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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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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精选17篇)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

  一、目的

  干部后备队是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而组建的后备干部培养、储备资源池。为规范干部后备队的管理,明确干部后备队选拔标准、选拔程序和培养方法,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供合格的后备干部,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二、定义

  干部后备队分管理三级后备队、管理四级干部后备队、管理五级干部后备队、员工干部预备队四层进行培养,其中:

  管理三级干部后备队:从优秀员工中选拔进入华为大学培养,是三级管理者的候选资源池成员;

  管理四级干部后备队:从优秀的三级管理者和优秀的跨部门团队核心成员中选拔进入华为大学培养,是四级管理者的候选资源池成员;

  管理五级干部后备队:从优秀的四级管理者和优秀的重量级跨部门团队核心成员中选拔进入华为大学培养,是五级管理者的候选资源池成员;

  员工干部预备队:是指在培训各环节以及上岗试用过程中持续表现优秀,并经过各培训组织部门综合考察评价选拔出来的优秀员工。员工干部预备队选拔出来,重点是对这些优秀新员工进行跟踪考察和牵引,促进他们在岗位工作中快速成长,公司对员工干部预备队不安排专门的管理技能培训。

  三、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华为各全资子公司。

  四、干部后备选拔

  1、选拔基本原则

  公司从如下员工或干部中选拔干部后备队员:

  1) 符合公司干部四象限原则,绩效优良、有责任感和使命感、敬业与奉献、对公司忠诚、品德优秀并具备一定任职资格的中外员工和干部;

  2) 优秀特招人才参照上述标准可以直接选拔到相应层级干部后备队进行培养;

  3) 品德作为后备队员选拔的一票否决条件。

  2、选拔组织

  干部后备队选拔组织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华为大学联合组织。各业务体系管理团队对本体系干部后备队选拔工作集体负责,各业务体系管理团队主任是本体系干部后备队选拔组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体系选拔组织工作过程和选拔结果负责。各业务体系干部部作为本体系干部后备队选拔执行机构,负责本体系具体选拔工作组织落实。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华为大学对业务体系选拔工作要提供培训支持。公司各级管理者要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干部后备队的选拔推荐工作。

  3、选拔标准

  1) 管理三级干部后备队选拔标准:

  a、品德优秀且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绩效一贯优良,绩效评价在本业务体系内横向排名前25%;

  c、任职资格为2级普通等以上,劳动态度优良;

  d、优先从优秀一线团队中选拔后行备队员;

  e、符合上述标准参加过A培的员工优先考虑。

  2) 管理四级干部后备队选拔标准:

  a、原则上担任管理三级岗位(含跨部门团队核心成员)1年以上;

  、品德优秀且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c、绩效一贯优良,绩效评价在本业务体系内横向排名前25%;

  d、任职资格为管理三级普通等或职业等;

  e、团队组织氛围好者优先;

  f、关键事件表现突出者优先。

  3) 管理五级干部后备队选拔标准:

  a、担任管理四级岗位(含重量级跨部门团队核心成员)3年以上;

  、品德优秀且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勇于承担责任与压力;

  c、部门绩效一贯良好,部门绩效评价在本业务体系内排名前25%;

  d、任职资格为管理四级普通等或职业等;

  e、具有不断自我批判的精神和面向未来的战略性思考能力。

  4) 员工干部预备队选拔标准:

  a、上进心强,品德优秀;

  、入职培训各环节表现优秀;

  c、上岗适应能力强,工作投入,认真负责,绩效结果好;

  d、自愿前往一线艰苦地区长期工作与锻炼;

  e、有管理方面的关键行为表现与潜力。

  4、选拔程序

  1) 管理三级干部后备队选拔程序:

  根据管理三级干部后备队选拔标准,由两名三级管理者共同推荐(每个推荐者需独立给出推荐评价意见),经干部部对推荐名单和推荐资料进行审查,报上一级管理团队评议通过后,将名单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与程序审查,合格后入选管理三级干部后备队。

  2) 管理四级干部后备队选拔程序:

  根据管理四级干部后备队选拔标准,由两名四级管理者共同推荐(每个推荐者需独立给出推荐评价意见),经干部部对推荐名单和推荐资料进行审查,报上一级管理团队评议通过后,将名单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入选管理四级干部后备队。

  3) 管理五级干部后备队选拔程序:

  根据管理五级干部后备队选拔标准,由两名五级管理者成员共同推荐(每个推荐者需独立给出推荐评价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报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评议,合格后入选管理五级干部后备队。同时推荐者要签名承诺对被推荐者三年的表现承担连带责任。

