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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买卖标的物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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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标的物附条件的买卖合同(精选3篇)

买卖标的物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篇1

  买受人: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某 某(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某 某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标的物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 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 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 合同标的物

  1、本合同的标的物是米、 面,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2、 本合同的标的物表述及价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3、 本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或者相关 行业的标准。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应是国家规定有相应 生产资质企业所生产。本合同签订时,甲方须提供产品生产 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产品质虽合格证,以便乙方 备案之用。

  二、 数H及检验

  交货地验收,商品溢短装2如内,视为已完全履行合同, 按实际数虽结算货款。

  三、 质H及检验

  甲方送货到达后,乙方立即抽检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质虽合格(限于标准、规格、品种)。

  1、 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

  2、 重虽应足斤足两,每包重虽正常误差必须低于____ %若 经乙方抽查发现有短斤缺两或破包、受潮等现象,将给予整 批退回。

  3、 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自货物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 若出现质虽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发霉,腐烂等)

  四、 交货方式

  甲方负责在指定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_日前将货物运送到乙方 指定地点__________ ,运费由甲方负担。

  五、 货款结算方式

  甲方交货之日,乙方先行支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剩余货 款在交货后三个月之内结算完毕。

  六、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送达货物,应支付违 约金。

  2、 甲方送达之货物经乙方验收不合格,乙方有权拒绝 收货或要求甲方退货、补货,应支付违约金。

  3、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数H交货,应在约定交货时间 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甲方状况进行评估,如 果乙方根据评估认定甲方不能继续履约,可解除本合同,并 于3天前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有异议。

  4、 甲方所提供的货物质虽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总数 虽短缺或其他应当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5、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的,应承担不能付款部分的违 约金。

  七、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时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观情况。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双 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时,不能履行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 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机关有效 证明后,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经另一方同 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并 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责任。

  3、 合同迟延履行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责 任,并必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八、 相关规定

  1、本合同未尽适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买卖标的物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篇3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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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