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投资生产长期借款合同 |
范文 | 公司投资生产长期借款合同(通用3篇) 公司投资生产长期借款合同 篇1贷款方: 注册地址: 日期:年月日 借款方: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人: 开户行: 外币结算帐号: 一丶借款用途:用于借款方需要。 二丶借款种类:个月非承诺借款。 三丶借款金额:币种及汇率: 借款金额及币种: 美元比人民币汇率:按汇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四丶终止权: 贷款方享有绝对的酌定权并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按照贷款方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决定提供贷款与否。贷款方保留在必要时候书面通知借款方在终止本授信的权利并要求借款方马上清还所有未偿还款项和应付利息。 五丶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首次提款日在年月日前。 六丶借款利率及计息: 借款利率:本借款利率按动用日之年利率加计点计息,即:(一年期年利率+),相关之税捐、规费、扣缴均应由借款方承担。计息:借款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于还款日时与本金一次支付予贷款方。 七丶还款: 借款人必须于本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借款人得视实际资金状况于5天前通知贷款方后可提前还款,并支付银行所产生之相关损失。本合同并无交叉违约条款及加速到期条款。 八丶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违反本贷款函约定,借款人应全额赔偿贷款方因其违约而蒙受的所有损失。 九丶不可抗力条款: 因自然灾害、政府外汇管制、暴动、恐怖主义或不可归咎于合同双方的第三方责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受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束。 十丶特别约定: 1.根据997年月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定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2.债务人应根据996年公布的《结汇丶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本合同借款在还本付息前须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十一丶其它约定: 1.双方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地方之法律规范。 2.本贷款函共一式三份,贷款方丶借款方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或盖章) 借款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__年__月__日 公司投资生产长期借款合同 篇2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共同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如下协议,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元。 第三条、公司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其用以出资的设备转让给公司。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其用以出资的人民币 万元足额存入公司的现有账户。 公司的现有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名: 任何一方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甲、乙中任何一方,可向其他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和股权,但不得向此三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出资额或股权,必须取得另一方出资人书面同意(经股东会决议)。 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 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 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 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第三章、股东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利润。 第九条、公司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经营周期。 每一个经营周期届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应在个月内进行周期结算,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根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及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同意后实行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一)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个月第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二)股东利润分配:每年月份上年度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占股比例分配,预留%作为公司发展基金不予分配。 并按照公司利润目标达成状况对直接管理者实行奖励。 (三)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四章、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决策人,施行执行董事负责制。 第十一条、乙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三)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按表决权计算多数,即按照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于每年月召开。 分之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的第一任监事为甲方兼公司总经理。 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 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一)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一)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公司法》第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出资比例多少来处理。 第六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第七章、转股、退股、禁止行为的约定 第十七条、转股。 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八条、退股。 (一)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双方不得在公司经营不利时退股,如出现此款事宜,如其他股东无异议的情况下退出,扣除该退出股东在公司所占股份的%后在予以结算退出,(例如:甲方或乙方退出则扣除%的股东后按%的股份结算)。 继续经营本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个月内予以结清,负责按银行利息计算滞纳金。 (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特殊原因须退出时,如其他股东无异议的情况下,原股东优先接受退出股东的股份(须从退出之日起个月内结清,否则按银行利息计算),如原股东不愿接受退出股东的股份,则退出股东须另行找人接受其股份,否则不予退出。 (四)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五)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一)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任何名义进行同类产品的商业活动。 (二)禁止股东私自开设和本公司同类产品的公司。 (三)如股东违反上述两条,一经发现,则按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额赔偿。 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协议各方任意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每逾期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及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作方也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相应条款。