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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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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通用29篇)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

  第一条总则

  1.1.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_(以下简称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以下简称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公司生产的_____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注册资本与资金

  4.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大写: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_____(大写:_____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___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____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

  4.4.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4.5.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5.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

  5.3.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

  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3)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

  6.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

  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

  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

  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

  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

  6.3.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

  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

  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

  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第七条筹建工作

  7.1.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7.2.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7.3.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第八条利润分配及税务

  8.1.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

  (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8.2.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

  8.3.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

  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权利:

  (1)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6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9.2.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9.3.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第十条会计与审计

  10.1.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10.2.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10)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3.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30)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委托的经中国这边政府注册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1)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和合资期限

  11.1.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到批准书后的1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10)年。若公司业务有发展,注册资本需增多,则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

  11.3.当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继续作每次为期五(5)年的延长。

  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转让

  12.1.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3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让;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的资格和信誉必须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

  (4)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终止和清算

  13.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60)天内发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

  (3)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

  13.2.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13.3.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4.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13.5.若没有买主愿意购买“营业中的公司”,则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次之。

  13.6.违约一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

  14.1.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填交新厂房的用地申请书,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14.2.按照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技术密集的先进的项目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公司亦应申请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保险

  15.在合同期内,公司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拟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项目。在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六条适用的法律

  16.1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人员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6.2.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保护。

  第十七条争执的解决和仲裁

  17.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17.3.若调解于三十(30)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十四(14)天内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90)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九条合同文字和语言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主件为准。

  19.2.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3.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意义和解释。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条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十一条其他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即告作废。

  21.2.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

  21.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

  第二十二条通知

  22.1.公司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传、电报、信件等),按下列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信箱: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电报: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

  22.2.本公司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时应提前一(1)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建立中外合资企业须遵照中国有关法律,按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批准的双方签订的契约予以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合资企业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关于合资期限、经营自主权、税务优惠等必须在契约中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

  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

  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办法承担。

  十一、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

  签协议地点:________

  签协议时间: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

  甲方(股东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股东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股东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股东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在本协议中单称“一方”或“股东”,合称“各方”或“全体股东”。

  鉴于:

  1.各方一致看好        市场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潜力,拟共同打造        业务平台,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和谐、互利、共赢。

  2.各方拟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        业务的经营主体。

  3.为此,经各方充分协商,就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经营        业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公司基本情况

  各方同意,拟成立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营业期限:        。

  以上事宜均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2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2.1 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权结构如下: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2)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3)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4)丁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2.2 出资

  (1)股东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日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3)各方投入公司的货币出资应于    年    月    日前足额存入以下公司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3 公司成立后,股东存在下列行为时,视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5)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4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在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补缴抽逃出资之前,该股东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1)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或股权;

  (4)公司新股优先认购权;

  (5)公司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5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当于应缴出资额    %/日的违约金,直到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补缴抽逃出资为止。上述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规定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他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以下决议: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要求该股东将未缴纳或者未返还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

  (3)要求该股东将未缴纳或者未返还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6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规定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他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该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上述决议经其他股东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为有效。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2.7 出资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3条 公司治理

  3.1 公司治理架构

  3.1.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1.2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其中        方有权提名    名董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董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董事人选。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        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1.3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其中        方有权提名    名监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监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监事人选。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        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3.1.4 董事会下设立总经办,总经办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兼CEO)、财务总监(兼CFO)及副总经理(兼COO)等相关职务。总经办下设立各个事业部,包括: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技术集成事业部、运营事业部、售后服务部、招商事业部、后勤仓储部、法务部等。

  3.1.5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在    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有权向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        应在        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投资决策权限

  董事长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含1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20%(含2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4条 财务、会计

  4.1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4.3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4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4.5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6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7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8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9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10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5条 利润分配及奖励

  5.1 公司税后净利润按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2 如公司的经营业绩满足        ,则公司在税后净利润中提取    %的奖励,按以下原则分配:

  (1)向CEO(首席执行官)发放    %,向COO(首席运营官)、CFO(首席财务官)、CTO(首席技术官)、CIO(首席信息官)发放发    %的分红作为职务奖励。

  (2)    %作为年终奖发放给公司全体员工。

  (3)具体分发方案,由董事会提案交由股东会决议。

第6条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6.1 各方一致同意,由        方作为筹备负责人,统一安排调度公司设立期间的工作,其他各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签署、提供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等,以保证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期间,全体股东的工作不计报酬,同时全体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6.2 筹备负责人应当就为设立行为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设立费用”)记录账目,并妥善保管账目及相关凭证。设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代理机构代办公司注册的费用、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等。

  6.3 筹备负责人之外的出资人有权随时了解设立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审核设立费用的账目及支出情况。

  6.4 经全体股东审核认可的设立费用,在设立成功后列入公司的开办经费,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失败的,设立费用由全体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由于股东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总额    %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各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8条 声明和保证

  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9条 保密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10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1.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1.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1.2.4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1条 通知

  11.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1.2 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乙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丙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丁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11.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2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附则

  13.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在公司成立之后持续有效。公司章程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3.4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出资_______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_______出资_______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20___年___月___日于签订。

  鉴于:

  1、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截至200年月日经审计并经乙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一),评估报告(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五)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______________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六)盈利状况:______________20__年、20__、20__年……[盈利/亏损];

  (七)乙方截至200年月日经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三),评估报告(见附表四)。

  第三条合并总体方案

  双方就合并方案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即合并前甲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

  (三)甲乙双方应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但,合并手续于该日前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

  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对债权、债务人的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二)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由甲方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承担义务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职工安置方案

  乙方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当然成为甲方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个别调换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并手续的办理

