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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作经营树木种植合同
范文

合作经营树木种植合同(通用3篇)

合作经营树木种植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多年互信关系,现合作经营树木种植和养殖农场。为更长久保持双方关系,合作共赢,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确认:农场经营管理模式,由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经营项目范围内的任何资产(包括买卖、转让、抵押、赠与)。

  二、双方合作模式为甲方提供坡地和承包鱼塘,乙方提供经营资金。具体如下:

  1、甲方提供位于______坡地约50亩,每亩每年租金___元,合共总值约人民币22500元。

  2、甲方提供旧平房(3间房)一栋,旧的猪舍150平方。

  3、甲方负责承包___x小水库约30亩,使用期限10年,合共租金为人民币___元,租金由乙方负责承担。

  4、乙方负责提供投资资金人民币50万元。

  三、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扣除生产运营成本和土地租金后,剩余利润的50%作为下一期投入资金,余下的50%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如农场亏损,形成债务,则双方对外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各自5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甲方每月以工资形式领取薪酬,其工资属农场生产运营开支的一

  部分。农场纯利润在___元至___元之间,甲方领取___元工资;纯利润在___元—___元之间,甲方方领取___元工资;纯利润在___元—___元之间,甲方领取___元工资(封顶)。

  四、合作经营期间,如果政府或企业征用农场土地、鱼塘,所得的赔偿款双方各占50%。

  五、双方在共同经营管理中,应当互相信任,遇到问题应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七、 合作期限为 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经营树木种植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XX公司)。

  第一条  定义

  1.1 “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1.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1.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1.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1.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XX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在XX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XX公司负担。

  1.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XX公司。XX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

  第二条 股权比例

  2.1 XX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乙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甲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专利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XX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51%。

  2.3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 ,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49%。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甲方同意,XX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

  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XX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XX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 XX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甲方的许可制造。

  3.4 XX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甲方同意后XX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湖南(地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权

  XX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虽然,仅甲方独立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甲方对XX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甲方可以XX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XX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XX公司的书面同意。对维权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第五条  使用费

  4.1 在合同期限内XX公司须向甲方为XX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4.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其使用费可以根据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分期返还,返还比例为甲方年收益的--%。

  4.3 XX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额,甲方可派会计师代表甲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内向甲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XX公司财务主管签署。

  4.4 XX公司根据合同及乙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人民币按时汇至甲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5.1 按合营合同,甲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5.2 甲方同意向XX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专利产品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XX公司与甲方协商而定。

  5.3 甲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5.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

  5.5 XX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XX公司对XX公司人员进行相关培训,XX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XX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XX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5.6 按本合同规定,XX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二年内,不得向XX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6.1 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乙方制造的产品。

  6.2 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乙方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6.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XX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 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7.1对于本专利在XX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7.2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XX公司所有,公司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较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XX公司所有,公司按照改进程度、给公司带来收益、利用公司条件的程度,向改进人支付一定奖励,奖励数额另行约定;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第九条 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XX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也不得另行对外转让该专利,若XX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十条 专利无效

  9.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9.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双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9.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XX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XX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

  1、甲方在XX公司派驻一名董事,一名监事,二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二名董事,一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解散

  1、XX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XX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2、XX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双方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

  1.1甲方拥有协议项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1.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3甲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XX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XX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2、乙方保证:

  2.1乙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乙方保证提供给XX公司的资产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  保密

  XX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甲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XX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五条  合营期限

  1、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XX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年。

  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十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的同意,XX公司或乙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甲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

  第十五 条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条  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2、合同的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3、甲、乙方及XX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文为准。

  4、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十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经营树木种植合同 篇3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经营场所位于:

  第五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的资金、技术、优势,使合作人通过合法手段,创造劳动成果。秉承互利共赢、开诚布公、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经营本项目。

  第六条: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到期若双方仍需合伙经营,进行协议续签。本次合伙由合伙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视为终止。

  第七条:合伙人

  合伙人:甲(姓名) ,性别 ,身份证 , 现住址: 。

  合伙人:乙(姓名) ,性别 ,身份证 , 现住址:。

  第八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合伙人甲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

  合伙人:乙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第九条:企业法人

  经过甲乙双方协定,为了便于生产运营,现决定由 方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经营手续。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利润分配,双方合意同等比例每季度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家庭或个人财产同等比例承担。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4、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一条: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

  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三条:合伙事务处理方式及负责人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人,其权限为: 。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4、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了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饭店做单方处置,如抵押、出租、转让、变卖等行为。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业的目的不完成;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撤销。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主要职责: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剰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6、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7、清偿后如有剰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8、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约定内容双方应全面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伙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者修改,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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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8: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