 2.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实行跟踪检查。 3.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抵押人追偿。 4. 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置处理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5.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置抵押物或抵押物的赔偿金等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抵押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5)主债权之利息; (6)主债权之本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 (4)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2. 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款项。 (4)提前依法处理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5)采用其它制裁措施。 第八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1. 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修改和补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l、借款申请书; 2、抵押物清单;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登记机关保存 份。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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