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离婚协议书示范文本一览 |
范文 | 离婚协议书示范文本一览(通用3篇) 离婚协议书示范文本一览 篇1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简单版离婚协议书示范文本一览,有兴趣的不妨来看看,希望内容对您有参考作用。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年____月认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因_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___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所借债务由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_____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 女方:_______ 签名:______ 签名: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协议书示范文本一览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离婚协议书示范文本一览 篇3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七) 。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还遵守以下规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阻挠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sp; 。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利用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所得利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应在 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四)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五)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需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六)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六条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有偿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五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八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 (一)向物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持一份。 购房人(业主)签字: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3、基本情况 4、承诺书 附件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五)座落位置: 幢 [座][单元)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附件4:承诺书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姓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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