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建筑工程委托鉴定合同 |
范文 | 建筑工程委托鉴定合同(精选3篇) 建筑工程委托鉴定合同 篇1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建筑工程鉴定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鉴定内容及要求: (详见委托书 ) 第二条 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的鉴定费为人民币: 具体支付方式: 1)签定本委托书时支付全部费用的50%。 2)领取鉴定书时支付剩余全部费用。 鉴定过程中,如发生必要的技术检测、图纸审查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按鉴定委托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或不及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负责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3)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鉴定费用; 2、乙方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出具鉴定报告,并保证鉴定报告的真实、合法、有效; (2)负责保管好甲方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3)负责鉴定报告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本合同未到期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2、在委托事项未完成或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乙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关系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未按时提供合格鉴定报告或鉴定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本合同有关事宜引起争议,双方应首先力求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后此争议仍未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筑工程委托鉴定合同 篇2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刷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修改编制。 二、本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上(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委托试验检测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 工程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为明确双方职责,尽快完成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第二条 检测项目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检测): 1. 地基与基础检测(桩身钻芯、静载试验与低应变检测、基坑监测等)。 2. 见证取样检测(水泥、砂子、石子、钢筋、焊接、砼、砂浆、砖、土工、防水材料等)。 3. 建筑节能检测(门窗三性、玻璃、保温材料、外墙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电线、电缆、墙体传热等)。 4. 主体结构检测(变形沉降观测、钢筋保护层、植筋拉拔、饰面砖拉拔、回弹、楼板厚度等)。 5. 建筑附属物检测(管道水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等)。 6. 室内环境与水质检测(苯、甲醛、氨、氡、TVOC、水质常规等)。 7.钢结构检测(超声波探伤、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厚度、钢结构节点检测承载力、机械连接用紧固件及高强螺栓扭矩系数、机械连接用紧固件及高强螺栓抗滑移系数、钢结构的变形检测等)。 8. 市政工程检测(现场压实度/压实系数、弯沉值、轻型触探试验、抗滑性能、摩擦系数、构造深度、平整度、渗水系数等)。 9. 桥梁、隧道工程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法、钻芯法)、沉降观测、钢筋保护层、裂缝观测、静应力、静位移、动应力、动位移、桥梁结构检测、索力等)。 第三条 检测样品的运输和检测报告的交付 (一) 检测样品的运输 双方约定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将需检测的样品送至乙方检测场所(送样地址:桂林市相人山路桂林储运总公司2库7区,前台电话0773- 2811777),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样和检测。 (二) 检测报告的交付 1.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 肆 份,并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甲方上门提取检测报告。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甲方授权 为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三)甲方需严格按国家检测规范及相关取样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甲方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四)若需进行现场检测,应向乙方提前一天以电话或委托单形式通知,同时为乙方现场检测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如清理场地、提供电源和用水等,负责协调好与工地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派专人协调现场检测工作,并通知监理单位到现场见证。现场检测过程中,工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乙方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五)现场弯沉检测必须使用甲方工地运输货车。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七)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 (八)如果因质量出现检测不合格的情况需要复检,复检费用不含在合同中,由被检测单位承担。当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则沿用其单价计价,当工程量清单中没适用或类似的单价则按《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桂建检协【20__】第65号)收费标准收取。 (九)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乙方授权 为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代表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四)乙方应在与甲方约定的日期进场开展检测活动,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它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五)进场检测前乙方负责向甲方提出检测工作开展所需的条件及进行有关技术指导。 (六)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采集检测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七)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服务。 (八)按照各项试验项目周期及时的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所有检测报告均一式四份。 第六条 检测费用与付款方式 (一)本项目的检测费用,以甲方实际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按《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桂建检协【20__】第65号)收费标准的 计算收费。(注:基桩检测应根据设计图纸另行详细报价)。 (二)本合同签定后,检测费用由乙方打出对账单经双方确认后,以实际发生的检测项目及数量计算,每 月或每达到 万元时结算一次,支付时间为账单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领取最终检测报告前,甲方须付完所有检测费用。 (三)根据桂建检协34号文《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区二维码唯一性标识指导价为: 1、带托盘二维码(含超高频芯片)标识,价格4元/组(3个)和6元/组(6个); 2、带扎带二维码标识(长度为38厘米)的价格2元/根,长度为60厘米的价格3元/根; 3、带贴纸二维码标识,价格50元/100张·每卷。 以上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以甲方在乙方处实际领用的数量计费。 (四)付款方式采用转账方式。乙方收到费用后提供等额有效合法的票据给甲方。 (五)甲方开票资料。 公司名: 税证号: 开户行账号: 开户行: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六)甲方对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七条 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指派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一)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 0.