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贷款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
范文 | 贷款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通用3篇) 贷款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1保证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债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为了确保债权确定期间内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内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能得以切实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五、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 六、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第二条 最高限额及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一、最高限额是指双方为明确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而约定的额度标准,甲方在最高限额内就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该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全部债权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截至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实际发生的所有借款余额。主债权余额根据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未清偿和未到期的主合同总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若有)确定。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条 债权确定期间和保证期间 一、债权确定期间为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甲方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在该期间内、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二、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三、在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甲方在被担保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保证期间。 四、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决算日的,保证期间从决算日开始起算;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晚于决算日的,保证期间从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起算。而无论前述哪种情形,甲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且双方特别同意:任一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后,乙方可宣布甲方对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提前至前述债务到期日之次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范围 一、 本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 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七条 债务人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未清偿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的,乙方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6天内将回执送达乙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计划上市等的行为; (2)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3)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信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发生的变化)。 (7)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3)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四、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发生前款第(1)款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若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本款第(2)、(3)、(4)、(5)、(7)、(8)、(9)、(11)、(12)、(13)、(14)项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七、 若主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或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或债务人主债务履行期间请求提前清偿且乙方同意的,甲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开始履行担保义务。 八、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既存在甲方的保证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无论物的担保是否由债务人本人提供,乙方都有权选择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直接要求甲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九、 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增加新债务偿还旧债务情况的,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该第三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三、 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二、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两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二、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三、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 更多其它约定,具体为: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贷款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2最高额保证委托合同书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委托代理人: (须提供保证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号: 住 所: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五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第六条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七章 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保证人应确保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授信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的具体授信业务前,授信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保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证明保证人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授信人合理要求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保证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八章 保证人的声明和保证 第八条 保证人在此向授信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保证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以及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保证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或公证手续。 6.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保证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7.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8.保证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第九条 保证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保证人将随时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九章 保证人的承诺 第十条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授信人以下任何事件: (1) 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2) 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资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 保证人收入明显大幅减少、丧失经济来源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 保证人变更居住地址和通讯方式。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授信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出售、转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处分其任何重大资产。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偿的任何款项或其对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债权,向受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4.如果受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被担保债务,保证人应在收到授信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个授信人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该笔债务。 5.如果保证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授信人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统内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6.一经授信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应按要求立即向授信人支付或补偿下列费用和损失: (1) 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以及 (2) 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第十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授信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授信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受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 第十二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 3.主合同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4.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重大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授信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授信人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数项措施: 1.行使授信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行使授信人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未经授信人事先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十五条 授信人给予保证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授信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保证人发给授信人的文件,则需在授信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保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授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保证人持______份,授信人持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保证人和授信人于_______签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受信人、保证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授信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授信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受信人、保证人对授信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2、不适用。) (此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保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 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传 真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 时 间: 贷款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3保证人: 地址: 债权人:江苏银行 地址: 为确保债权人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金额为(币种) (大写) ,合同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保证内容 保证人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项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债务人的实际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期限仅指贷款(各类授信业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 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保证最高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币种) (大写) 。在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除贷款(综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贷款(授信)额度,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调剂使用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综合贷款(或授信)额度内各类贷款(或授信)业务额度,且保证人在担保总额内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已全面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保证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对其涉及有关保证人的义务予以完全确认。 第五条 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应按债权人指定的时间、币种、金额和结算方法履行清偿责任,且承诺债权人有权在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从保证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如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第六条 保证人(包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的担保义务不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意对主合同条款除金额以外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删除等)而受影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债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债权人于保证期间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保证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向债权人作出如下保证:因债务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种原因确认主合同无效、或因保证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债权人任何损失的,均将成为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应索即付的债务。 第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或授信),如果债务人改变贷款(或授信)用途,保证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保证人是依法设立的实体,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本保证合同和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其签订本合同已获得充分授权,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续均已完备。 第十三条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系真实、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响。 第十四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与保证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受偿顺序。 第十五条 若保证人就本合同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不得侵害债权人的任何权益,且当保证人因该反担保合同而与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中处同一受偿顺序时,债权人应优于保证人获偿。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的方式设立反担保。 第十六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将随着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减少而相应递减。 第十七条 保证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保证人发生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时,应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若保证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债权人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保证人。 第十九条 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A.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补充,均自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关条款、江苏银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保证合同一式 份,由保证人、债权人 、 、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章: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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