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空调外机养护罩销售合同 |
范文 | 空调外机养护罩销售合同(精选3篇) 空调外机养护罩销售合同 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___________空调外机养护罩、内机养护罩,现乙方愿以自身优势帮助甲方开展该产品的销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经销商 要求: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空调销售、服务网点,首批进货________套以上,其中外机________套,内机________套。 享受政策:由总代理直接供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2、代销商 由甲方提供各种型号产品共计________个的首批铺货,该批产品乙方无需立即付款,但是该批货物如出现损坏或丢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价格 全国统一零售价:____元/套(外机双风机和内机的柜机均按二个计算) 乙方提货价:_____元/套 三、订货及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需要由专人向甲方提出订购要求:包括具体型号及数量等。提货时付清货款。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随时了解产品库存,做到及时发现所缺型号,起码提早一天向甲方订货。不得向其它有总代理的区域进行销售,违者将取消经销的资格。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保证好产品的质量。 五、其它 为了充分体现平等互利,实现合作双赢,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支持乙方的工作。 1、甲方把乙方每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作为推广费返还给乙方 2、乙方的月销售量达到______个以上,甲方按当月乙方销售额的________%进行返利。 3、乙方可介绍和发展下级经销、代销商。乙方发展的下级经销、代销商直接由乙方供货,如要求甲方供货的,甲方按其当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奖励给乙方。 4、乙方一次性提货________套以上甲方可免费提供广告位。 注:以上销售量均以当月提货量为准,返利形式一般是产品。代销商不享受以上返利政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空调外机养护罩销售合同 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零售甲方产品事宜达成本协议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年度销售目标及费用投入; 1.1销售目标:乙方在本零售药店内销售甲方产品_____年度销量目标为__________万元,甲方提供费用支持按年度销售目标的_____%计算,低于年度销量目标_____%,甲方不再支付第二次费用。 1.2费用支付方式:甲方于每月与乙方进行沟通,按实际购进进度及合作项目执行情况确认实际费用支付,并于年内通过领用同等价值甲方产品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须提供相关销售单据供甲方作报销凭证。低于年度销量目标_____%,甲方不再支付第二次费用。陈列费用共计x元,甲方分次支付。具体如下: 1.3购进渠道。双方约定乙方进货渠道为_______________,合作期内,乙方不得从其它渠道进货,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扣除所有支持费用。 1.4双方现有合作产品及价格体系:作为合作伙伴,乙方须遵守甲方约定的最低零售价(包括会员价),如果低于约定零售价,则甲方有权扣除所有支持费用。 二、门店摆放约定: 2.1基础摆放:在乙方门店内,应将与甲方合作产品摆放在该产品所属品类货架的第1-2层以上(自上而下),每个产品须达到横向_____个摆放面。主要产品库存不少_____袋/包,并切实有效执行到位。 2.2特殊摆放:乙方在下属门店内向甲方提供以下特殊摆放:甲方可根据每季度广告计划、消费者活动等需要调整摆放的产品和确定摆放的门店。 2.3乙方允许甲方在货架上放置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物品进行终端生动化布置。 2.4乙方于每月_____号之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甲方产品真实有效的购进单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的支持费用并追究乙方责任。 三、违约责任: 3.1.陈列期间,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门店,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若任意一个季度内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达两次者,甲方有权扣除第二次费用的30%,三次以上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扣除所有未付款项。 四、其它约定事项:配合甲方公司新品上市活动和所有市场促销活动 五、特别约定: 1.本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号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号止。 2.所有费用支付后,乙方须提供盖有效章的收据或者发票。 3.保密原则:甲、乙双方必需对本协议所发生的内容严格保密,若有一方未遵守协议保密规定,擅自将本协议条款内容泄露到第三方,或一方相关人员异动而导致本协议内容外泄,对方有权起诉泄露方,并保留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__________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上共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空调外机养护罩销售合同 篇3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设备销售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内容 甲方向乙方购买其代理经销的 生产的电梯设备 台(具体规格参数功能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单位:万元)梯号型号层/站/门(提升高度)设备单价运输单价小计数量合计备注 注:1、是否开具发票 囗是(设备发票类别: 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囗增值税专用发票)囗否 (本条款特别备注: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的“□”内划“√”,未选则“□”内空白不填写)。 2、若需要开票,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三条 设备销售总价、运输总价支付方式 3.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作为定金(20%为预付款,10%为合同定金),计人民币¥ (大写): ,直接付至乙方指定帐户。甲方若不能按时支付,则发货期予以顺延。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月24个月未支付,则该合同作废。期间使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2、甲方应在本合同发货期前35天内将合同总价的 70 %,计人民币 ¥ (大写): ,直接付至乙方指定帐户,若甲方超过此项规定的应付款日三十五天未付清款项的,则视作甲方单方废止合同,甲方已付的定金不再退回。 注:1、甲方在每次支付款项时并注明用途,否则乙方视为甲方未支付设备款可不按约定日期发货。 第四条 电梯设备的包装、运输 4.1、电梯设备包装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且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运,以便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抵达指定的交货地。 4.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公路、铁路或水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 第五条交货地址、期限、方式 5.1、交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5.2、交货期限: 梯 号发 货 期梯 号发 货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上述发货期不得早于买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 45 天,且不得早于买方全额付清合同总价及运输费之日起 25 天。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第三条款支付设备和运输款项则交货期顺延。 5.3、交货方式:甲方指派人员会同乙方共同清点货物并给予书面确认。 第六条 电梯设备及相关货物的验收、保管 6.1、货到甲方指定交货点2天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电梯设备的数量、规格及完好程度进行查验并作记录。在验箱中如发现有缺、错、损坏的零部件,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确认签字后,由乙方负责补发或更换。 6.2、甲方负责提供便于搬运且面积足够大的可封闭空间存放电梯设备,并负责保管。保管期间,货物的丢失、受损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3、货到工地后3天内,若甲方不配合乙方进行设备整体清点查验则默认甲方已签收设备,并负责保管。 6.4、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对电梯整机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保管,防止损坏及丢失。 6.5、若在设备运抵现场时,需要至交通部门办理道路占用手续,则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电梯制造产品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包括零部件),所有设备技术规格应与双方确认的相关图纸及合同约定一致,乘客(载货)电梯应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一号修改单的要求,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符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杂物电梯应符合《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家用电梯应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液压电梯应符合《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制造单位或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编号: )。 