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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承包地种植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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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种植经营合同(精选3篇)

承包地种植经营合同 篇1

  甲方 (租赁方) :

  乙方 (承租方) :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由 在 租用土 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租地租金为 元/亩,年 月 日支付年 月 日年 月 日的租金,次年 月 日之前付下一年的租金。

  第五条 如土地被国家、政府征用,普通青苗费属于农户所得,地表基础设施和钢架大棚为公司所得(田埂及界石不动)。

  第六条 土地退还农户须提前半年通知农户,如未通知,损失由乙方承担,土地内的所有设施由乙方负责清理干净。

  第七条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地种植经营合同 篇2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面积

  甲方将其经营的古牧地(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大棚蔬菜生产经营。

  转包土地详细情况表

  二、转包期限

  转包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转包期限不得超过 年)

  三、转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转包金 元(大写: )作为转包金。每年共计: 元(大写: )人民币。

  四、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付转包金。

  1、( )年一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转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双方权得和义务的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转包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收回流转的土地。

  2、在土地转包期内甲方与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承包关系不变,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了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

  3、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农用设施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包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5、乙方在转包土地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6、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合同期满后土地保持良好。

  8、其他约定:

  1全部被征收、(1)当甲方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收、征用后征用,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村集体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转包前形成的归所有者,转包后形成

  2部分被征收、征用。甲、乙的归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处理。 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涉及土地各种补偿费、补助费按○

  (2)转包期内发生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补助归乙方所有,但不能因该因素对抗甲方收益。

  (3)国家给予的土地流转补贴应根据明文规定来实施,如果是补贴给流转土地的农民就归甲方,如果明文规定是补贴给合作社的就归乙方,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归乙方自行处理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因政府征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转包费的。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甲方必须退还乙方的承包费每亩500元,此款不含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 甲、乙双方合同生效后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 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 :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地种植经营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王弼臣 身份证号码:6102411 乙方(承租方):贾富旺 身份证号码:6022417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自本村承包的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乙方,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承包地位于昌黎县大蒲河镇杨家营村村南,地块名为“贾家坟”,土地亩数为3亩,东临贾玉林承包地,西临贾志宏承包地,南临卜营村的土地,北临贾志广的承包地。

  二、租赁期限为20xx年,即自20xx年8月9日至20xx年8月9日为止。

  三、该承包地的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一年一给付,给付时间为上打租,即于每年的8月9日前给付下年租金。

  四、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的用途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包括种植农林作物,进行畜牧养殖等。

  五、甲方允许乙方在该块土地上兴建进行农业经营等所必须的临时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租期届满时,临时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由乙方负责拆除并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则因该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归甲方;如其它单位、组织、个人等因需使用该土地而解除本合同,必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由种植,甲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必须保证交地时水、电、路等畅通无阻,履行期内,如出现水、电、路等人为障碍,甲方需协助乙方向有关机关、个人协调解决。

  九、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如甲方有意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承包地以转包、转租等形式将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给第三人,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赔偿。乙方无故也不得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一、如乙方在该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兴建临时设施、建筑须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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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