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质押担保合同 |
范文 | 质押担保合同(精选29篇) 质押担保合同 篇1质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 )和质权人(贷款人)签订了陕农信 借字[ ] 第 号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出质人愿意以其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 动产 □汇票 □存单 □仓单 □公路收费权 □股权 □其它: 。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 )为准。 1.2 《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 3.1 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 3.2 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及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 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 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与保证 5.1 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 5.2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3 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担保。 5.4 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5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5.6 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质权人承诺 质权人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一《借款凭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 (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7.2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7.3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出质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 7.4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7.5 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承担。 7.6 出质人出质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提货。 7.7 出质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质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 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 10.2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3 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10.4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部分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质物的质权未设立、无效的,出质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附 则 12.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特别是划线部分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12.2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质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质权人(贷款人)(公章) 出质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出质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质押担保合同 篇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 出质权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 篇4出质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_____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_____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_____。财产_____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_____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_____、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_____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_____)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_____、_____,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质押担保合同 篇5质权人(甲方):_________ 出质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_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 篇6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 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质押担保合同 篇7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依法有权处分的) (以下称质押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保证及声明 一、 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 向甲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 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也无其他设定质押权的情况。 四、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 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五、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 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二、 主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三、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资产过户费用、交通费、打印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质 物 一、质物事项 (一)名称: (二)数量、质量: (三)状况: (四)所有权归属: (五)其他: 二、如果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除基金份额和股票外,其他股权应当注明: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股权出质的应取得 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将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及出资证明书交甲方保管,同时还须出具乙方股权出质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 三、质物的质押价值依据双方认可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 ,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权利凭证上标明的价值,价值 四、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即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及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 质押登记 一、权利质押需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提请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到有关质押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甲方已代偿的,或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款之约定,甲方与乙方协议将乙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受偿或提存,也可与乙方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受偿或提存;协议不成的,甲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将权利凭证兑现或提存或将质押的财产权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或提存。 二、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反担保债权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范围。质物处分后,其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如果是股权转让,出质人各自股权依本合同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届时,本合同自动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东会质押决议自动作为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但当质权因质押标的的股权为零或零以下负数而消灭时,终止股权转让,乙方对本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应以其他财产给甲方清偿。 四、出现特别情况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质物。 五、甲方依据上述约定处分质押的权利时,乙方(关联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凭证及其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二、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诉讼的费用。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得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甲方提存。 四、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 五、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 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权利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八、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一)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三)破产、停业停产、歇业、解散; (四)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六)权利权属发生争议; (七)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发生上述(一)至(四)项的情形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发生上述(五)至(七)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的全部款项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十、 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做到与甲方协议对质押财产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 十一、 其他: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提存: (一)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由甲方代乙方清偿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的权利; (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停业停产或宣告解散、歇业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三)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担保贷款利息或担保费,或甲方虽未代偿但乙方未能清偿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或乙方未能履行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任何其他债务; (四)已对乙方启动或即将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 (五)其他担保物权人已对该担保物权所及乙方的担保财产启动或即将启动执行程序或者扣押乙方担保物以实现留置权; (六)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之外未经授权转让担保物权所及的财产,或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在担保财产上为另一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 (七)乙方有其他危及担保物权安全情形。 二、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乙方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防范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如第三方侵害发生,甲方有权提起诉讼排除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转让、赠与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赠与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甲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将剩余部分还给乙方。 八、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权利质权自乙方将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占有时设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至清偿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同时又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之日终止。 二、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相关责任。 三、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补充、修改、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 乙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甲方披露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乙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及其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 (一)乙方的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 (二)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四)乙方的关联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 (五)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中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六)乙方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条中的关联方是指: (一)乙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乙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乙方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乙方的合营企业; (三)乙方联营企业; (四)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受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条中的其他词语与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同样含义。 二、 其他: 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义务和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等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保证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甲方除要求乙方依约定履行外,还可要求乙方按所获担保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担保贷款总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且甲乙双方均可直接采取诉讼程序维护各自权益。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提 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乙方确认了所有条款。 第十四条 文 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送 备案。 本合同附件: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8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一、质押是担保方式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该表格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2)主合同和质押合同 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一致。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 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应出具批准文件。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受委托办理登记时,要出具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作为具体承办的联系人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指用作质物的所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专利有效文件。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包括实施规模、经济效益、许可次数、许可合同等。 (7)其他有关材料,如公证书、评估材料等。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前言 当事人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情况。 (2)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联系人系指出质人、质权人自己办理登记具体承办人,代理人系指受出质人、质权人的委托代办登记的人员。地址应确保通讯无误。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4)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本款要求的内容应与专利证书的记载相同。 若用作质物的专利不止一件,应分别填写清楚。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在些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其中几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7)质押的金额 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8)质押金支付方式 以已往债务,不需约定支付方式;对因借贷、予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次数等由当事人约定。 (9)以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指是否可以转让或许可,若可以转让或许可对相应收益的保管、处置所做的约定等。 (10)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专利年费由谁交纳; 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11)违约及索赔 当事人违反以上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对方相应的索赔办法。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是协商解决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解决。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质押期满,若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质押期间质物所值明显减少时,或其他异常情况下如何处理等。 (15)合同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名、盖章。 五、登记变更 (1)对质押期间的专利著录项目作变更时,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同意变更的协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著录项目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2)变更质押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批。 六、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七、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1)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于专利文档的记载不符; (2)专利权存在纠纷或已终止; (3)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 (4)合同约定债务未受清偿时,质物自动归质权人所有; (5)其它原因。 八、需要办理登记注销的情况: (1)专利权因故丧失; (2)主合同无效、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3)质押期满; (4)其他原因。 九、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1)当事人提交原登记通知书、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2)经专利局审核后,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3)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 十、期满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依约或依法处置质物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期限:_______至_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 篇9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10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账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______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_________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_________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11出质人: 质权人: 年 月 日 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 出具的编号为 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 第二条 质权生效 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 (一)甲方代向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二)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 (三)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四) 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等)。