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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始股东协议书
范文

创始股东协议书(通用3篇)

创始股东协议书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负责。

  乙方: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一致行动

  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20 年月日

创始股东协议书 篇2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负责。

  乙方:出任,主要负责。

  丙方: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一致行动

  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创始股东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以及工商登记

  每次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本次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三方共同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甲____________(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合伙人丙____________(姓名)以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2.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

  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经营方式,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甲乙丙直接参与日常工作,开三份合理工资。

  2.盈余分配,以个人占有合伙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4.?如出现亏损时,也按照占有合伙股份比例承担风险。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

  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合伙企业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合伙企业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合伙企业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合伙企业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三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乙、丙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乙、丙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

  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合伙企业的股份;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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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