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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范文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精选3篇)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篇1

  甲方(委托行):

  乙方(代理行):

  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合作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客户申请,委托乙方为客户对外开立用于贸易进口的信用证业务,付款到期日,客户委托乙方对外付款。

  1.2本协议项下“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限于客户在甲方申请办理的具有真实进口贸易背景的业务。

  1.3 甲方委托乙方开立国际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应遵守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

  第二条责任约定

  2.1甲方承担对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的审查,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户及相关业务的资料,甲方保证:

  a.客户是合法公司,所申请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及其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及当地外汇管理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涉及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当事人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不是联合国或美国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国家/地区;

  b.甲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名单名录”中的、且不是“由国家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中的进口企业(否则需提交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

  c.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d.本协议项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确、付款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导致乙方对外违约,甲方承担由此给客户及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e.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2.2 本协议项下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独立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进口结算业务,甲方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责任。

  2.3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对外开立国际信用证对外付款,承担由于未能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开证、对外付款而给客户及或甲方造成的损失。

  2.4 乙方代理甲方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甲方缴纳保证金存款币别与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币种不一致时,为规避汇率风险,乙方将按适当比例加收部分保证金。

  2.5 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币种、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3.2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甲方可根据客户的实际业务需要,联系乙方逐笔确定国际信用证业务期限,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如甲方确有业务需求,乙方将根据短债指标余额情况受理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债指标占用费。

  第四条费用与罚息

  4.1乙方“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费率由甲乙双方逐笔协商,主要费用包括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承兑费、付款费、电报费、不符点处理费、邮递费、短债指标占用费(3个月以上信用证)等,其中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付款费于乙方对外开证或修改信用证、付款后逐笔收取,承兑费、短债指标占用费在业务结清后一次性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缴纳全额保证金委托代理开证的业务,乙方可免收承兑费,其他费用在产生时即时收取。

  4.2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应缴纳费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4.3 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乙方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五条业务基本流程

  5.1甲方对申请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进行审核。

  5.2 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和业务,向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委托业务资料:

  (1)进口合同

  (2)代理协议(如属代理进口)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4)购买外汇申请书(如需乙方购汇支付,最迟于付款日前一个营业日提交,样本见附件一)或现汇付款申请书(如现汇支付,样本见附件二)

  (5)甲方出具的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格式

  (6)甲方出具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三)

  5.3 乙方在收到上述传真资料的两个营业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确认是否可以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乙方同意受理业务,甲方应自收到确认之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将上述加盖预留印鉴的全套资料以

  快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给乙方。如乙方对甲方的业务指示存在疑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示后下一个营业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和确认,甲方应就乙方的查询及时予以明确回复,对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5.4 乙方同意受理业务后,如甲方存入保证金,须与乙方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样本见附件四)

  5.5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业务指示后,在资料齐备、办理保证金入账手续、符合乙方内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于甲方指示对外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日对外发出电报,并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内,通过传真方式向甲方传递信用证报文、回执及相关费用明细。

  5.6 乙方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按照UCP最新版本规则进行独立审核,并将相关单据及审核结果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

  5.7 如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甲方接受不符点,

  a.即期信用证项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确认付款,并在付款到期日提前一个营业日将相应款项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便乙方扣款对外支付;

  b.远期信用证项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确认承兑及付款到期日,乙方据此对外发送承兑电,并将电报内容传真通知甲方。甲方要在承兑到期日提前一个营业日将相应款项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便乙方扣款对外支付;

  c.如需乙方购汇对外付款的,甲方务必应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将备付资金及购买外汇申请书递交乙方,由乙方代为购汇后对外支付。

  5.8如单证不符甲方不接受不符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提出拒付;如届时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审单结果对外拒付。

  5.9 单据到达前,如乙方收到来单行不符点的电报,将及时通知甲方联系客户确认是否接受不符点,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相应结果,一旦甲方向乙方确认接受不符点,甲方不得变更。

  5.10 如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甲方接受不符点,在甲方确认付款

  或承兑后,乙方将全套单据以快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给甲方;

