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伙合作聘请协议 |
范文 | 合伙合作聘请协议(通用3篇) 合伙合作聘请协议 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对外联络、广告宣传、 财务管理 、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 合伙协议书 ”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 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 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伙合作聘请协议 篇2合作人姓名: 1、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2、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3、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上述合伙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共谋大业。 二、经营范围及地点: 三、出资方式、金额及利益、风险分配: 1、 留渠,记更二人负责出建厂运营资金,作为其投资;王秋忠以社会关系,客户业务关系,产品的网络推广,牡丹商标的使用等无形资产作为其投资。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伙人所有投资为三人共有财产,即各拥有三分之一,利润分配各三分之一,风险承担各三分之一,以后厂子的正常经营费用,厂内统一支配。 3、 债务分配:留渠、记更二人的投资债务由其二人各自承担,以后在正常经营中的债务、风险等由三人共同承担。 4、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还自身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人所投资的款项必须按时投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5、 三个合伙人,一人记帐,一人拿钱,一人签字,各担其职,各负其责。 四、合伙人的权力合义务: 1、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2、合伙人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决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事。 4、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参事 议事。 五、合伙人如发生纠纷,应以宽宏、忍让、包容的思想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于法院。 六、本协议不全的其他补充协议,有同等法律效益。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个合伙人各执一份,各有三合伙人签字、手印有效。 八、备注: 合伙人签字: 1 2 3 年 月 日 合伙合作聘请协议 篇3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幼儿园名称、地址及合作年限 一、幼儿园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二、幼儿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作年限: 合作年限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合作至有关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停转办学或转制,除非届满之前出现合作人一致决定解散为止。 风险告知:这里的合伙期限指的是合伙人经过协商一致之后约定的期限,但不包括合伙中途退出的情况。在合伙经营途中,合伙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退出合伙,但是其他合伙人如认为立即退出对合伙事业不利时,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否则,退伙的合伙人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章 合作方式 一、合作出资: ________出资________人民币,土地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的场地使用权、办学许可证以及包括办学条件(设施设备投入等)作为幼儿园的经营场所,____方占幼儿园的股权比例为______。 二、_____方负责该幼儿园一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该园学生的安全和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保育教育、科研、师资培训、后勤工作等。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相关工作任务。_____方占幼儿园的股权比例为______。 第三章 利润分配分担方法 一、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在幼儿园收费中支出,以生养园,不够支出部分由_______方自行承担。 二、幼儿园利润分配按照股份比例进行。 第四章 会计及账册保管 一、幼儿园按照通行的会计方法或法律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记录、核算、存档。 二、每学期的会计报表及账册应置于幼儿园财务部供股东查阅,股东有权了解幼儿园财务状况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 幼儿园事务 一、股东会是幼儿园最高的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以下权利职责: 1、有权了解幼儿园状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决策。 2、对幼儿园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3、审批幼儿园的财务预算、决策、利润、分配和弥补方案。 4、从园长至全体员工均执行合同聘任制,由__________方全面管理。 二、股东会成员、园长的报酬和费用补偿 1、园长月薪_____元,财务_____元。 2、正常加班每工作日_____元,一般加班不给补贴。 3、外出开会学习必须事先上报批准方可有效实报。 第六章 禁止事项 一、在合作期限内不得退回投资额,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二、挪用、借贷幼儿园资金等其它盈利活动,利用职务从收支中提取回扣,虚报支出,少报投入,贪污、侵占幼儿园资金等行为。 三、在本幼儿园同一地区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办同档次的幼儿园。 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一、幼儿园因下列情形解散: 1、本协议约定办园期限已满。 2、投资人退出或死亡。 3、因国家政府变化不让办园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 4、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二、幼儿园解散后,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幼儿园进行清算。 第八章 违约责任 一、双方合作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合作关系,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_____元。 二、单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条,处违约金______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果,可以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一、经双方协商,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幼儿园章程有规定,按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 四、以上协议双方已认真审阅,并经双方一致认可通过。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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