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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市装饰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
范文

深圳市装饰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精选3篇)

深圳市装饰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员工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深圳市装饰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装饰行协会

  代表员工总数:______________         代表用人单位总数: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

  职务:装饰行业工委会主席              职务:装饰行业协会会长

  协商代表人数:10名                        协商代表人数:10名

  产生方式:民主推选                         产生方式:民主推选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

  深圳市装饰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本行业工资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原则及方式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涉及工资协商问题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对话;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合法、合度、合理。

  第二条 根据行业特性,本行业工资协商过程得采用自下而上、逐层推举、渐次授权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行业工资协商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事宜,依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分配及相关问题

  第四条 本行业实行如下工资分配制度:

  (一)除初级职员以外,从事经营管理(含技术人员)及行政事务的固定人员实行等级工资制。

  (二)从事临时劳务工作的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

  五条 本行业固定人员工资不低于______元/月。

  (一) 从事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依如下等级确定工资:

  1、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工资不低于_____元/月;

  2、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高级职员、中级职员)工资不低于____元/月;

  (二)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依如下等级确定工资:

  1、主设计师以上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_____元/月;

  2、设计师及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_____元/月。

  上述工作人员月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基数的____倍。

  第六条 本行业临时劳务人员(含木工、电工、焊工、安装工、泥水工、油漆工)及一线服务人员(含预算员、材料员、财务员、安全员、采购员、仓管员)依如下等级确定工资。

  1、高级人员工资不低于______元/日;

  2、中级人员工资不低于______元/日;

  3、初级人员工资不低于______元/日。

  初级职员、勤杂工人平均工资不低于_____元/月。

  第七条 本协议第4条、第5条、第6条所涉人员统称为员工。“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标准工资。

  第八条 本行业固定人员年度工资增长幅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得由甲乙双方在年度工资协商时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行业各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作人员全额支付其本月工资;临时劳务人员的工资可按月清结,亦可即时清结;按月清结的,亦须于每月25日之前清结完毕。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作人员工资。

  第十条 本行业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依其本人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员工因法定事由致其标准工资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本行业建立年度工资协商制度

  本行业应于每年5—7月间,就本行业下年度工资分配事宜进行协商。

  本行业年度工资协商的内容,依本行业工资分配变化情况适时商定。年度工资协商达成协议的,该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行业年度工资协商的协商代表非因法定事由不予更换,且得依原有授权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涉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有权要求与争议有关的企业依法对争议进行调处,亦可直接通过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工作规则进行调处。

  依前款规定,与争议有关的用人单位对甲乙双方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要求不得予以拒绝,并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对争议处理的结果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本协议各条款所涉之效力及于参与推举工资协商代表大会代表的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依照工资协商代表大会对工资协商代表授权时所做的承诺承担各自的义务,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劳动部门及上级工会备案。

  甲方(员工协商代表)                     乙方(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深圳市装饰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 篇2

  一、本公约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业主公约,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公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

  三、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中午时至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

  第二十四条其他补充条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制订的业主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

深圳市装饰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 篇3

  使用说明

  一、本公约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业主公约,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公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

  三、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中午  时至  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                      ;

  (四)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                     。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制订的业主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  年 月 日)。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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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