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钢板货物运输合同书 |
范文 | 钢板货物运输合同书(通用3篇) 钢板货物运输合同书 篇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运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依据甲方提出的发货申请,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指定的时间、地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2、在短途汽车到厂装货时,请务必确认货物的完好性,如若发现有包装破损、货物自然变形或者呈现明显伤痕的情况,当场要求停止装货,经甲方与厂家确认后再做继续装载或者进行换货处理; 3、乙方在运输货物时,必须将货物固定扎实,并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如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淋雨等,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7天内予以赔偿甲方; 4、鉴于铁路运输的多样性,乙方需将装货要求(件数、吨位要求)以及对应的价格以函的方式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盖章回传,此函方可生效;若在执行期间有调整,请提前一周告知甲方; 5、甲方所委托运输的货物彩涂钢板、镀锌带钢、热轧带钢、镀锌卷均需做好防水措施,在由厂运至货场,未能及时装火车时,仓储期间做好一切致使货物受潮的防水工作;车皮运输途中亦需要盖好帆布; 6、火车离站后,乙方需将车皮号、箱号、以及所对应的货物卷号明细、离站时间、预计到达时间以电子档或者传真的方式告知甲方; 7、自提货起,货发生损坏或者交通阻塞等原因,造成货物无法按预定时间送抵的务必第一时间知会甲方; 8、货物到站后,乙方需联系甲方当地分公司,协商后按要求安排送货; 9、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所发货的厂家、发货量等走货信息; 10、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如由乙方不投保货物险,一旦出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运输费用的确认: 铁路费用:双方以经双方盖章确认后的报价函为基准结算; 其他费用: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进行。 12、费用结算: 乙方承诺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运费: ①费用按车次结算,只有在乙方送货至指定地点且收货方确认无货损后结付运费; ②运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并确认上月的运输费,并在当月的15日前一次支付上月应付给乙方的运费。 13、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得采取单方延期送货或拒不支付运费费用等方式。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钢板货物运输合同书 篇2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水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 第二条: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装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将回单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5.2、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为本月发生运输费用的结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运输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收货方需要运输发票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开据运输发票,如有扣除的款项(管理费每吨2元),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钢板货物运输合同书 篇3发票号码: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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