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外资企业职工聘用合同 |
范文 | 外资企业职工聘用合同(精选3篇) 外资企业职工聘用合同 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 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含试用期______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首次合同从报到之日起,续签合同从签字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科室、部门),担任____________(岗位、职位)。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等用品。 (三)根据乙方的表现、业绩及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对乙方培训、职务确定与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 (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在乙方聘用合同期满时决定是否续签新合同。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学习,接受教育和考核、考察,遵纪守法。 (二)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住房及医疗劳保等待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房改,按上级部署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派出国、探亲、在职学习、借阅图书、就餐和子女上学等按学校对事业编制人员的规定或办法执行。 (四)乙方属新到任应届毕业生还与甲方签订协议书,其服务期、违约费和试用期的规定按协议书执行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五条____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六条____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应内容。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二)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四)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 甲方: 乙方: 时间: 外资企业职工聘用合同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住所: 第三条 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 注册地: 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生产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 第九条 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______形式(出资方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缴清; 第二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______内缴清。 第十一条 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 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2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 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约定的其他职权__________。 (没有就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东批准决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 职工和工会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修改时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外资企业职工聘用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根据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 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 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 套符合 国 标准的 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 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 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 %,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 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 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 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 %,乙方占资本额的 %。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 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 美元; 2.厂房,价值约 美元; 3.现金,相当于 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 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 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地方。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 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在×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 人,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 分之 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 副董事长各% 董事各 % 第六章总经理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 年内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 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 支付技术转让费 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 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予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 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6. 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 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 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 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引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材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的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和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 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 方人员到 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定 乙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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