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家标准装修合同 |
范文 | 国家标准装修合同(通用5篇) 国家标准装修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装饰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之规定,并依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商场专柜装修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装修面积为。范围即图纸上标明的所有项目。 4、工程期限:日起至日止为乙方施工期,甲方_ 年 _月_ __日可进场 第二条、双方义务及权利 一、 甲方义务及权利 甲方有义务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办理前期的相关施工手续,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提供施工用电及其它需要协调的地方。 甲方有权监督施工进度及工期用料,用料不符或质量不达标甲方有权利要求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 乙方义务及权利 1、 严格按图施工,遵循施工原则,认真组织工程施工。 严格遵循施工现场劳动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有义务主动配合甲方的质量验收。因违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竣工且又无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如付款等)。 3、 装修完工后壹年时间内,只要所装修专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无条件提供免费维修的义务(人为损坏除外)。 第三条、付款方式 经双方约定达成如下付款方式: 1、 工程总造价: 签订协议时预付款为工程总造价的50%,即元人民币。 2、 成品货柜进场,经甲方初步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30%。即 元人民币。 3、 工程竣工、三天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付清乙方工程总价款的20%, 即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除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合约标准外,另可按工程总造价的10%向对方索取损失赔偿费。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所引起的延误工期.甲方自负,并赔偿乙方的误工费。 第五条、其它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后起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标准装修合同 篇2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嘉年华商场 装修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嘉年华商场 装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北市区霖雨路嘉年华商场 二、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所包含的装饰装修及安装全部工程内容。 (二)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施工。 三、 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20 年 月 日 (二)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 (三)工期: 日历天 (四)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工期相应顺延: 1.由于甲方对工程作重大变更; 2.非乙方原因每周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而影响施工; 3.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 四、 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零壹分(¥: 元)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一) 合同签订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编制工程预算书; (二) 双方同意工程相关单价按云建标【20xx】668号《云南省建筑工 程造价计价规则》、《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定额》、《云南省建筑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为依据,以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三) 人工按250.00元/工日计算,其中53.23元/工日按定额规定取 费,其余196.77元/工日按市场差价进行结算。 (四)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必须办理工程现场变更签证,经建 设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结算。 五、 结算方式 (一)乙方按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签证、竣工图纸以及合同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甲方审定结算报告后,双方按审定结果进行结算。 六、 工程款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 (二)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0%,并经甲方认可后,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合同价款的80%。 (三)乙方在完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报送工程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甲方在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15天内进行核实,作出确认或修改意见。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等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7%,余3%作为该工程保修金。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保修期满后甲方将保修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保修期内,因质量引起维修费用由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为准。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追偿。 七、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到工程所在地管委会(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 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提供所需施工用水、用电接点,费用由乙方承担;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验收; 3.负责协调乙方免费使用商场的货运电梯;协调需物管公司配合的相关事宜。 4.负责根据合同及时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若延期支付,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相关责任。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按国家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若因乙方的原因出现不合格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无偿返工修复,工期不顺延。 2.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甲方代表对质量及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3.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对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作出及时处理。 4.严格按照商场及物管公司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工地上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安排人员对施工现成进行保洁,随时保持现场清洁、卫生。 5.施工中所产生的施工垃圾由乙方进行处理,废料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出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6.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已完工成品,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成品损坏的,均由乙方负责赔偿。严格执行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7.负责施工所需材料的采购。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甲方签认的规格型号及尺寸采购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后方能使用。 八、 工程变更 (一)工程项目或施工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工期。如增加项目或工程量,其价款应由甲方先确认。工程变更单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变更单为本合同附件。 (二)工程内容及做法如需变更,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费用结算时按规定进行调整;因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导致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甲方如需取消预算中的某个项目,须提前通知乙方,如乙方材料已进场或已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将由甲方承担。 九、 工程质量标准与工程验收 (一)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为: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承诺,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将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返工或修复直至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承担赔偿甲方相关的损失。 (二)乙方应做到按施工图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若无标准的,以施工图及施工说明为准。本工程乙方必须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 (三)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竣工2日内甲方不验收又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质量验收合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未经竣工验收,甲方单方入驻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款结清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房屋钥匙等)。 十、 关于材料采购的约定 乙方购买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乙方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甲方验收认可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若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型号、规格、数量、型号有误,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十一、工程保修 工程质保期为两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十二、违约责任 (一)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除负责在甲方规定时限内整改合格外,另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 (二)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承担2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 (三) 凡因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双方损失。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完成双方各自的职责、义务和经济往来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标准装修合同 篇3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住宅装修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详细工程项目见预算书及图纸) 工 期: 150 天,20xx 年 12 月 25 日至20xx年04月 25 日 工程质量:合格。 二.工程单价及总造价 工程单价: 详见报价清单 硬装基础总造价:58000(伍万捌仟陆百圆整)包含项目详见报价清单 主材总造价 :1220xx(拾贰万贰仟圆整) 包含项目详见报价清单 项目总造价 :180000(拾捌万圆整) 三.甲方工作 1. 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解决由甲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 施工场地具备水、电等基本设施。 3. 负责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工作。 4. 在乙方进场之前完成场地移交。 四.乙方工作 1. 乙方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4. 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五.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按报价中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分为 三次 付款 2.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单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7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一周内,支付清乙方工程结尾款。 六.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以上标准。 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的检查及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认可。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6. 表面装饰保修期为叁年,隐蔽工程保修期为伍年。在保修期间因工程本身发生质量问题,乙方予以免费维修。 七.奖励和违约责任 1.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3.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负责修理或返工。 八.