7.3、若甲方不与乙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或签订了《电/扶梯安装合同》,因非乙方的原因使得《电/扶梯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电梯设备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7.4、由乙方负责安装的电梯设备,并且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涉及到电梯种类的检验规则)规范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合理正常保管、使用下,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为取得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12个月(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监督检验判定不合格的则从监督检验当日第五天起计算保修期,为期12个月)或电梯设备运输到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以上以先到者为准。 7.5、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电梯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电梯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不包括正常消耗材料,如照明灯具、润滑油或润滑脂、橡塑磨损件及乘客使用的按钮元器件等及本合同限定范围外的电梯装潢不属于保修范围内。 7.6、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由于甲方或电梯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故障或零部件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可给予有偿维修。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或修理的,则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期责任与义务和电梯整机安全、质量责任。 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1.4的规定(涉及到电梯种类的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则双方另行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且双方确定包含乙方提供在《《电/扶梯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若甲方拒绝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视为未委托乙方进行日常保养并对本合同和下双方约定的保养服务的主动放弃,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期责任与义务和电梯整机安全、质量责任。 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电梯设备的改造、修理、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则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甲方应委托乙方对其进行修理、保养。若甲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修理、保养的由此引起电梯日常管理、政府职能监督管理、安全运行等和其他的风险与乙方无关,在必要时需乙方及电梯制造企业提供技术或其他服务的,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7.9、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甲方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以及乙方随机提供的随机资料(含安装调试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本合同执行签定日国家现行有效的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如签定后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重新协商电梯设备价的相关事宜,并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8.2、在电梯设备发运前,乙方为甲方免费保管货物,若因甲方原因延期交货,乙方可为甲方免费提供为期10天的仓储服务期用于甲方临时存放,若甲方超过免费仓储服务期,则从乙方发出的电梯设备提货函起按电梯设备每台120.00元/天计算仓储费。仓储费在甲方实际交货或电梯设备移交使用之前结清付清。若电梯设备储存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确保电梯设备运行质量,乙方在电梯设备提货前及安装过程中须对库存电梯设备进行相应的检验,对因超期储存对某些特殊部件生产影响必须更换,则相应的费用由双方函件确定,并且在电梯发货前结算付清,发货期重新计算。甲方未支付仓储费和上述费用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应的电梯设备。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仓储天数支付仓储费。 8.3、在甲方未付清本合同项下相对应的货款时,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8.4、若合同签订设备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合同总价不包含桁架外围的装饰。 8.5、甲方自行对本合同内电梯设备进行额外装潢或增加功能、配置的,需经乙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或增加功能、配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6、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属于乙方专有,甲方应限定于为履行本合同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并采取保密措施,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披露给第三方。此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土建布置图、报价单、部件清单、技术规格表、随机文件、样本及其他乙方提供的资料。 8.7、本合同除签名处和签约日期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书”。 8.8、电梯规格参数表(功能)、电梯土建总体布置图(图号 )、相关技术附件(如有)、“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书”、“ 工作联系函件(含乙方部门签章的函件)”、“付款通知函”均为本合同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合同生效后电梯设备发货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则提出终止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乙方已收到全部款项,电梯设备已安排生产,此时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第八条款执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则甲方支付的款项一律不退货,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货地址、联系人发货,电梯设备运输到达交货地之日起3天内,默认甲方已接收并清单该电梯设备,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保管义务则一并移交甲方。 9.2、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发货时,乙方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且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期部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每天作为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设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9.4、乙方所提供的电梯应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件的要求,否则乙方负责更换。 9.5、甲乙双方均不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或预期利润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赔偿是合同唯一救济。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10.1、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 10.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飓风、地震、山崩、战争、恐怖主义事件、暴乱等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及争议的解决 11.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发货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发货期重新计算。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可当面送达,或者选择传真、邮寄送达方式。 12.2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投递之日起满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的送达记录记载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12.3当面送达的,应当面送达至对方工作人员或接收人签收后方有效。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留的地址和联系人若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上述规定发送且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执有 壹 份,乙方执有 壹 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即为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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