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委托指派律师协议 |
范文 | 委托指派律师协议(精选3篇) 委托指派律师协议 篇1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月日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 〕,二审〔 〕, 再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 (2)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 〕,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 〕,申请 执行〔 〕。 (3)行政诉讼案件。听证〔 〕,申请复议〔 〕,一审〔 〕,二审〔 〕,再审〔 〕,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执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执行〔 〕。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 2、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帮助/ 担任辩护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诉讼/仲裁代理人。 4、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 /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 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 解,〔√〕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 准。 三、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律师、 律师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四、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权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 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六、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律师费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即 日内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认单》。 律师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 元。乙方律师根据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结算律师费,多还少补。 3、〔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具体约定为:。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八、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十二、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十三、不保证与风险提示 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 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过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师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会丧失上诉权。 6、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代表: 代表:签订日期 委托指派律师协议 篇2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本律师依法接受______________房产买受人的委托,以欺诈、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与______________开发商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_________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预售合同”)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业经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_________诉讼案现处于举证期限内,尚未开庭,因贵行系涉案楼盘的按揭贷款银行,与涉案纷争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现将该_________诉讼案的相关情况和银行可能会出现的金融风险告知如下: 一、______________房产买受人诉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众房产买受人据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案件详细信息起诉状; 二、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____________房地产公司未兑现售楼广告承诺,日前被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判欺诈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详见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法制日报; 三、截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已有______户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四、据了解,从开发商指定的最早入住时间至今已有一个月,而入住率仅有______%左右; 五、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撤销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则贵行将面临依据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否向开发商全额追回贷款的风险; 六、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撤销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此时,不排除房产买受人中的一些“激进”分子不顾“断供”的法律后果,带头甚至鼓动、组织一批或全部房产买受人集体“断供”,此种情形下亦出现银行在一并起诉房产买受人和开发商时能否全额追回贷款的风险。 七、针对本案可能会出现的金融风险,本律师建议贵行可及时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进行下列工作,以将可能会出现的金融风险在萌芽状态得到有效控制: 1、在本案的举证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有_____请求权的第三人向__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以及时追回贷款; 2、在目前尚未出现大面积“断供”的情况下,且在房产买受人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尚未到达不可调和的地步前,在房产买受人和开发商之间积极进行斡旋,使争议双方缩小分歧、化解矛盾,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达到定分止争、房产买受人依约按时交纳月供的目的。 特此告知。 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指派律师协议 篇3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北京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 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胡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姆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______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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