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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品牌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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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托管合同(精选3篇)

品牌托管合同 篇1

  品牌托管合同样本

  授权许可方(甲方):

  被授权许可方(乙方):

  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八角街”品牌托管事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业务范围及期限

  一、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管理的__________专卖店(专柜)。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地区开设店铺经营甲方产品。

  二、所有开设、调整、撤除专卖店或专柜,乙方均应通过甲方书面审批。并由甲方直接与商场或店主签定合同。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所托管区域的托管履约保证金___万元整。

  四、甲方授权乙方托管的期限为壹年。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乙方必须保证所开设及管理的甲方店铺只能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合法产品。店内不得陈列及销售其他品牌的任何产品。如经发现甲方有权没收所有冒用的和其它非本品牌货品,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金____万元整,情节严重甲方将追诉乙方对本品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捌万元以上。

  六、乙方不得在任何地方对甲方产品进行批发销售或二级托管。

  第二条、运作管理

  七、装修管理:由甲方负责招标、监理及费用开支,乙方需协助招标、监督装修人员按时保质地完成装修。

  八、货品管理

  由甲方提供当季适销货品,货品库存数量由甲方调节制。货品所有权、区域间调配权均归属甲方。

  为确保货品的运输安全,发货方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包装货品,并在托运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原始托运单传真至收货方。

  收货方在接受货运公司通知时,应及时提货,提货时发现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应当场清点,清点确认有货品丢失、毁坏的应及时通知发货方,并协助发货方索赔。

  收货方收到货品时包装完好,且重量相符,但在开箱验货时发现实物与退货单不符,应在第一时间将差异明细单(明细单上须有三名以上当场验货人签名)传真至发货方。

  本合同(八.3)项中,发生货品丢失、毁坏且经索赔仍未挽回损失的若发货方为甲方,则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发货方为乙方,则乙方应按公司当时市场售价减去商场折扣以及乙方托管佣部分后的金额赔偿甲方。

  本同(八.4)项中发生少货情况且收发方都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时,若发货方为甲方,则按公司零售价格四折算,双方各承担损失部分的50%;若发现月末盘存少货时,乙方应按零售价格四折赔偿甲方。

  九、销售管理

  乙方须为托管甲方品牌运作设有符合甲方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及时完善地管理、营运每个专柜或专卖店。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托管制度及营运模式,按时按质向甲方提供销售日报、工作汇报及甲方需要的其他报表;及时反馈顾客意见,积极做好品牌在当地市场的宣传推广工作。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当地市场拓展、销售、回款计划,在得到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合同条款之一(见附页)实施。

  由乙方负责托管区域内所有直营店或直营专柜的日常营业管理。

  乙方须全面完整地执行甲方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更改活动内容或活动时间。由商场制定的统一促销活动,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商场书面活动方案(如商场无书面活动方案,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商场活动方案提供给甲方),并经过甲方审批方能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促销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___万元整。

  乙方不得改变货品的零售价,且必须按甲方的打折要求打折。如发现打折超过要求,多给顾客的优惠金额由托管员补齐,乙方不按要求打折累计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___万元整。

  十、人员管理: 乙方负责营业员招聘、任免和薪酬奖惩;乙方招聘有经验的优秀营业人员,并按甲方管理制度对营业员进行不断培训,严格管理,向甲方提交营业员档案资料、任免建议和考核报告。

  十一、财务管理

  乙方需保证甲方直营店每月结款能按照与所签合同之规定执行;每月销售额以甲方和商场核对确认的销售额为准;乙方因选择商场有误或督促不力,造成货款回笼延误、短少、坏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保留追诉的权利。

  在甲方根据与商场之合约准时开出结帐发票情况下,乙方须保证按时结款、回款,商场合约规定回款日起30天内回款,按正常提点数核算,若迟于此日期,则每拖一个月,该货款对应的乙方提点数下降2%(例如正常为15%,延期一个月为13%)。

  乙方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各直营网点与商场结算日一致的盘点报表以及流转仓库的盘点报表,并接受甲方不定期盘点抽查。

  十二、其他

  甲方针对乙方所托管市场制定的销售考核指标、库存考核、利润考核等考核项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条款之一实施。

  协议期间乙方的日常运作管理应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甲方根据此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乙方经营管理水平和销售业绩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将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一个月内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

  乙方要及时地处理专卖店(专柜)所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及时地维修或更换损坏设备和用品。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托管员职责及各种管理制度(详情请见附件1、2)

  第三条、费用分摊及收益分配

  十三、甲方负责以下费用项目;

  商场进场费、赞助费、保证金;

  增值税;

  专买店(专柜)的货品;

  货物由上海运抵当地的长途运输费、季末退货费(不含提货费);

