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品牌特许合伙协议 |
范文 | 品牌特许合伙协议(通用3篇) 品牌特许合伙协议 篇1第一条合同双方 特许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2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2-3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parker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 2-4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 条:合同有效期规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二00___年___月___日至二00年月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 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合伙协议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___________元。 以上费用须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许方不再经营本品牌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公司无须退还以上二项费用。 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 5-1特许方根据派克家纺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能力,同意受许方在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地点(商畅⒔ㄖ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 5-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 5-3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派克”与“派克莱、paikelai”两个品牌同一类商品。 5-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 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颁证后方可运营。 5-5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 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鼓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派克”》,颁证后方可运营。 第六条:知识产权规定 6-1“、parker”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国际分类第24类商品。 6-2所有带有“paike”及派克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 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paike”及p arker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知识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 6-3受许方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parker”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提供,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 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变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 6-4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 6-5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 6-6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秘密,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秘密,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 6-7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 7-1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 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parker”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 7-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须只经营特许方“派克”品牌床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 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须只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床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床品。 7-5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 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 8-1特许方根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情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 8-2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 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 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传,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 9-2受许方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parker”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 9-3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9-4受许方应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9-5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 9-6受许方必须妥善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 10-1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 10-2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之前,必须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 10-3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 11-1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所有。 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1-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11-3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5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6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____________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 11-7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 12-1违约终止 12-1-1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2-1-1-1要求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传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12-1-1-2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2-1-1-3受许方不得继续经营特许方产品。 12-1-2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 12-1-3受许方应承担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12-1-4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 12-1-4-1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 12-1-4-2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 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 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12-2合同终止 12-2-1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 12-2-2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3合同有效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 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 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4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规定 13-1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 1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继续从本章合同中获益。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通知及备案规定 16-1本合同所规定的“、parker”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16-2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第十七条附则 1 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17-2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通州市大庆路40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17-3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 17-4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7-5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给、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特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品牌特许合伙协议 篇2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是橱柜专业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根据甲方需求设计制作“__”品牌厨柜,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它配套产品(详见附件:《__橱柜订货清单》)。