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 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4、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甲方应承担重复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 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提交检测报告,如因此影响工程进展,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支付检测费用达到 日时或检测费用达到 元未支付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甲方主张支付所拖欠的检测费用和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合同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可签署解除协议解除本合同,除解除协议约定之外,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其发生或后果的实际情况,包括:恐怖主义分子破坏,战争,天灾,疾病,公乱,民变或骚乱,禁运,封锁,爆炸,地震,火山爆发,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以可行之通讯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延期部分合同义务。 3、甲方可根据项目具体客观情况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向乙方支付已检测(监测)并已提供检测(监测)成果的对应费用,乙方如有损失的,需由甲方赔偿。在此情况下双方对合同提前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于甲方指定期间内返还甲方所有商业秘密资料、信息,不能返还的予以销毁。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甲方对合同终止前乙方提交的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也不影响乙方对提交成果享有的署名权。 5、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合同解除的情形,适用其相关约定。 第九条 其它 (一)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 本合同自该工程送样委托检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该工程竣工结清帐后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下方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签名) 电话: 日期: 乙方: 广西晟立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名) 电话: 日期: 建筑工程委托鉴定合同 篇3委托单位(甲方): 服务单位(乙方): 签 订 地 点: 一、合同双方 委托方: 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工作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__〕57号); (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应依据财综(20__)128 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__〕15号); (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__]1号); (五)《土地整治工程 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__); (六)《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__); (七)《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__); (八)《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__); (九)《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__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__); (十)《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__)。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__); (十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呈验收规范》(CJJ1-20__)。 三、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服务内容: 3、项目规模: 4、项目实施地点: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该项目性质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甲方委托乙方开展 工作,其中工程复核: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相关办法、规定,按照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对项目区建设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一次性复核(面积复核、隐蔽工程除外)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复核报告。 五、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红线范围图等基础资料。 (二)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完工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清单进行审核; (三)协助乙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联系组织有关方安排熟悉项目人员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五)按照本合同的方法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六)按照合同要求,享有相关成果报告。 六、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完成,按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技术服务成果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__]1号)、《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 1040-20__)、《土地整治工程 第 2 部分 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 1056-20__)《土地整治工程 第 3 部分 验收技术规程》(DB45/T 1057-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20__-9-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__〕128 号)、《工程测量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__)、《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呈验收规范》(CJJ1-20__)等要求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等技术标准编制。 (三)按照合同要求,享有技术服务工作报酬。 七、成果要求 (一)技术服务及成果应符合国家、行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相关技术审查。 (二)工程复核成果:合同签订后并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开始进行工程复核工作;复核报告应在现场复核工作结束后30天内提交正式工程报告,复核报告一式4份(含电子文档版)。 (三)在工程复核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等自然因素,造成不能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的,经甲方确认,则工期相应顺延。 八、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委托费用 人民币 (¥ 元),该价格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本服务费为项目完工后的一次性服务费。 (二)付款方式 1、在乙方向甲方提供财务所需要的相关发票等票据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价的30%为预付款,乙方提交完整的服务成果后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70%的全部款项。 2、本服务费用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3、每次结算服务费前,乙方先提供结算额等值面额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复核不合格项目重新复核产生的工程复核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__〕15号)规定由施工方承担,工程复核费按人员差旅费、车辆油费、钻芯设备保养费、人员住宿及餐饮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支付。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复核费的 1‰ 计算,但不能超过本合同款。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现场复核或提交复核报告,每拖延一日,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复核费的 1‰ 计算,但不能超过本合同款。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即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贰份。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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