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矿产品购销服务合同 |
范文 | 矿产品购销服务合同(通用3篇) 矿产品购销服务合同 篇1供方: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民法典》,经自愿、平等协商就需方向供方购买铜精矿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产品名称、数量、品质及规格: 1.名称:铜精矿 2.品质:精矿含铜品位及有害元素标准,按照___有限公司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3.数量:不限。 4.包装:袋装,每个毛吨扣袋3.5千克。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货到需方料场。 2.运货方式:由供方负责装卸和运输的'一切费用。 3.交货地点:云南昆明市需方料场。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1.价格:根据供方当月公司公布的月平均价格系数降低两个百分点进行铜金属量的计算:金___计算,银___计算,有害元素按云铜规定标准执行。 2.结算、付款方式:以发货当月的月均价按照第1条的价格规定进行结算付款,需方扣除税款,供方在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开具金额增值税票给需方,需方补清税款。 四、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按本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规定作为验收标准。 2.计重及品质取样以双方人员在昆明需方料场过磅,取样为准,双方人员共同封存仲裁样品,作为供需双方的仲裁依据,化验结果在误差范围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 3.如供需双方对品质有异议(品位误差超过0.5%),由双方人员在一个月内共同提交所保留的仲裁样品到有仲裁资质的机构进行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仲裁费用由背离仲裁结果较远的一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遵照执行。自双方签字盖印起生效。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矿产品购销服务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地址: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同意聘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自20__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其中这一年为学徒期,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学徒期。 2、乙方作为学徒被聘用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面的操作技术,操作理论、管理知识及安全方面的培训。 3、乙方学徒期工资为壹仟伍佰元月( 元月),月小30天,月大31天工作制,包食中、晚餐,住宿自行安排。 学徒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定薪。 4、甲方需扣押乙方一个月工资,在没满一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该工资在满一年后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5、乙方在一年内提出辞职,所扣押的工资不予退还。 6、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在本协议期间如因严重违反厂纪厂规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被甲方开除出厂的,工资结算时所扣押的工资概不退还。 7、乙方进厂后应严格遵守甲方各种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属个人故意行为或违章作业造成之安全事故一律追究责任。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擅自涂改的无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矿产品购销服务合同 篇3购货单位: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 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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