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用电合同 |
范文 | 用电合同十篇 用电合同 篇1合同编号: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 │ 超合同用电比例 │ 允许变动幅度(赫) ───────────┼───────────┼──────────── │ ±5%以下 │ ±0.2 高 峰 时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时 │ │ ±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 供 电 方 │ 用 电 方 ───────────────────┼──────────────── 法定代表签名: │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 │ (或授权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 │ 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 │ 银行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 │ 电话号码____ ───────────────────┴──────────────── 签约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 附表 供应电力数量表 用电合同 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_____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_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电__________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______线路________公用变____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 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_____线路________公用变____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_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__。用于计量 ________用 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_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___。用于计量_____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__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__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__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________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合同 篇3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k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新华路101号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话:8062858 电话: 传真:8064008 传真: 邮编:323400邮编: 开户银行:县工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签 约 地:松阳县供电局 签约时间:20__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用电合同 篇4供电方: 用电方: 用户编号: 为明确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第二条 用电容量: 千瓦;供电方由 线路 变压器低压侧经低压供电线路,向用电方供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配 2.0 级 电能表一块。 第四条 电价、预付费支付及结算方式、电费查询方式: (一)电价:供电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收取电费,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标准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4、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2)用电方预警阀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_______元。 (三)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四)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五)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六)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 )、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七)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第五条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一)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二)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手机1: ,联系人: (三)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发送成功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管理责任: (一)双方确认按下列情况之一界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用电方用电地址所在地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方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子处。计费电能表(包括电能表箱)和分界点电源侧供配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 (二)提请用电方注意事项: 1.供配电设施(包括一户一表设施)由产权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前,由产权所有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供电方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妥为保护,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响抄表、计量准确、安全的物品。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以便供电方采取措施。 3.如因供电方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由供电方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约定事项: (一)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未投运或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二)用电方应对供电方用电检查和计费电能表轮换、试验、故障处理、抄表提供方便。 (三)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四) 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五)若居民用户房屋变更业主或用电方因买卖、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而在同一用电地址变更用电人的,应当向供电方办理变更用电手续、清偿拖欠的电费。 (六)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并要求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向供电方承担窃电责任。构成犯罪的,供电方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七)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性质、增减容量、暂停用电、移表、迁址、更名、分户、并户、销户、改压的,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其中变更用电性质、增加容量、迁址、更名、并户、改压应另行签订合同。 (九)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十)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二)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电方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方应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用电方赔偿损失,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供电方的除外。 (三)用电方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计费电能表的,用电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的规定向供电方支付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四)对伪造、套用他人主体资格申请用电、变更户名或提供虚假的报装资料,一经查出并核实,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解除合同,并追究用电方责任。 (五)用电方应与供电方结清债务后,才能解除供用电关系;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的,新用户应承担原用电方所负债务。经供电方检查发现用电方私自过户时,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六)用电方应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用电方违反该条例或细则并危及或危害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有权制止并要求用电方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赔偿损失。确已危及电力设施或随时可能发生危害电力设施,且用电方未改正或未消除隐患的,供电方可对用电方中止供电。 (七)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用电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签字) 代理人:(盖名)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5合同编号: 供电方: 用电方: 为规范供电方和用电方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1、供电方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当保证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 、 、 。 