  如单证不符且甲方拒付、相关单据仍由乙方代为保管,乙方发送拒付通知后,如收到来单行退单要求,乙方将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代甲方确认同意退单后,乙方进行退单处理。

  5.11甲方应避免要求乙方在其非营业日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如甲方要求的开立/修改信用证或信用证项下付款日洽逢乙方的非营业日,乙方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对外付款。对于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迟付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12 甲方负责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及核销。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甲方须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清偿上述款项。

  6.2 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开证行,如在对审单意见与甲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在单据最后处理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乙方审核结果为准,乙方有权按照自主审单结果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6.3甲、乙方应向对方提供用于办理代理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专用印鉴。印鉴式样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6.4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代理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应通过指定传真号码传递业务资料,

  甲方指定传真号码:

  乙方指定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传递资料内容以传真件所载内容为准,但有关正本亦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以快递或其他约定的快捷方式提交。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7.2 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后30天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协议的补充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补充、修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协议到期时仍有未完结业务,本协议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全部业务结束为止。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受限制;如有异议,提议方应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重新协商议定。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日期:日期: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篇2

  合同号:   

  签字地点: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合作关系。

  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就无线增值应用业务通道进行全面合作。

  并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内容  

  1.1 双方合作的网络基础是乙方的短信网关,其移动特服号是,联通特服号是,服务范围包括全国范围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当地移动,联通运营商规定不支持增值服务的手机除外)。

  1.2 甲方针对企业短信市场现状,开通企业短信平台,与企业短信用户签订信息提供,消息接收协议后,通过企业短信平台实时向用户提供企业短信服务。

  1.3 本项合作采用甲方与用户签订短信同意接收合同,乙方并对接收用户进行短信确认的方式。

  1.4 甲方负责与企业短信用户签订信息提供,短消息同意接收合同,乙方负责对新用户进行短信确认并确保用户是否同意接收。

  甲方负责提交,发送企业短信信息。

  1.5 甲乙双方自行解决合作中各自所需的软硬件资源,合作分界点为互联网。

  1.6 根据市场发展,双方可开发新的合作内容,具体方案由双方书面另行确认后开始实施。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1 甲方必须保证合作业务中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因信息内容不实或不合法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1.2 甲方利用此合作项目开展服务,宣传等商务工作,但不能未经用户许可(未同甲方签订短信同意接受合同或是未通过乙方短信确认时)擅自向用户发送短信。

  2.1.3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公司名称,产品品牌,服务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信息开展此合作项目的宣传工作,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双方合作,并有权向甲方索赔。

  2.1.4 甲方有权要求及时得到每月短信下行成功流量的数据统计信息。

  2.1.5 甲方在乙方所提供的id号码下二次开发所发展的短信业务,甲方每次欲新增的短信业务必须提前向乙方公司进行申请,并得到乙方的同意。

  同时,甲方应及时提供与第三方合作的新增短信业务协议原件(若只有复印本应加盖甲方公章)。

  2.1.6 甲方不能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团短信通道提供以下业务: 

  (1)向非自身员工或非自有客户群发送信息的业务; 

  (2)信息内容中包含政治敏感词及不健康内容的短信业务; 

  (3)信息内容中明显包含广告信息容易引起最终用户投诉的业务; 

  (4)信息内容中没有信息发送方的企业标识容易造成最终用户不清楚信息来源的短信业务; 

  2.1.7 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申请业务代码。

  申请业务代码时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申请模板进行资料填写。

  2.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 乙方负责短信发送网关的运行,免费提供技术维护,保障短信服务的正常运转,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使短信发送正常运行时,乙方不负担责任。

  2.2.2 乙方负责分配给甲方合作业务中的短信发送后台网页,但甲方应保证不泄漏登陆名称及密码,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对该后台网页的使用权,由此产生的费用与纠纷由甲方承担。

  2.2.3 乙方不承担因信息内容不实或不合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2.2.4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质量有监督权,一经发现有违法信息或违法操作,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双方合作,并有权向甲方索赔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2.5 乙方负责向运营商申请业务代码。

