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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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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精选8篇)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防病疫苗。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

  生产人: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篇3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头(只、尾)。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防病疫苗。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生产人: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收购人: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____________,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____________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____________,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________,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________的时间为____________。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____________,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____________总价为____________,结算的方式为____________;结算的日期为____________。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____________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____________。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________;防病疫苗____________。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____________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________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___生效,于____________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收购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养殖方):

  乙方(收购方):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水产品的有关情况如下

  品种名称

  品种规格或等级

  数 量(千克或尾)

  质量标准及要求

  备注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价格

  □固定价格:         元/ (单位),合计总价款为              元。

  □保护价格:基准价        元/ (单位)。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浮动价格:基准价          元/ (单位)。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三、养殖苗种、饵料提供方式

  养殖苗种由□乙方免费提供,□乙方有偿提供,□甲方自备;养殖饵料由□乙方免费提供,□乙方有偿提供,□甲方自备。乙提供养殖苗种、饵料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养殖苗种、饵料应满足的条件为:                                     。养殖苗种价格为             元/ (单位),合计:         元(□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养殖饵料价格为            元/ (单位),合计:              元(□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四、交货期限、方式

  (一)交货期限:

  (二)交货方式:

  □送货。甲方将所订水产品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水产品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五、验收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六、付款方式

  (一)收购定金:

  乙方□ 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甲方。

  (二)货款结算:

  □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 。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拒绝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交付的水产品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水产品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逾期交付水产品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水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当地市场价格交付水产品;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拒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少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少收水产品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接收所订水产品,按逾期接收水产品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

  4、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支付完货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篇6

  合同编号: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头(只、尾)。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防病疫苗。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篇7

  广西家*禽、水产(    )养殖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篇8

  合同编号: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根据《_____》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头(只、尾)。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防病疫苗。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收购人

  出卖人:买受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编码:编码:

  监制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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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