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介服务集中采购合同 |
范文 | 中介服务集中采购合同(精选3篇) 中介服务集中采购合同 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概况? 1.数量:_________________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_________________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序号 标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 规格 生产企业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 (注:_________________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 2.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 中介服务集中采购合同 篇2签订地点:卫生局 签订时间:X年XX月XX日 买受方(简称甲方): 卖出方(简称乙方): 使用方(简称丙方:) 甲方接受丙方委托并根据委托书授权与乙方本着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X年度XX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价格。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剂型、产地、价格,详见《中选通知书》附件清单。由于医疗活动具有不可预见性,故采购数量不宜明确,以丙方实际需要的采购计划为准。 二、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包装标准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运输,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对拼装或散装的药品,同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提供药品清单。 四、采购时间 除抢救药品外的常规药品,丙方在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二向中选配送公司发出采购计划,以便于乙方组织货源安排配送。 五、配送服务 乙方自接到丙方采购计划始,72小时内送达到医疗机构并当面验收交接,配送率不得低于项目计划的70%。因交通原因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内送达者,应事先通知丙方有关人员等待,以免货到时无人接收。 六、伴随服务 乙方向丙方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同时丙方予以协助。 2、对丙方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无合格证明、过期、淘汰以及其它不符合约定的药品及时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票、货同行,便于乙方、丙方验收交接。 七、药品退货 因药品流通不畅,丙方需要退货的药品,必须在药品到效期前三个月之前向乙方提出。少于效期前三个月提出退货者,乙方拒绝接受。 八、药款支付。 1、中选药品的货款由江宁区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备案自主采购的药品款由丙方自付。 2、每个月票据截止时间为20号,丙方按局财务科要求将所有发票汇总上报采购中心。20号以后的发票纳入次月。 3、从次月开始计算,局会计核算中心于第三个月内即支付全部发票货款(如:采购中心20xx年10月份接到丙方上报的发票,20xx年元月份会计核算中心即支付去年10月份发票货款)。 4、款项直接拨付给乙方的法定账户(以合同帐户为准,望书写清楚准确)。 九、权利和义务 1、遇紧急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丙方按“就近原则”及时采购。 2、乙方应保证其中选的药品,不存在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3、乙方供应的药品在丙方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检验等查出质量问题,系乙方原因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系丙方原因者由丙方负责全部责任。 4、对丙方扣留正常发票而不能按时上报甲方和会计核算中心时,乙方可直接向江宁区卫生局纪委举报,江宁区卫生局决不姑息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质量标准、配送期限,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含医疗纠纷所支付的赔偿)。 2、自该合同签订之日始,乙方自觉履行“报价履约责任”:在配送过程中,除不可抗因素外,每撤一项目或在采购中心敦促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以邮局印鉴日期为准)仍不能配送者,每一项目处5000元违约金,累计达三个项目者(包括7日内不能配送而强制撤标者)撤销其全部配送资格。 3、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 十一、管理服务费 按《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本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暂定一年。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协商可以签订集中采购配送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并在江宁卫生网公示。 3、乙方和丙方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相互交换、索取规定的各种资质文件,以存档备查。 甲方:乙方:年月日: 中介服务集中采购合同 篇3合同号: 兹由买方企业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各方同意买卖有关商品并遵守各项条件如下: 1. 商品 商品代码: 说明: 备注: 2. 原产地 原产地: 生产厂商: 3. 质量 3.1卖方应按照买方认可的产品供货。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产品本身或生产场地有任何改变。 3.2卖方应严格按照经买方认可的,体现于相应的图样、菲林、样本、CAD软件及品质协议等中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生产或供应货品。如有任何改变,买方负责告知卖方更新有关图样或菲林等,卖方严格跟进相关的变化。 