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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建筑产品购销合同
范文

广西建筑产品购销合同(通用3篇)

广西建筑产品购销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方单位(供方):

  需方单位(需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____承建的____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需方委托供方____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__

  2、工程地点: ____

  3、供货期:从 年 月 日至工程完工为止。

  第二条、物资名称、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采购总量要写清)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

  柴油

  汽油

  合计

  合 计 金 额:¥ 元(人民币大写):

  1、结算数量金额以需方实际验收数量金额为准;

  2、以上单价为含增值税价。供方承担装车费、运输费、运杂费等费用,负责交货到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和位置并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售后服务。 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接到通知后 2 天内送达。卸车费需方承担。

  3、当实际购买数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经需方书面签字盖章,需方有权对超出部分的货物不予认可,需方的任何代表、个人所签认的数量和金额对需方无效。

  4、需方采购物资如因原材料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对单价进行调整,且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签字盖公章后执行。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所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要求,对所供物资质量负责。供方所供柴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GB19147—20__,供方提供相应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厂家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资质证书等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复印人签名)质量检验以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为准。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和收货人:交货地点:____工程项目部;需方指定物资验收人: __ ,身份证号码 __X ;结算对账人:__ ,身份证号码:__ 。需方如要求变更收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1天书面通知供方。

  2、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柴油运至合同约定的需方指定地点并放到指定位置。

  3、需方只对合同约定收货人员在供货单上加盖需方“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数量给予确认,单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执行。未经需方盖公章确认,附加在供货单上的其它附加条款或需方人员所签认的欠条等单据,需方不认可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4、供方业务负责人:__X电话:__身份证号码:__

  第五条、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地点:货放到需方指定交货位置验收 。

  2、验收方法:供方材料进场时必须经本合同第四条中需方约定的验收人员及监理人员按合同第三条进行验收,验收人员按要求办理货物验收及入库手续,需方收货人及监理人员验收后,双方签字确认。

  3、验收标准: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验收标准实行“双控”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提供与所供产品相符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供货质检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经监理见证(或双方共同)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以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为准。如经有检测资质的权威部门检验不合格,需方第一时间通知供方,并按本合同第七条第3点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

  1、结算依据:以需方指定收货人验收后加盖专用“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供货单上的数量作为结算依据,价格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补充协议的价格)结算,由合同约定的需方结算对账人员开具结算单(需方统一的结算单样式),经需方现场项目经理 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凭证。非经需方指定收货人加盖“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单据需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需方无法律效力。

  2、结算周期: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当所供材料到达工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每月的10日前双方对清上个周期的账目并完善结算确认手续。

  3、付款时间:需方每月25日对供方当月所供的柴油进行结算,按供方每月供应产品数量并经需方签认的数量扣除合同条款规定应扣金额后,持有效收据和法定有效税务票据在需方材料、财务部结算,需方财务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条款,在次月25日(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到账后)支付当月材料款的70%,余款30 %在下批次货款结算确认后一并付清;以次类推,最后一批货物结算余款从供完合同约定材料之日且所供产品确认检测合格后45天内付清。

  4、在完善相关结算付款手续后,供方根据当期确认付款金额先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 柴油 销售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且不属于需方违约。需方收到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供方。

  5、当采购多项不同税率的材料,不同材料的税率应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约定详细,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

  6、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等公对公支付,禁止现金支付。

  7、供方负责将每次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对账结算单(盖有乙方单位公章或结算专用章)扫描并发送给需方以及__公司材料设备科电子邮箱__ 。合同签订后联系函件的确认方式:书面确认或电子邮件通知。

  第七条、责任条款

  1.供方应保质保量及时组织货物供应。由于供方原因导致发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向需方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如:气候、地质、自然灾害等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延期交货或者延期付款。若供方延期交货,则承担本合同未交货部分货款的0.3‰/天作为供方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货款的0.3‰/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但不得超过所欠货款总金额的5%.

  3、 供方所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供方供应的货物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需方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供方,双方共同验收或取样送检,如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供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且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供方承担。如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

  4、供方每次供货应随货附带当批次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付货款。供方提供的每批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和铭牌必须与实物相符,如发现质保资料不真实不完善,需方有权延期支付不相符部分产品货款,直到提供真实有效相符的质量证明书为止。

  5、供方必须遵守需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供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需方工地各项管理要求,不得在需方指定的卸货通道、仓库等规定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活动,任何因供方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供方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责任,且须继续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7、供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应立即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及时送达需方,如因供方原因逾期送达导致需方损失的,因此造成需方的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8、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无条件协助需方办理。

  9、需方在收到供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遗失时,供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报税证明单》,并配合需方办理相关的抵扣事宜。

  10、如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供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11、当供方所供货物存在分批交货时,供方应在需方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1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供方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供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供方应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13、供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所在地的名称及完整的项目名称。

  14、供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货物由供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供方应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15、供方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16、若需方无故拒收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运杂费、装卸费由需方承担。

  17、因需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需方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供方有权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需方违约金。

  18、需、供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9、供方保证其提供应的本合同项下的材料、设备、技术或其他任何部分,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需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或追偿,均由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陆份,供方壹份,需方伍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有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无(以下空白)

  供 方需 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开户银行:支行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 话:电 话:

  税 号:纳税识别号:

  纳税资格状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格状况:

广西建筑产品购销合同 篇2

  需 方:

  供 方:

  工程地址:

  产品名称:

  签约地点:

  合同条款

  需方:

  供方:

  为明确需、供双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供方向需方提供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生产厂家:

  1. gcl低压开关柜。

  2.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以上总价款不因市场材料价格涨落或汇率变动而调整)。

  3.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合同总价款为供方按图完成低压柜生产、安装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全部设备材料费、材料检验费、机械费、人工费、运输费、二次设计费、管理费、税费、系统调试检测费、现场安装拼柜、接地等费用)。