  业务代码批准通过后合作业务才可开通。

  如业务代码没有通过,乙方不负担责任。

  3.服务资费及付款方式 

  3.1 服务资费 

  3.1.1 甲方一次性付乙方技术维护费元整,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清; 

  3.1.2 短信发送资费按实际发送的短信条数计算,每下行1条短信,通道占用费:。

  3.2 付款方式 

  3.2.1 甲方以预付款的方式支付短信发送费用,每次至少支付元人民币。

  甲方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开据正式发票。

  当预付款为零或负数时,乙方将停止为甲方发送短信。

  在每次甲方发送短信后,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乙方开户行帐号如下:。

  3.2.2 甲乙双方确定对帐人(如有人员变更需及时通知对方)后,在每月的10日前按统计数据信息对上个月的短信成功下行流量进行对帐(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根据实际的成功下行流量确定上月的短信费用。

  3.2.3 乙方向甲方承诺每月对帐时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

  4.信息安全责任保证 

  4.1 甲方在使用甲方的通信通道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本公司信息发布的安全,并切实做到: 

  4.1.1 建立健全本公司信息发布的内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公司产品所发布的信息。

  4.1.2 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使用本集团短信平台发送的短信内容进行把关,保证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

  4.1.3 明确本企业的客户群和客户范围,手机用户必须是自愿接受企业服务。

  4.1.4 不利用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1.5 若发现本公司所发布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4)款所列内容之一的,保证立即停止传输,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4.1.6 对本公司所发布的信息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4.1.7 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漏,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4.1.8 甲方保证: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进行短信发布活动中,服从监督和管理;若未做到上述一至七条,甲方愿意按双方合同要求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未按上述信息安全责任保证规定合法使用乙方通信通道所造成或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承担一切相关后果。

  5.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5.1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它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它资料。

  6.声明及保证  

  6.1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不构成双方间任何的雇佣关系,甲乙双方之间应为合作伙伴关系。

  7.协议的效力  

  7.1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7.2 一方欲终止协议,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7.3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如无任何问题,并无书面要求提出终止协议,则可无限制自动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

  8.协议的终止及其他 

  8.1 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作。

  8.1.1 本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提出不再延期。

  8.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8.1.3 如本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情况。

  8.2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此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时,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9.违约责任  

  9.1 甲乙双方应该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9.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0.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0.1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战争,军事行动,罢工,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害或市政府法令,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其中,中国移动公司,短消息中心,短信网关等技术故障或系统割接造成的临时性业务拥塞,延时,中断均属于不可抗力,乙方对由此引起的业务延迟或中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乙方应协助甲方尽快妥善解决此类故障并尽可能防止其再次发生。

  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干预性因素导致的变化也属此列。

  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拒的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

  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商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网站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还应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服务器硬件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网站的暂时性关闭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但是,资信或资金不足不得被视为是超出了一方所能合理控制的事项。

  12.其它  

  12.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2.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签订附件约定,所签订的附件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应。

  12.5 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拓展双方的业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数据专线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租用乙方数据专线用于甲方内部信息化应用需求。

  1.2 乙方收取甲方数据专线相关费用,并根据协议约定内容维护相关线路并提供客户服务工作。

  1.3 如甲方另有其他种类的业务需求,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负责建设自有内部网络,维护内部网络所有相关设备及线路,负责自身内部网络、信息安全保证工作,同时保证不损害乙方的系统安全、不影响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行。

  2.2 甲方应对乙方布放在甲方办公区域的设备履行日常实物管理及保全职责,并配合乙方开展日常巡检。甲方在未经过乙方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替换乙方设备或更改相应设备参数配置。在业务注销后,产权属于乙方的设备,乙方将进行设备回收,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2.3 乙方不负责甲方楼宇的综合布线工作。甲方自建机房环境配备需达到乙方建议标准,若由于甲方机房达不到该标准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备损坏导致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等),均与乙方及业务平台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4 甲方租用乙方的数据专线,仅限于甲方相关应用系统通过乙方数据专线为甲方内部提供信息化服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数据专线线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全部或部分借用、转租、转售。如经过查实甲方存在上述行为且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数据专线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具体时间的,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从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起按照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不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数据专线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具体时间的,甲方应将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按照从本合同生效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5 如甲方使用后认为现有电信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调整电信接入服务的项目和功能,所涉及到的使用费按乙方的相关资费标准调整。

