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私人长期借款名下跑车抵押合同 |
范文 | 私人长期借款名下跑车抵押合同(通用3篇) 私人长期借款名下跑车抵押合同 篇1贷款方: 借款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___型号为:___发动机号为:___车架号为:___向甲方作质押。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9、附加费原件□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___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___。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元,大写:___。 第四条借款用途:___。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利息___%;综合费用___。借款同时缴清首期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账户,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质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属文件: 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 2、车辆过户委托书; 3、车辆交接证明; 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日期: 私人长期借款名下跑车抵押合同 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计_____天。月利息_______.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私人长期借款名下跑车抵押合同 篇3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到期日年月日。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 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 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账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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