争议或纠纷处理 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争议,可向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 设计图纸变更必须经过甲方同意,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2. .本承包合同内所有材料,若需调整、更换品种时,所产生的价差按 2实增减。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标准装修合同 篇4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京摩卡儿童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 工程地点: 万达广场A座1471室 2、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室内设计及装修:地面背景墙 石膏墙等 2.2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3、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小写)人民币: 500000 3.1合同价款由包发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或双方协商的造价进行约定。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3.2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3 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文件、现成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3.4 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修建安装、安全文明施工、水电费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 3.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6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3.7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3.8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 4、 质量 本工程验收标准为:GB5021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 5、 工期 5.1 开工日期: 20xx年10月20 ,竣工日期:20xx年11月30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雨天均包含在内)。 5.2 如遇到以下情况者,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以上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要求,否则,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6、发包人责任 6.1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季)报表。 6.2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6.3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 6.4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7、 承包人责任 7.1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 7.2 按招标书或甲方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合同工期。 7.3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 7.4 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承包人不得损坏 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并由 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 7.5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包括清除施 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7.6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7.7 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被视为发包人财产,没有发包人批准不可迁离现场。承包人须对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 7.8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 7.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8.1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的审核同意并签证。 8.2 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8.3 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8.4 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8.5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9、设计变更 9.1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9.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4《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该通知单上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5)《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9.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 9.6《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的,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7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10、变更价款的确定 10.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套用定额、费率、材料价格、下浮率) 10.2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 10.3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10.4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要求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0.5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 接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拒绝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1、 工程款的支付 11.1进场施工,甲方应付给乙方 ℅工程备料款。 11.2工程进度到 天后,甲方再付给乙方 ℅进度款。 1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15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12、工程验收 12.1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2.2 承包人在竣工前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作预验收检查,发包人应及时配合。 12.3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四套及报告两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12.4 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整改时,以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使用。 12.5工程完工未验收,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如需提前使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竣工日期,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 12.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 12.7承包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通过竣工验收日期起5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如工完不清场,每日收取地租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由发包人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且工程不能计作已竣工,实际竣工日期以经验收合格后清场完毕之日起计。 13、竣工结算 13.1 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13.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结算,如竣工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款5%的,则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下浮率需比投标下浮率高,具体由双方在竣工结算时商谈。 1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 15、 违约 15.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确认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须向发包人飞、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金差额部分。 15.2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应无条件返工至全部合格,且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15.3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支付 由于解除合同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因此聘请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15.4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将某项工程分包的,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5.5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设备、材料等的丢失或损坏,承包人照价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15.6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概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台风、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16.2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约方的相应责任。 17、 索赔 1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 1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18、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负责办理承包人在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 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0、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并以下列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若有);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 6、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2、 其它 22.1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2.4 其它: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标准装修合同 篇5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进行居室装饰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中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址:合肥市望江东路供电南村16幢206室 二、居室规格:房型 单 层(式) 2.5 室 1 厅 1 厨 1 卫 1. 室,计 平方米; 2. 厅,计 平方米; 3. 厨房,计 平方米; 4. 卫生间,计 平方米; 5. 阳台,计 平方米; 6. 过道,计 平方米; 7. 其他(注明部位) 计 ; 总计:施工面积 30.3+9.45+3.23+1.7+3+1+1.4= 50.08 平方米。 三、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四、委托方式: 包工不包料 五、工程开工日期:20xx年 10月 4 日 六、工程竣工日期:20xx年 12 月 10日工程总天数: 略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1. 人工费标准 2.其他费用(注明内容) 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二、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合肥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住宅验收标准〉规定。 三、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合肥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工程工期 一、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二、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三、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迟工期的,均需由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四、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章,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项目施工时,甲方必须到现场察看。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甲方 施工中如需要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二、乙方 1.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2、在装饰装修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肯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包括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业主):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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