用电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1、供电方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购买,产权属用电方,购买及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2、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现象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因用电方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供电方供电运行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故障的,由供电方承担。 3、用电方同意无偿为供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电方要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且用电方负责处理与该地点位置有关的权利纠纷并承担相关责任。若用电方收回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供电方,并负责无偿为供电方提供另外的、合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装置迁移费用由用电方负责。 4、供电方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退补或追缴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二)供电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计收电费,并采用简便有效及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用电量、电费发生额、预存电费金额等信息及时通知用电方。 (三)用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电费: 1、按供电方公布的时间交费 2、预付电费或先购电。 经用电方与供电方同意采用银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四)用电方应在供电方公布的交费日期内全额交清电费。具体的交费办法为: 第五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处(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联系方式、电费开户银行、帐号时,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视为对方已经收到且了解通知的具体内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用电方需变更用电(如:暂停、迁移、改类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第七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 1、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当用电方补交清电费(含电费违约金)后应及时恢复供电。用电方累计3次以上(含3次)发生欠费行为的,供电方有权要求用电方按预付费方式进行电费结算。 2、用电方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方应按规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供电方因电力运行事故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方中断供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方: 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身份证住所: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6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湘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锦绣·御珑湾小区三期C1#、C2#、C3#三栋楼的供配电工程的施工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工程合同: 1、锦锈·御珑湾小区三期C1#、C2#、C3#三栋楼基建临时用电,用电规划,用电方案报批、用电设计; 2、专、公变工程安装施工,公变资产移交,直至验收合格供电并办理公变资产移交;用电容量及所有设备的配置必须满足项目用电按要求,负荷现有国家及地方设计规程,规范; 二、承包方式: 包用电手续、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相应临时用电设施。采用大包干方式,俗称交钥匙工程。 三、工程范围 1、工程用电规划及审批,按电力部门的设计施工。 2、315KVA临地基建变的设计、报装、采购、安装、相关送电相关一切手续; 3、公、专变的报装设计安装及送电一切手续,配电间内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包含630KVA干式变压器(公变)及其配套电气设备2套;1000KVA干式变压器及其配套子电气设器(专变)1套;(具体供电容量以电力局供电方案为准,不低于合同约定容量)。 4、从室外高压电源点至高压配电间、变压器之间的10KV电缆线路安装工程;如需环网柜,费用由乙方负责。 5、公变低压出线工程;写字楼(C3#)内从配电间至每层楼之间的低压电缆,电表箱安装于楼产人,5~22F每层配置1块三相电度表及其表箱;公寓及商业门面(C1#、C2#)的表箱集中安装在负二楼,C3#一楼14个门面表箱集中安装在一楼,位置以业主要求为准,表箱安装及采购在工程范围之内,表箱的配置甲方要求的规格配置,立户费由乙方缴纳,乙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6、专变工程范围包括消防、电梯水泵,主备供电源低压出线至消防、电梯、水泵的末端的开关箱,含开关箱的采购、安装、调试等,备供电源由基建变转为正式用电;基建变在转正式用电之前的迁移,概由乙方负责,并安装好基建变压器的低压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安装地点按设计图定位。 7、C3地下室负一、负二、2F、3F、4F负荷各安装一块三相电度表及配电箱,负一楼,2F、3F、4F按商业用电负荷设计,表箱安装及采购在工程范围之内。 8、以上所有工程涉及的土建配套工程(配电房建筑除外);配电房内设备基础及设备防雷接地由乙方负责。 9、工程范围内的用电手续,报装等直接通验收送电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及费用。 10、包含所有与电力相关过程的一切费用。 三、合同价款: 按照总承包方式:本期建筑面积44903.9㎡,合同单价为82元/㎡,总价3682119.8元(大写:叁佰陆拾捌万贰仟壹佰壹拾玖圆捌角零分。甲方不需要乙方开具发票)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和云海公司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云海公司合同的35%给乙(约70万元); 2、正式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30万元; 3、设备进场安装到位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价款的35%给乙方。 4、县供电公司验收合格送电甲方应按合同总价的95%支付到位。 5、保质金5%保质期内12个月后,甲方应按实支付乙方最后5%质保金。 五、甲乙双方职责,安全及质量 1、施工中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误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需提供工程所需的场地、用水、临时用电源等施工条件,协助并提供乙方工程过程中电力主管部门所需的资料文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种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 5、遇不可抗拒的天灾等事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工期要求,质量标准,质保期限: 1、基建安合同签订45天内完成并送电;其它部分在房屋建成具备施工条件后60天完成并送电; 2、质量标准:按照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标准; 3、保质期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七、其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合同 篇7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 (3)负荷性质:_______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______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____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______千瓦。其中:_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__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__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_________(单/双/多)电源,_________(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_______变(配)电站(所)以_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___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______千伏电压,从_________线路经_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_________发电厂以_______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_________开关向用电方_________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_________变(配)电站(所)以_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______千伏电压,从_________线路经_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______千伏_________(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___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_________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_________千瓦,安装_________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_______伏安,安装地点_________。