  专柜的装修费用,专柜改造、撤场以及撤场道具退回甲方的运输费用;

  甲方统一的营业用品(如报表)由公司统一配给;

  专柜的道具以及形象装饰用品;

  专柜营业员的培训费用;

  甲、乙双方因业务往来,邮寄相关资料、文件的费用,各由发出方承担;

  甲方邀请乙方参加的各项活动,甲方承担由当地至目的地的单程路费(此费用的报销需乙方正式开店后,凭有效票据方可向甲方报销)。

  十四、乙方负责以下费用项目:

  进商场以及日常营运中的招待及公关费用。

  市内交通运输费以及提货费用。

  乙方发生的办公费用、通讯费用(包括店铺内的通讯费用)。

  乙方聘用的营业员工资。

品牌托管合同 篇2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品牌托管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拓展马里奥德亿品牌在四川和重庆地区的营销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发展的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托管甲方的----品牌系列产品。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选择的经营场地必须在当地一二线大型商场作为营业场所.乙方负责进场谈判,甲方提供进驻商场所需的相关资质,提供货品,承担与商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抽成及促销赞助费用、增税发票、店铺装修。

  第三条

  店铺装修规划:甲方应提供店铺装修的效果图由乙方报商场批准,提供施工图供装饰公司施工,价格由乙方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由乙方负责店员招募及开店筹备工作(店员培训、货品陈列、新店开张促销策划、客户网络建设等)。

  第五条

  乙方负责店铺日常营运管理,(进场公关商场沟通、营销推广、对帐结算、物流配送、仓储,渠道维护等)及按甲方要求开展网络拓展工作。

  第六条:

  甲方制定严格的价格体系,需要促销打折、换季打折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当地商场需要促销活动打折幅度须报甲方认可后实施。

  第七条:

  甲方不得接纳除乙方外,成都重庆的任何客户,成都重庆的二级市场由乙方负责开发。甲方不得在乙方托管的地区开发任何客户,如有发现,可按甲方违约处理.

  第八条

  乙方根据当地消费习惯建议甲方投放款式,若发现滞销商品应及时退换,若进货后发现次品,乙方在一周内告知甲方,并说明次品原因进行退换,,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结算方式

  1.甲方负责托管区域店员的工资、社保、销售提成、节假日加班费.上述发生的款项甲方须在每月的25号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支付给店员。

  2.甲方按托管区域内商场销售额的10%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做托管工作的报酬。

  3.在托管区域内商场结款到甲方账上3日内,甲方须把商场销售额的10%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一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甲方与乙方托管区域各商场所签订的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政府管制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视为违约,违约方按每月销售额30%支付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进行补偿的权利,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方推出托管区域撤场为止。

  本协议—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品牌托管合同 篇3

  第一条合同双方

  特许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2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2-3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parker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

  2-4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

  条:合同有效期规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二00___年___月___日至二00年月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

  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合伙协议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___________元。

  以上费用须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许方不再经营本品牌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公司无须退还以上二项费用。

  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

  5-1特许方根据派克家纺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能力,同意受许方在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地点(商畅⒔ㄖ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

  5-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

  5-3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派克”与“派克莱、paikelai”两个品牌同一类商品。

  5-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

  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颁证后方可运营。

  5-5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

  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鼓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派克”》,颁证后方可运营。

  第六条:知识产权规定

  6-1“、parker”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国际分类第24类商品。

  6-2所有带有“paike”及派克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

  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paike”及p

  arker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知识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

  6-3受许方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parker”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提供,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

  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变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

  6-4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

  6-5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

  6-6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秘密,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秘密,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

  6-7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

  7-1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

  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parker”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

  7-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须只经营特许方“派克”品牌床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

  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须只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床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床品。

  7-5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

  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

  8-1特许方根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情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

  8-2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

  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

  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传,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

  9-2受许方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parker”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

  9-3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9-4受许方应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9-5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

  9-6受许方必须妥善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

  10-1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

  10-2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之前,必须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

  10-3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

  11-1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所有。

  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1-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11-3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5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6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____________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

  11-7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

  12-1违约终止

  12-1-1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2-1-1-1要求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传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12-1-1-2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2-1-1-3受许方不得继续经营特许方产品。

  12-1-2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

  12-1-3受许方应承担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12-1-4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

  12-1-4-1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

  12-1-4-2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

  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

  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12-2合同终止

  12-2-1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

  12-2-2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3合同有效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

  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

  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4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规定

  13-1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

  1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继续从本章合同中获益。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通知及备案规定

  16-1本合同所规定的“、parker”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16-2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第十七条附则

  1

  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17-2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通州市大庆路40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17-3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

  17-4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7-5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给、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特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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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