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2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
范文 | 2022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以及计税原理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9号),该文件赋予了年终奖一个税法专用名字: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高端大气上档次不? 2、计税原理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解为“月奖金”,原因很简单,这是一年辛苦工作取得的,为了照顾纳税人,先按“月奖金”的金额找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再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和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特殊情况下,发放年终奖的当月,职工取得的工资减去五险一金后少于法定扣除金额的(目前法定扣除金额为3500),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该差额后计算个税。具体的法规原文如下,大家消化一下: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第一步,判断是否有“差额”可以扣减。确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该职工取得的工资和五险一金。如果当月工资-五险一金大于3500的,则可以直接进入第二步,否则计算出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了使计算公式简洁,以下简称“差额”),差额=3500-(工资-五险一金)。 第二步,计算“月奖金”,按照下面计算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月工资-五险一金大于3500 商数=(全年一次性奖金)/12 2、当月工资-五险一金小于3500 商数=(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12 注:无论职工当年在公司任职足一年,均除以12。 第三步,按照第二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1、当月工资-五险一金大于3500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五险一金小于3500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A公司当月给张某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08,000.00元,如果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00元,个人缴纳部分的五险一金为400.00元。 第一步:判断是否有“差额”可以扣减:5000-400>3500,没有“差额”可以扣减,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商数=108,000.00/12=9,000.00查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00; 第三步:应纳税额=108,000.0025%-1,005.00=21,045.00,个人税后年终奖为86,955.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案例解析A公司当月给张某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08,000.00元,如果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00元,个人缴纳部分的五险一金为200.00元。 第一步:判断是否有“差额”可以扣减:3000-200<3500, 差额=3500-(3000-200)=700,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商数=(108,000.00-700.00)/12=8,941.66查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00; 第三步:应纳税额=(108,000.00-700.00)20%-555.00=20,905.00,个人税后年终奖为87,095.00元。 提示:以深圳地税个税申报系统为例,在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先将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个税数据向录入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系统中保存,暂不申报;再录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保存后一同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xx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xx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xx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xx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xx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xx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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