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 _______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__________变电站(线路)向一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_______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_______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______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_______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 │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精 度│计算倍率│ ├───────┼─────┼───┼────┤ │ │ │ │ │ ├───────┼─────┼───┼────┤ │ │ │ │ │ ├───────┼─────┼───┼────┤ │ │ │ │ │ └───────┴─────┴───┴────┘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_________(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___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___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____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_______%。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用电合同 篇8合同编号: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允许变动幅度(赫) ───────────┼───────────┼──────────── │±5%以下│±0.2 高峰时├───────────┼──────────── │+5%以上│±0.5 ───────────┼───────────┼──────────── 低谷时││±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 供电方│用电方 ───────────────────┼──────────────── 法定代表签名:│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或授权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银行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电话号码____ ───────────────────┴──────────────── 签约日期一九年月日 ──────────────────────────────────── 附表供应电力数量表 ─────┬─────┬────────┬─────────────── 项│电量(度)│电力(千瓦)│变更 ├──┬──┼──┬──┬──┼─────┬─────┬─── 时││每日│高峰│低谷│保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目│合计│平均│最大│最低│电力├──┬──┼──┬──┼─┬─ 间││电量│电力│电力││电量│电力│电量│电力││ ─────┼──┼──┼──┼──┼──┼──┼──┼──┼──┼─┼─ 全年│││││││││││ ─┬───┼──┼──┼──┼──┼──┼──┼──┼──┼──┼─┼─ │本季│││││││││││ ├───┼──┼──┼──┼──┼──┼──┼──┼──┼──┼─┼─ 一│一月│││││││││││ ├───┼──┼──┼──┼──┼──┼──┼──┼──┼──┼─┼─ 季│二月│││││││││││ ├───┼──┼──┼──┼──┼──┼──┼──┼──┼──┼─┼─ │三月│││││││││││ ─┼───┼──┼──┼──┼──┼──┼──┼──┼──┼──┼─┼─ │本季│││││││││││ ├───┼──┼──┼──┼──┼──┼──┼──┼──┼──┼─┼─ 二│四月│││││││││││ ├───┼──┼──┼──┼──┼──┼──┼──┼──┼──┼─┼─ 季│五月│││││││││││ ├───┼──┼──┼──┼──┼──┼──┼──┼──┼──┼─┼─ │六月│││││││││││ ─┼───┼──┼──┼──┼──┼──┼──┼──┼──┼──┼─┼─ │本季│││││││││││ ├───┼──┼──┼──┼──┼──┼──┼──┼──┼──┼─┼─ 三│七月│││││││││││ ├───┼──┼──┼──┼──┼──┼──┼──┼──┼──┼─┼─ 季│八月│││││││││││ ├───┼──┼──┼──┼──┼──┼──┼──┼──┼──┼─┼─ │九月│││││││││││ ─┼───┼──┼──┼──┼──┼──┼──┼──┼──┼──┼─┼─ │本季│││││││││││ ├───┼──┼──┼──┼──┼──┼──┼──┼──┼──┼─┼─ 四│十月│││││││││││ ├───┼──┼──┼──┼──┼──┼──┼──┼──┼──┼─┼─ 季│十一月│││││││││││ ├───┼──┼──┼──┼──┼──┼──┼──┼──┼──┼─┼─ │十二月│││││││││││ ─┴───┴──┴──┴──┴──┴──┴──┴──┴──┴──┴─┴─ 用电合同 篇9供电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______________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_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____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____台,总装机容量____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_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__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_。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供方在用方*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电价: 供方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_____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_____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_____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方.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③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用电设备清单 附件二: 供电接线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三: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1.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2)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赔偿。 用方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2.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3)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方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方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方末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3.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用电合同 篇10为了明确电力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用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民法典》、《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根据用电方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线、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______伏的电力。 2、本合同所指电价系国家定价。用电方可选择执行以下一种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用电方按规定交纳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_____元,供电方负责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能表。自装表接电之日起,用电方一年内不得变更峰谷用电。满一年后,用电方如要求变更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应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但用电方交纳的峰谷电价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不再退回,供电方也不再向用电方收取其他费用。 3、供电方按国家规定装设用电计量装置,该装置安装在用电方,其记录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用电方应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及时维修和处理。用电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容量范围内用电,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由用电方按电力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赔偿。 4、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用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则校验费由供电方负担。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承担责任,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萤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窃电行为,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用电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用电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依法中止供电。用电方一旦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8、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依此点指向供电电源侧的线路、电能表等配电设施均属供电方所有,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指向用电侧的线路及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漏电保护器)等用电设施均属用电方所有。双方按其产权归属,各自承担运行维护等责任。 9、供电方应保证供电质量。用电方应安全用电,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10、本合同在供电方装表接电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供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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