  甲乙双方应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乙双方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本协议之日起一周内,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一方或双方申请未得到审批机关批准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各方均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对协议各方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构成任何不法或违反。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6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窗口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情况(出资额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于1月31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担任,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名经理,由 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 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时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 五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7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

  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8

  为适应中国济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 发起人的权利

  3.1.1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 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 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 发起人的义务

  3.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 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  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 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 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 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地址:      市    区    路    号     。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社会团体法人     个,事业法人    个。分别为:   

  (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为                。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团体法人编号为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审批文号为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全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古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理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的地点:

  签协议的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1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发起人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_____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_____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发起人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_____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_____的发生、_____等社会情况;

  6.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第一条

  以下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共同发起设立______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⒈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⒉______科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⒊______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⒋______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⒌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名称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邮编:______

  第三条

  股份公司在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乙烯、乙苯、戊烷、碳酸氢铵、润滑油、液化气、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设备安装、维护;餐饮业;石油化工产品进出口。

  第四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五条

  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拟为________股,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元,均为普通股。

  第六条

  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现金出资按65%的比例折股。各发起人具体认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⒈甲方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股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⒉乙方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股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⒊丙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⒋丁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⒌戊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第七条

  各发起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认购的股款全部缴清。以实物出资的,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将所认购的股款汇入股份公司筹委会指定的专门帐户。

  第八条:股份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股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发起人应及时提供办理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

  第十条:各发起人委派一名代表组成股份公司筹委会,并由代表按出资比例选举一名筹委会主任。筹委会全权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股份公司注册的所有事项。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筹办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⒈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⒉制作设股份公司的各种文件。

  ⒊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⒋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并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和同意;

  ⒌其它与股份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甲方垫付,具体按有关凭证计算。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该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股份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各发起人按认购股份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各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⒈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⒉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股份公司受到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⒊各发起人应为筹委会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或服务;

  ⒋各发起人应完成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发起人完成的工作。

  第十四条:由于发起人中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股份公司设立的迟延或不能设立,由该方发起人负责赔偿。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协议:

  ⒈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协议必须修改;

  ⒉各方发起人合意修改;

  ⒊一方或多方发起人提出修改,其他各方没有异议的;

  ⒋其他情况。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⒈有关股份公司设立已完成;

  ⒉各方发起人合意终止;

  ⒊因发生不可抗力,协议必须终止;

  ⒋其他情况。

  本协议的终止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发起人应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发起人均有权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十份,各发起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全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3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发起人:_____________

  1、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2、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RMB),协议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资。其中:

  发起人___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元整(RMB),以___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发起人___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元整(RMB),以___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第七条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八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

  (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协议各方义务

  (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考虑是否需设立董事会还是执行董事即可)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方推荐监事,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考虑是否需设立监事会)

  第五章协议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第十六条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协议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二)协议各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协议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七条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八条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章本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协议各方在签署。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附件一)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第二十八条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公司的设立工作。

  (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

  发起人(章):_____________发起人(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4

  借款人:公司(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公司(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5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等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刊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投资协议书范本工商标准版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拟在适当时机,对内部员工转让不超过30%的合同优先股份。合同优先股份的权力和义务:

  a、合同优先股份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b、享有股份购买、退出的自由;

  c、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d、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奖励;

  F、合同优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买卖、抵押、转让或质押,双方另约定除外。

  第八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才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6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业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 兼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固定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资者姓名、住所及出资额:

  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资者按照各自的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出资者不得中途抽回资本;如需转让,需经其他出资者的同意;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劳动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业的解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办法:企业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发生亏损时,亏损分担的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写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出资人的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7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发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发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新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协议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资。其中发起人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发起人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第七条 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

  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八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 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承担。若新设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出资额占新设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出资。

  (四)如新设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各方义务

  (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新设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新设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七条 新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一)新设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八条 新设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七章 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 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章 本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_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协议各方在___________签署。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设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章程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第二十八条 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设立工作。(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发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双方若有特殊协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的添加。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

  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

  社会团体

  个,事业法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

  个。

  分别为: 

  (

  ),现住

  ,     身份证号码

  。 

  (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 

  (

  )团体法人编号为

  。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19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发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发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协议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资。其中发起人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发起人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第七条?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八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

  (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协议各方义务

  (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七条?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八条?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章?本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_____的发生、_____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_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协议各方在___________签署。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第二十八条?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公司的设立工作。

  (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

  发起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发起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双方若有特殊协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的添加。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出资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1

  一、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发起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五、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六、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七、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九、其他

  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2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最新范本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元(具体以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为本公司经理;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个,企业法人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个,事业法人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个。分别为: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 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出资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万元。

  ____出资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签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协议时间: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6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签订。

  鉴于:

  1、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截至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经审计并经乙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一),评估报告(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三)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五)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______________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____%;

  (六)盈利状况:______________20__年、20__、20__年……[盈利/亏损];

  (七)乙方截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经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三),评估报告(见附表四)

  第三条合并总体方案

  双方就合并方案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即合并前甲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

  (三)甲乙双方应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但,合并手续于该日前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

  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对债权、债务人的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二)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由甲方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承担义务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职工安置方案

  乙方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当然成为甲方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个别调换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并手续的办理

  甲乙双方应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乙双方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本协议之日起一周内,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一方或双方申请未得到审批机关批准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各方均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对协议各方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构成任何不法或违反。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相关机关备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甲方资产负债表;

  (二)甲方评估报告;

  (三)乙方资产负债表;

  (四)乙方评估报告;

  (五)甲、乙债权银行与有关各方签署的《债权、债务继承协议》;

  (六)甲、乙各方关于公司合并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

  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具体以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29

  以下《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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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