货款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按本合同货款总额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乙方收款后根据双方确认的方案安排生产。 三、运输方式: 1. 运输方式为:车辆运输; 2. 市区内(包括: ),乙方免费送货。送货到市区以外的甲方需另行支付送货费,乙方在全额收到甲方支付的以上送货费后,才开始送货。由于甲方迟延支付送货费造成的迟延送货责任由甲方承担; 3. 超出本条第2款的其它地区由甲方自行提货,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运输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运输费后予以办理,货物的在途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 本合同内甲方订货产品由乙方送货且须通过楼梯搬运的,三楼以内(含三楼)免费,三楼以上每增加一层每套家庭橱柜需增加80元的搬运费; 5. 如建筑物可通过电梯运输,但由于甲方订购的超长台面该电梯不能运输的,甲方需自行解决上楼运输,乙方负责把台面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所在建筑物的首层位置。 四、交货期: 1. __橱柜产品供货期为40个工作日,其中实木门板橱柜供货期为55个工作日,标准现场安装施工期为7个工作日(含台面制作),总供货期和施工期共为 个工作日,特殊产品另行约定(以上供货期以甲方足额支付货款及橱柜尺寸经双方签字确认次日起算); 2. 甲方应于年日前使场地具备最终二次复核尺寸条件(贴完墙、地砖,完成天花吊顶),若达不到该条件,安装日期顺延。 3. 甲、乙双方初步约定的安装日期为年日,甲方应保证在此日期这前清洁好现场,安装师傅到现场后就能立刻展开工作,若达不到条件,安装日期顺延,并收取安装师傅误工费 元/人; 4.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须二次上门的,乙方可收取二次上门费用 元。甲方未支付二次上门费前,乙方可暂停提供二次上门服务; 五、验收: 甲方按合同所订购的产品应于安装完毕24小时内予以验收,若有异议应在验收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或擅自提前使用均视为验收合格。 六、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测量绘图,因乙方测量误差引起的尺寸问题及导致的修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2. 市区内(包括: ),乙方提供免费的橱柜安装服务(不含电器和水管等水电安装)。超出以上范围的橱柜安装服务由甲方自行解决。 3.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配套产品及书面确认的配件尺寸进行整体设计,如因乙方引用甲方配件尺寸有误引起的问题及导致补救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事前提供的配件尺寸错误导致乙方须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后,乙方才开始返工。甲方也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但第三方施工前,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乙方已交付合格产品的验收确认函或经双方确认的除配件尺寸问题外存在质量问题确认单。否则,第三方进行返工后甲方提出的一切产品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4. 乙方须按双方书面确定的安装时间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延迟安装的(双方另有约定或因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额10%为限。 5. 安装过程中,因乙方原因给甲方的施工现场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安装的产品与双方确认的方案不相符时,经认定为乙方责任,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无条件予以整改并安装到现场,同时赔偿甲方人民币贰佰元整。 6. 安装后乙方负责清洁安装现场。 7. 质量保障:乙方承担所提供配套产品的保修及维护工作(详见《__橱柜保修卡》),《__橱柜保修卡》在产品安装完成验收时交付予甲方。 8. 售后服务: ① 正常条件下,乙方对其自制品和五金配件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详见《__橱柜保修卡》); ② 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保修电话或传真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方案; ③ 保修期自安装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④ 保修服务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责任: 1. 甲方在合同签订并支付全部货款后需增加的订货,应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在新增的《订货清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增加项目的货款全额付清后,乙方安排采购、生产。如增补物品到货时间延迟而影响此前甲方订货的安装时间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双方签订合同后,如甲方要求更改设计方案,须经乙方认可方视为有效,同时安装日期另行约定,因更改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支付全部更改费用后乙方安排生产。 3. 因甲方自备设备及配件引起的安装及售后服务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4. 因甲方提供的配套产品及配件尺寸有误所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 方案经双方确认后,产品安装现场的空间结构尺寸不得因装修而任意发生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重新确认方案及安装日期,因更改造成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6.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测量、复核、设计及安装的相应条件,如因不具备相应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货、安装,乙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 非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安装日期拖延满30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补偿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拖延满60日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产品保修期自合同签订后的 日开始起计算;拖延满一年未安装时,乙方有权处理合同约定的产品,已收取的货款不予退还,同时甲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2. 除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乙方无须退还甲方货款;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退还甲方全部货款。 九、补充条款: 十、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双方确认以下的地址为双方邮件送达地址,一方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一方按照以下地址向对方发出的文件在寄出三天后视为送达。 1. 甲方地址: 2. 乙方地址: 十二、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__橱柜订货清单》为本合同的 附件,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本合同立即生效。 附件:《__橱柜订货清单》 甲 方: 乙 方: 工程地址: 展厅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品牌特许合伙协议 篇3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服饰加盟店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拓展服饰产品在________市(地区)的营销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发展的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经销甲方的服饰公司产品。 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的经营场地必须以设在繁华地段或者大商场的专卖店作为营业场所,各专卖店可自行装修,但是必须以中等以上的装修水平对待.我们也将提供装修参考及一些宣传图片。 第三条 甲方暂时不向乙方收取任加盟费用,但首次进货金额不低于____万元,乙方可自愿预存金(需五千元以上),用于支付服装进货时的货款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以提高配货发货效率。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进货价为产品吊牌价格的基础上打____折。折扣将根据乙方季/月度销售额进行调整,如销售额低于双方事先约定,将取消以上折扣。 第五条 乙方的零售价不得低于产品吊牌价格的____折(换季及特价处理等特殊商品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甲方所属的所有网站及其它销售机构不得接纳除乙方外____省____市____区(县)的任何批发或者零售客户。 第七条 乙方所有进货时,全款上时可享有百分之二十的调货率(收货起七内),特价品、低价品,不享有换货率。 非全款上不享受换货。乙方每次调货时,服装附件不全或污损的不能调换。 换货来回运费需要乙方承担。 第八条 若进货后发现次品,请在一周内告知甲方,并用相机详细记录暇砒处,说明次品原因,经甲方确认后,如果确属甲方原因,甲方应该给予无条件更换(限同款),换货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政府管制或者战争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本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所有的剩余预存金额,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进行补偿的权利,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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