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信用借贷合同 |
范文 | 信用借贷合同(精选3篇) 信用借贷合同 篇1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在借款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须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八条其他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 签订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二) 借款人因生意需现金周转,共同向出借人申请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借款期限 1、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XX0000。00元)。 2、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年5月日至20年11月日。 3、借款支付方式:现金。 第二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的借款是以商业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利率的四倍确定利息。 2、本合同借款以出借人出借款项之日起计息。 第三条:借款人的担保方式 本合同两借款人以个人信用及信誉作为借款担保,互相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1、出借人有权掌握了解借款人借款金额的使用用途,走向、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 2、出借人如发现掌握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金额。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到期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对所借款项应合法使用,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按月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再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罚息。 4、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应自愿以个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偿还借款。 5、出借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时终止。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 借款人: 签订日期: 信用借贷合同 篇2____农信社贷字( )第 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账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账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账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 )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账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信用借贷合同 篇3保证人(甲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保证人(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住址: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经过调查分析,同意为乙方向铜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以保证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 甲方愿意就下述三点进行保证: 一、保证范围: 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方式: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甲方按主合同约定代偿乙方在主合同中未履行完毕之所有债务。 第二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向贷款方清偿了所有债务后,即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代偿的所有债务,自代偿付款日起所有债务的利息(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该项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甲方为乙方代偿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三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抗辩权。 第四条 乙方的优惠 因乙方是下岗失业人员,是国家政策扶持的对象,故甲方优惠在贷款期限内免收乙方担保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归还债务,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甚至代偿的,从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甲方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加50%收取担保费。 二、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归还债务、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之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1%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右手拇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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