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工程委托招投标合同 |
范文 | 工程委托招投标合同(通用3篇) 工程委托招投标合同 篇1委 托 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一、总则 1、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 2、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在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工程投资,选择好承包商,确保招标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3、在招标工作中,双方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规定,组织好开标、评标、定标,将合同授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和有信誉的、技术上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并且投标价合理的投标人。 4、乙方应发挥其优势,为甲方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二、委托范围及内容: 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甲方委托的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实施规范的代理招标。 内容:根据昆明钢铁 有限公司 项目的实施进度,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每次需代理招标的具体项目,一事项一通知。 三、双方共同责任: 从公开开标到宣布授予合同前,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可泄露任何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甲方责任: 1、负责对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实行总体管理,有权对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如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将向乙方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2、负责向乙方提供编写技术标书和其它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应由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如:项目合同分包意向、工程量清单、图纸、设备及材料的技术参数、要求和交货期(工期)、结算方式等)。 3、负责通知乙方参加与代理招标项目工作有关的会议。 4、负责审查及批准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确认其是否满足甲方要求及维护甲方利益。 5、负责配合乙方组织标前会、现场踏勘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作。 6、参加开标,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乙方的组织下开展评标工作。 7、负责审查评标委员会编制的评标报告并依据该报告确定中标人,授权乙方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五、乙方责任: 1、负责在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办理代理招标公司的资质备案。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投标工作。 3、负责当好甲方参谋,了解项目(甲方)意图,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资料协助甲方审查设备选型的经济合理性,并向甲方做出设备或工程分包、划定标段等建议。 4、负责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对甲方项目的招标要求,在相应报刊和媒体(含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如采用资格预审方法的,将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对报名的拟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以便甲方确定最终投标单位。 5、负责招标文件(商务部份和技术部份)的统稿、编写、印刷、装订、发售工作。招标文件要求内容科学严谨、能满足招标项目(甲方)要求;外观精美、大气,能体现企业的地位及综合实力。 6、协助甲方办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报批和备案手续。 7、负责组织现场踏勘、标前会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作,甲方予以配合;负责向甲方和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发送经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8、负责协助甲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邀请公证单位、评标专家(专家的情况须跟甲方通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负责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负责开标、评标过程的组织、会议主持及会议记录。 10、评标结束后,协助评标委员会向甲方出具严谨的评标报告,根据甲方的授权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招标结束后,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原件)交甲方存档。 12、若甲方需要,可协助甲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甲方对工程建设所急需的关键设备进行催交。 13、办理其它应由乙方办理的事宜。 六、代理服务费及结算办法 1、招标代理的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__]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__]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发展委员会价格[20__]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计费基数为每个合同包的中标金额,其规定如下。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3、招标服务费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写、制作费和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的会议场地费、公证费、专家咨询费等全过程一切费用。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委托协议,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使委托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和其它后果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承办人: 委托承办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工程委托招投标合同 篇2业主(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预定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施工范围 1、施工范围: 回填种植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允许超过甲方认可的预算单价的限额。 第三条:施工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 第四条:工期 1、工期自预定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预计 天(包括法定假日),不计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等待甲方验收的时间。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程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等。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 3、苗木成活率达到100%。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1、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结算方式: (1)甲方应在预定开工日期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 (2)甲方应在乙方材料、工人进场以及提交开工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 (3)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加付至工程结算总款额的90%。 (4)工程结算总款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 支付。 第七条:保养期 1、苗木保养期为 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 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2、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施工其间的全面管理。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5)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6)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 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工程量变化或图纸变更造成工期延期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1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既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界满,接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日期: 日期: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工程委托招投标合同 篇3委托人:(签章)_ ___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 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 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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