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
范文 | 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通用3篇) 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篇1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1.2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借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期限为准。 1.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不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调整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 (□信用/□担保)。 第二条 借款支付方式 借款采取 方式进行支付。 2.1受托支付方式 2.1.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 额用 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2.2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本授权不可撤销,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三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取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要求: 1.有明确具体的扶贫增收项目需要使用借款; 2.项目经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确认属实; 3.其他贷款人或政策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还款 4.1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实行按 季 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20日。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因贷款逾期或借款人其他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月划拨到借款人账户,贷款人有权从上述账户直接扣收。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自行或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4.3 提前还款。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 第五条 担保 5.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5.2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 (《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从合同约定。 第六条 权利义务 6.1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6.2借款人保证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转借他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有权取消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甚至取消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借款资格。 6.3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的,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 6.4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 (2) 未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3)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 (4) 借款人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5) 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涉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的; (6) 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沾染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恶习的; (7)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其他损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权益行为的; (8)出现其他影响偿还能力和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形的。 6.5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回访、会见相关人员、获得相关资料和解释、查阅各种账簿、记录、合同档案或权属原件等; 6.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6.7如借款人离开本乡镇持续三个月以上,应主动与贷款人取得联系,以挂号信、EMS、快递、手机短信等可以查收的方式告知暂住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8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履行而由其承担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6.9贷款发生逾期时或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息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2.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实现债权费用(包括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认可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7.2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7.4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由 人民法院管辖。(1)贷款人住所地;(2)借款人住所地;(3)合同履行地;(4)其他,即 所在地。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认识一致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篇2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二条:合伙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现有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退货需提前 3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经营、购进常用物品;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除。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审计机构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处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合伙人(签章): 合伙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篇3保证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债权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乙方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 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保证期间 2.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年,自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2.2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3.1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2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五条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 5.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计划上市等行为; (2)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3)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的变化); (7)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13)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5.2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5.3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5.4若甲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如果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方同意提前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5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六条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6.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调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 6.2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甲方承诺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7.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账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3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需签署肆份或肆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壹份,乙方贰份,公证机关(若有)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9.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10.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0.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0.4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0.5更多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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