  4.第二条

  第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和保修条件:

  1. 产品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供方承诺严格按需方提供图纸、广州市及萝岗区供电部门要求进行制作和生产,母线室三相母线及中性母线按照图纸要求提供、安装,柜内铜母排须做平柜顶,每组低压柜零排和地排要分别用不小于zrbv-70mm2电线可靠连接于基础槽钢,每组低压柜外壳都要与基础槽钢进行不少于三点的焊接。主要开关按图采用在上海人民、贵州长征、广州白云系列中自主选择品牌系列,其它所供元器件必须为厂家全新原装产品。

  2. 供方承诺,无论需方是否对产品进行并通过了各种检验,均不能解除供方对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3. 供方所供产品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本合同约定,并确保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

  4. 供方保证所供产品,为供方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且可以合法转让产品,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产品。

  5. 在供需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内,供方须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若因设计或外因造成产品相关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给予处理解决,经签证认可后,需方只需提供零配件更换费用。

  6. 供方所供产品保修期为验收通电之日起计二十四个月。

  7. 保修期出现因产品质量需要维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两天内必须派员维修,否则需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维修,费用在供方保修金中扣除。

  8. 因图纸设计变更造成产品更改的,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负责更改,涉及到增减费用的,在产品验收送电后需方书面予以确认。为保证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需方的确认不影响双方关于交货安装日期的约定。若供方不积极配合,造成需方整体工程验收送电延误,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由此造成需方的相关损失。

  第四条 货品安装地点及运输方式:

  供方负责将产品送至广州市萝岗区科汇金谷永电二期项目工地内并负责卸货、产品就位、安

  第五条 包装标准、附件及附属资料:

  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包装标准,交货安装验收前,供方须按需方要求提供产品备品附件及实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产品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需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所造成交货日期延误或工程送电延误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若在双方约定交货安装日十天内仍不能提供上述备品附件及相关资料,造成需方工程无法验收送电的,需方有权更换供货厂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六条 产品验收标准及结算:

  1. 本合同约定产品验收标准以国家、省、市对本型号产品的制造及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图纸所要求为准,且需达到相关区域供电主管部门验收要求。

  2. 产品货到现场并安装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经需方清点有关规格、型号、柜内开关、所有配件、数量、相关技术资料须与图纸要求及合同约定一致后,由供方填报《低压开关柜货品验收证明书》并加盖公章,交由需方现场项目经理和工程部经理共同确认并加署意见,作为支付货到款的文件依据,否则不予办理货到款。

  3. 全部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后,由供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加盖公章及上报工程量,交由需方现场项目经理和工程部经理共同确认并加署意见后,作为支付送电款的文件依据,否则不予办理送电款。

  4. 如经需方验收不合格的,由需方出具《整改通知单》,供方应在签收该《整改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进行商品更换、补发。

  5. 凡牵涉到设备改型及零部件更改的或增减设备的,供方须在整体工程验收送电后15天内提交结算凭证,否则视为放弃对合同外增加设备或零部件造价主张。

  第七条 需方委派蒙丹、供方委派 为双方合同履约代表,共同负责本合同产品交货、验收签证、款项收取、质量处理、下发相关通知等事宜。

  第八条 合同价款支付: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需方支付总价款的20%给供方作为预付款。

  2. 产品全部到达现场且安装完毕,并经需方按照需方提供的图纸初步验收合格后,需方再支付总价款的50%给供方作为货到款。

  3. 全部工程经供电部门测试验收合格送电后30天内,需方再支付总价款的70%给供方作为送电款。

  4. 按本合同要求,供方送齐竣工结算资料并经需方审核完毕后四个月内,供、需双方算清双方的违约责任,需方于结算完毕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

  5. 合同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扣除相应责任款)一次性付清。

  6. 每笔货款支付的同时,供方均需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需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供方原因造成延期供货安装,每延误一天,需方有权从供方货款中扣罚人民币伍仟元作为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10天供方不予供货或安装调试完成时间延期10天或以上,即作为供方无故不予供货处理,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及另行更换供货厂家,供方应无条件退场,供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及全额退回需方已付款项外,还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需方工程的竣工工期延误的相关损失由供方赔偿给需方。

  2. 需方逾期付款的,工期按相应逾期的天数顺延。

  3. 确因现场施工条件及供方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供方提供《施工现场签证单》,经需方工程部核实确认后方为有效,工期按相应确认影响的天数顺延。

  4. 若供方所供元器件不符合需方所提供图纸标注的厂家、品牌、规格等相关要求或非原装产

  5. 供方不配合需方整体工程验收送电,导致需方送电延误的,需方有权按合同总包价下浮30%给予结算。

  6. 供方必须保证提供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如经税务局验证为假发票的,供方负责无条件将假发票更换为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并需按每张假发票人民币壹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需方直接在支付合同款时扣除,供方需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税局对需方的经济处罚及一切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有关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双方往来信函、传真,双方共同同意的设计变更签证等相关往来资料也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供方需遵守工地现场要求以及国家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事故、防火等规章制度,否则,因安全、质量等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供方负责。

  3. 因设计变更及供电部门验收造成货品修改或费用增减,必须由需方工程部确认核实并书面确认签证后,方为认可。供方应在验收送电后15日内,将有关变更、签证等原始凭证交付给需方,做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如供方逾期或不能提供,需方则按无变更、签证处理。

  4. 供方在需方整体工程完工后,供方需接通临时电源对已拼装的低压柜进行调试试验,及时出具试验报告给需方,并需派出技术人员配合验收送电。

  第十一条 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附件:设计图纸、报价单、技术要求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广西建筑产品购销合同 篇3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_________________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_________________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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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6: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