3.3卖方应不断改进品质,愿意配合买方不断提高各自的品质体系,达到品质目标。 3.4买方提出来的任何质量投诉,卖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24小时内反馈给买方 3.5卖方应主动、积极地参与买方发起的改进活动,如质量免检等,以利于共同进步。 3.6卖方应保持所有生产或供应的货品均符合有关环保法规要求。 4.订单安排 4.1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PO)采购货品,卖方应严格按其时间和数量交货。实际购销的货品数量由买卖双方定期依据实际收货数量核对确定。 4.2卖方对采购商提供的订单应在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通过传真可电子邮件反馈给买方。 4.3卖方不断改进其企划表现,确保100%的供应可靠性,缩短供应时间,提高供货或订单变化的灵活性,愿意配合买方一起通过引入计算机系统等不断提高其企划系统。 4.4卖方应主动、积极地参加买方发起的有关企划改进活动,如JIT(即时供应)等,以利于共同进步。 5.价格及条款 5.1买卖双方应不断改进,通过提高质量与效率等来降低成本及价格,并让利给用户。双方确认努力保持这种降低成本的趋势,每年至少重新审视一次价格 5.2买卖双方同意在5.4条款各8.2条款所明确的交货与付款条件下遵循: 代码 说明 单价 币种 数量 范围 总计 5.3任何价格变化必须经双方同意,确定生效日期。有关的订单或销售通知(如有的话),应与最新的双方同意价格一致。 5.4付款条件: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正本发票后天内用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此条件等同于 天结算。 6.支持与合作 6.1买卖双方确认依据采购商的采购方针,通过共同努力,向合作伙伴的方向发展目前的型关系 6.2卖方确认配合买方发起的供应商考核、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及供应商改进会议等不断保持进步,达到有关质量、企划及价格等目标。 6.3买方将每季度评估一次供应商的表现,更新其认可供应商名册及供应商关系(商业型、优先型、合作伙伴型),如卖方表现不符合要求,买方将会反馈给卖方督促其改进。 6.4为发展新业务,买方鼓励合作伙伴型供应商早期介入买方的产品开发进程,卖方不得因此合作而收取费用。 6.5如买方提供了有关的设备、工具、测试仪器、模具等给卖方,卖方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及维护,如有任何严重损坏应在24小时以内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正式知会买方,并经买方同意立即采取正确措施予以修复。 7.包装 7.1所有货品应按照标准或买方认可的包装规格,用强度足够的卡 7.2包装说明 代码 说明 每件数量 包装 方法 7.3交运货品时应同时随货提供一份完整的装箱单或发货票,标时订单号、商品代码、数量及货品说明等。 7.4货品说时、代码及数量应清楚地标注在每件外包装及必须的内包装外面 8.发运及交货 8.1所有货品发运应严格符合买方发出的订单中明确的要求。 8.2交货条款:卖方必须在装船/运完毕后24小时以内,以电报或传真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船名航班号及起运日期、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等。 对于工厂交货的情况,买方应通过订单提前知会卖方提货时间等,卖方按要求做好发货准备。 8.3对于买方提供的需循环使用的包装、运输材料、工具或设备等,卖方应予以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与维修。 9.保险 9.1在FOB条件下,货品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2在CIF条件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10.检验 10.1卖方应随货或提前将有关的出货检验报告或证明提供给买方以备检查。 10.2买方按上面所述各方同意的质量、技术规格、订货及包装要求等进行收货并做来货检验 10.3若来料不符合要求并确定退货,退货需按要求由卖方拉走或买方退出,本地货一周内、国外货品一个月内退订。 10.4若来料不符合要求,使用紧急而被确定挑选,则卖方应立即组织挑选或由买方直接组织挑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1.索赔 11.1除应由保险企业或货运企业承担的赔偿外。对任何涉及质量、技术规格或数量等不符合双方同意的有关条款要求的情况,买方有权索取赔偿。因此发生的费用如检验、退货运输、补货费用、保险、仓储、装卸等应由卖方负担。 11.2有不符合的情况发生,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有责任立即采取改进行动,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12.不可抗力 12.1若卖方因不可抗力,包括罢工、火灾、水灾、政府行动或禁令或其他不可合理控制的理由,不能按商定要求按时供货,卖方应在事发14天内邮寄由当地政府签发的事发证明给买方。 12.2即使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恢复供货。若卖方在事发后两周内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买方有权按合同弃权处理。 13.违约或取消会员 13.1若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重要条款,如无合理解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拒收货品 13.2若买方要取消或终止合同或订单,而其理由超出卖方所能接受的范围,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4.纷争解决 14.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14.2双方选择仲裁时,应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并确定仲裁机构。 14.3如果选择诉讼,应按中国的法律规定确定受理案件的诉讼法院。 15.其他 14.1未经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报经口头、书面、出示或借用、转让、泄漏给第三方。对于OEM及分包产品,如有必要,双方可另立知识产权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在原件上签字,各执一份。 授权签字: 买方: 卖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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