  2.6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乙方的专线线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集团专线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如果发现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业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7 随着甲方业务的不断发展,当带宽需求加大时,应优先采用乙方的数据专线接入,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并且依据实际需要,提供机房和相应的协助。

  2.8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和甲方的业务合作,同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到相关接入点的数据专线安装、开通工作,同时双方另行签署集团专线开通/计费确认单。

  3.2 乙方应统一受理甲方的售后服务要求和投诉,售后服务和投诉热线为:【10086-8】。

  3.3 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的通信传输服务和故障维护服务,同时负责配合甲方进行接入设备的维护和调试。乙方因线路测试、设备维护、光缆切割、软硬件升级等因素需中断甲方的电信接入服务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网站公告、邮件、短信中的任意一种形式通知甲方。

  3.4 引入光缆、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及电缆等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只负责局端到接入端(光纤、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电缆等)的维护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务器、内部局域网、程控交换机等由甲方自行维护。

  3.5 乙方提供的数据专线服务只包括线路及相关接入设备,同时保证甲方的终端设备可正常连接至网络中。乙方对甲方在网上传送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网络堵塞、设备受损导致网络系统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不作保证,但乙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对线路及设备尽快修复。

  3.6 因乙方责任造成网络接入连续阻断一天以上的,乙方给予甲方补偿阻断天数的相等使用时间,乙方不承担因网络中断引起的其他责任。

  3.7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丢失或影响其他客户业务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或维护迟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3.8 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乙方的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信资费标准,乙方可以对资费作相应调整,但要提前1周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9 乙方根据甲方的故障恢复时限要求明确线路的SLA服务等级。故障主要包括业务中断和一般故障:业务中断指线路完全无法使用;一般故障指线路可使用情况下的其他故障,如线路性能劣化等。SLA服务等级区别具体如下:

  故障类别专线类型AAA级AA级A级普通级

  业务中断跨地市、地市内2468

  跨省4468

  一般故障跨地市、地市内24244848

  跨省

  注:故障恢复时限指自甲方提出故障投诉时或出现监控告警时起,至甲方线路恢复正常所需要的时间(单位:小时)。

  第四条:资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4.1 费用项目包括安装调试费、专线月租费和SLA服务费。

  4.2 安装调试费: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安装调试费,标准资费为1000元/条,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1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4.3 专线月租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专线使用费用,费用标准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4.4 SLA服务费:乙方根据甲方SLA服务的需求,按月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标准资费为普通级专线不收取服务费,A级专线服务费为月租(含税单价)的10%,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20%,A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30%,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1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4.5 专线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按月计费,首月和末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费。

  4.6 若由于专线施工进度问题导致专线分批开通且甲方要求立即使用的,则分批开通使用的部分专线,立即开始计费。

  4.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的资费标准依据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经认可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循履行。

  4.8 甲方付款方式:【□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

  4.9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提前预存专线月租费用,若甲方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费时,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10 后付费方式:甲方的缴费周期为【□月/□季度/□半年】。甲方应在每个缴费周期(业务开通当月即为缴费周期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第二个月为账款催缴期,由乙方客户经理或10086向甲方进行催缴费和逾期停机的通知,第三个月1日若甲方仍未结清账款,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11 当业务暂停达到3个月,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注销。

  4.12 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

  乙方开户行:【 】

  乙方银行账号:【 】

  4.13 若乙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帐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变更结算方式,乙方承诺给予配合。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结算方式,甲方承诺给予配合。

  第五条:发票信息

  5.1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__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

  5.1.1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5.1.2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5.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5.3.1 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2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4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3.5 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6 已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4 发票开具

  乙方向甲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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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