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拥有合法资产、经营业务; (二)乙方保证其质押于甲方名下的仓单合法有效;仓单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 (三)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库存管理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可对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协助甲方完成。 第六条 乙方义务 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二)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放地点。 (三)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出现毁损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仓储物。 (四)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第七条 质权实现 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 (三)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二)乙方因隐瞒质押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质)押等情况,给各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四)乙方违反本条(一)、(二)、(三)项之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0%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一)、(二)、(三)项之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0%作为违约金。 (六)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质权解除 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签定地: 质押担保合同 篇12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第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________号—第________号)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元)的投标总价,或根据上述招标文件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第合同段由k+至k+,长约________km,设计等级为高速公路,路面主要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有立交________处;特大桥________座,计长________m;大中桥________座,计长________m;隧道________座,计长________m,以及其它构造物工程等。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70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8.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提交履约担保,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金,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全称)(盖章) 电话: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传真:_________________(职务、姓名)(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13质押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 经出借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出借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出借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权人对借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 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愿意用家庭财产对以上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质押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14合同编号:_________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 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返 质押担保合同 篇15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传真:电话: 质权人: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传真:电话: 出质人:质权人: 为确保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依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授权,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方式 甲方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止付手续。 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条保证金专户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的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视为保证金交付乙方,质权设立。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保证金专户名称:保证金专户账号: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保证金专户账号明细见本合同第三条中的“保证金质押清单”。 第三条担保范围 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债权具体情况见下表“保证金质押清单”。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九条担保权利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甲方将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违约及处理 甲方同意,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而甲方未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任何币种的相应款项,本条约定视同划收的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第十五条声明条款 一、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向甲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二、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划线的条款。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16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__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__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__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____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公司股票帐户;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质押担保合同 篇17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根据 公司与贷款人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 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 公司的章程、合同对 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 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 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 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 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 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 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 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 公司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借款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18甲方(质权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出质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方与(借款人)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质押物 乙方提供的质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质押物交付凭证》为准。(质押物交付凭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质押物的质押价值: 该质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元,评估值为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质押车辆的质押价值总额为____元。 第三条 质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质押车辆。质押期间,该质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车辆交付甲方保管。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为实现《担保借款合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四条质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五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___邮编:___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 2、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 篇19合同编号:质押字第__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荣银桥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荣银桥___年保证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佰拾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附后)载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乙方违约金、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质物及出质的权利凭证于年月日移交给甲方占有,甲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单,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质押财产保管费`元。 六、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质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养、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质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质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若质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乙方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质物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应于接达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由甲方按市价赔偿乙方。 (五)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六)质物及权利质押财产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由甲方收取。 (七)当甲方代偿后而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将按乙方的授权对质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质押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在15日内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oo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0质权人: 出质人: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乙方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2.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总股本_________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__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是标的公司_______%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转让给甲方; 2.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3.乙方保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七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签字。 第八条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1编号:______年[ ]字______号 质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字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_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2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 篇23( )农银动质字( )第 号 出质人(全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_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_______(详见动产质押清单)作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质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 1.质物由出质人在______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赔付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不得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优无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费用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 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质物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4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依法有权处分的) (以下称质押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保证及声明 一、 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 向甲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 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也无其他设定质押权的情况。 四、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 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五、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 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二、 主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三、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资产过户费用、交通费、打印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质 物 一、质物事项 (一)名称: (二)数量、质量: (三)状况: (四)所有权归属: (五)其他: 二、如果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除基金份额和股票外,其他股权应当注明: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股权出质的应取得 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将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及出资证明书交甲方保管,同时还须出具乙方股权出质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 三、质物的质押价值依据双方认可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 ,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权利凭证上标明的价值,价值为 ,双方商定质物的权利价值为 。 四、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即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及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 质押登记 一、权利质押需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提请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到有关质押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甲方已代偿的,或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款之约定,甲方与乙方协议将乙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受偿或提存,也可与乙方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受偿或提存;协议不成的,甲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将权利凭证兑现或提存或将质押的财产权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或提存。 二、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反担保债权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范围。质物处分后,其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如果是股权转让,出质人各自股权依本合同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届时,本合同自动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东会质押决议自动作为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但当质权因质押标的的股权为零或零以下负数而消灭时,终止股权转让,乙方对本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应以其他财产给甲方清偿。 四、出现特别情况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质物。 五、甲方依据上述约定处分质押的权利时,乙方(关联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凭证及其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二、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诉讼的费用。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得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甲方提存。 四、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 五、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 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权利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八、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一)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三)破产、停业停产、歇业、解散; (四)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六)权利权属发生争议; (七)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发生上述(一)至(四)项的情形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发生上述(五)至(七)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的全部款项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十、 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做到与甲方协议对质押财产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 十一、 其他: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5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__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__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__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____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新XX公司股票帐户;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6出质人: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7合同编号:__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_号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____年____字号____借款合同向________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_____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元整,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甲方以质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_____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偿清完毕后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8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 质押财产清单(略)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9高抵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1)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2)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3)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的全部金额。 (1)抵押权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应付款保函、担保等。 (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尚未受偿本金:________________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其他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七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抵押权的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1)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2)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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