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公司投资生产长期借款合同 篇3本框架协议不构成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投资方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公司后,本协议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一、排他性条款 从本框架协议订立起到,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其他任何人进行与本交易相关的任何谈判、作出任何与本交易相关的请求、招徕任何以本交易相关的要约或签订任何与本交易相关的协议。 二、保密条款 在没有各方一致同意下,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向任何人披露框架协议所述的交易内容以及任何当事人的意见。对于那些其他当事人事先并不掌握,并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诺,仅将这些信息用于交易目的,并且尽力防止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各方也要保证,仅向相关的员工和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并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时告知他们保密义务。 三、时间表 投资阶段日期具体内容选择的方式 第一阶段:资金注入 第二阶段:双方合作 第三阶段:退出阶段 四、投资条款 1、投资金额 投资方拟向公司投资万元,获得的公司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股数为,在充分稀释的基础上占公司总股份的%。 2、证券形式 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投资方认购公司的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3、购买价 投资方每股股票(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的购买价格为元/股。 4、价值调整条款 在投资方向公司注入资金后的年到年,公司的复合增长率不得低于。若公司达到约定的目标,则投资方将以元/股的价格向公司管理层转让其自身的股份。若公司未达到约定的目标。则公司管理层将以元/股的价格向投资方转让其自身的股份并允许投资方在公司董事会增加个席位。 5、交割条件 为使本次的投资交割的顺利完成,公司需符合如下条件: (1) 圆满完成法律、会计及商业尽职调查; (2) 各投资方的投资委员会的正式批准; (3) 最终文本:包括认股协议、股东协议书、公司组织文件的修改及取得各方同意; (4) 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和批准; (5) 所有投资方都通过商业计划; (6) 公司和投资方均收到来自咨询机构的法律意见; (7)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6、交割日期 公司同意在期限内,完成投资方必要的工商登记,确认投资方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 五、投资方权利条款 为了保护投资方的利益,投资方在投资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增资权 在期限内,投资方有权利向公司以元/股的价格再购买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充分稀释后的%。 2、股息分配权 若在期限内,公司的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投资总额的%,公司在未经过投资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清算权 若公司面临清盘、解散、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部分或全部资产时,投资方有权获得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金额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当投资方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才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投资方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4、赎回权 若在交割完成的年后,公司未能完成IPO上市,投资方随时有权将其持有股份按照元/股的价格卖给公司或公司的创始股东。一般情况下,赎回价格为最近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投资方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如果公司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那么公司有义务尽快支付这一金额。如果公司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那么,投资方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利息为%/年。 而且在公司完成赎回前投资方仍有权利保持其在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 5、反稀释条款 当公司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投资方对应的公司估值,投资方有权从公司或者公司的创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投资方有权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7、最优惠条款 如果公司在未来融资或者在既有融资中有比与投资方的交易更为优惠的条款,则投资方有权利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8、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 当其他的股权投资者计划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那么,投资方有如下权利: (1)投资方有权禁止这种交易的发生; (2)投资方有权以同样的条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权。 但是,投资方的股权转移并不在此限制之内,而且投资方不必负担在股权转让中把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普通投资者的义务。 9、上市注册权 投资方在IPO后年内不能转让股票,则公司的其他股东应该在投资方的要求下尽量少出售或者不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10、锁定 公司的创始投资者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投资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11、出售权 在交割后的年后,公司未能完成IPO上市时,投资方有权出售公司的股份,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12、信息权 投资方有权获得公司的日常信息并有权查阅投资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管理层报告、财务预算、公司向金融机构、行政机关提交的任何报告及文件,公司设施、账目和记录等。 13、董事会席位及保护性条款 (1)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名董事组成。投资方委派的董事中至少有名董事在董事会的委员会中被授职。召开董事会所需的董事法定人数为,并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由投资人任命的董事。董事会的所有决定经由出席的董事的多数票通过。 (2)公司在进行交易时,需得到投资方股权的比例支持,否则就无权进行交易。 六、事务性条款 1、所得款项用途 公司将根据其获得批准的预算和商业计划书承诺将所获得的投资资金用于经过投资方许可的业务扩张、研发投入或者作为流动资金。 2、员工与董事会期权 在交割之后年,公司的净利润达到,投资方允许公司预留比例的股票作为对员工和董事的奖励。 3、管理费条款 公司负责支付尽职调查的费用、为完成所有文件而产生的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翻译等专业人士而产生的费用。投资方负责负担投资决策中发生的费用,比如支付给顾问和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代理费以及佣金等。 4、主管人员承诺与非竞争承诺 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投资方及公司应获得各主管人员的承诺和非竞争承诺,以保证其:(1)将其工作时间和精力完全贡献给公司的业务,并最大限度努力增进公司的利益,直至合格首次公开发售后至少一年;(2)在离开公司后的年之内,不参与任何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5、关键雇员保险 由于关键雇员对公司发展有重要影响,双方确定公司的关键雇员为,并为每个雇员投的保险。 6、股权结构 在投资方注入资金后,投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为%。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为%,管理层所占的比例为%。 七、 其他条款 1、 争议解决. 双方在投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该按投资协议的规定处理,投资协议规定不明或没有规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投资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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