  4) 员工干部预备队选拔程序:

  根据新员工培训期间的综合表现以及上岗工作过程中的表现,由华为大学、各培训实习机构以及各干部部定期选拔。

  5、选拔周期

  1) 各层级管理干部后备队和员工干部预备队:每年选拔一次,每半年复核一次;

  2) 干部后备队是一个动态的资源池,培养过程中不断有人转出或筛选出资源池;新干部后

  备队员可以不断补充进池,但各级干部后备队总体规模根据岗位配置需求保持相对稳定。

  五、干部后备队培养

  1、培养原则

  1) 公司对干部后备队的培养采取培训和岗位实战锻炼相结合、培训与工作实践不断循环的

  原则;

  2) 华为大学负责通过培训对干部后备队进行培养,重在提高后备干部的素质、能力、团队

  领导力,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后备干部掌握科学的学习与工作方法;

  3) 各业务部门负责在工作实践中培养锻炼后备干部,重点要培训考察后备干部的责任心、

  使命感、敬业精神与献身精神、业务能务与绩效贡献。

  2、培养组织

  1) 华为大学对整体培养方案和培养过程负责,包括培养体系的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过

  程评价、过程记录和档案记录;

  2) 业务部门负责在实践中培养与考察干部,包括后备干部的岗位锻炼与考察、周边(或跨

  部门)锻炼与考察、艰苦环境或挑战项目的锻炼与考察等;

  3) 公司人力资源部任职资格管理部为干部后备队管理在人力资源部的接口,华为大学重大

  项目部为干部后备队在华为大学的接口,负责干部后备队培养全过程管理,并负责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干部后备队培养信息记录和过程文档,干部任职资格管理部门为干部后备队工作在各业务体系的日常工作接口部门。

  六、干部后备队考察、评价与任用

  1、考察与评价原则

  干部后备队在整个培养阶段的综合评价由华为大学学员鉴定中心负责,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华为大学培训期间的考察与评价由华为大学负责,考察与评价的重点是看后备队员对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表现出来的领导潜质等;

  2)干部后备队在业务部门承担本职岗位锻炼时的考察与评价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所在干部部负责周边考察与评价,考察与评价的重点是绩效、任职能力、劳动态度等方面;

  3)干部后备队在参加跨部门项目锻炼时的考察与评价由所在的跨部门项目组织部门负责,考察评价的重点是岗位适应能力、合作性、劳动态度等方面;

  4) 对干部后备队的品德考察贯穿整个培养过程,干部后备队的品德考察由公司组织干部部

  负责。

  2、干部后备队淘汰

  干部后备队培养过程始终贯穿淘汰机制,对干部后备队的淘汰和动态筛选相结合的机制进行,规则如下:

  1) 培养过程中触及公司规定的高压线者直接淘汰出资源池;

  2) 培养各阶段考核和考察达不到标准者直接筛选出资源池;

  3) 培养周期结束后综合评价排名末尾5%者直接筛选出资源池。

  3、任用原则

  1)华为大学学员鉴定中心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学员综合表现进行排序,作为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决策依据;

  2)原则上新提拔的干部必须从相应层级的干部后备资源池中选拔。

  七、职责分工

  干部后备队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总体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华为大学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业务体系干部部负责具体的落实执行。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干部后备队的选拔标准、选拔程序等政策文件的制订,选拔工作的组织发动,三、四级干部后备队选拔程序的审查与五级后备队资格审查等工作;

  华为大学:负责干部后备队培养方案制订、培训组织实施、培养过程的考察与评价以及干部后备队档案管理等;

  公司组织干部部:负责干部后备队思想品德考察评价与干部后备队监察;

  各业务体系干部部:负责本业务体系干部后备队的选拔组织、推荐名单与推荐资料审查、岗位锻炼的组织实施与考察等;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干部后备队的选拔提名、办公会议评议、岗位培养以及干部任用提名等。

  八、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华为大学,修订及废止权在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2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新任干部试用期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干部的新晋升或任用的试用期管理。

  3. 组织与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新任干部到职,包括协助新任干部原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办理新任干部到岗的人事相关手续,协助新任干部到新部门报到;作为新任干部和下属、主管和上级的沟通桥梁,协助新任干部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为新任干部提供管理和工作方法的支持和协助;在试用期间定期了解新任干部在新岗位工作情况,收集下属、主管和上级的反馈;组织干部转正答辩,并办理转正相关手续。

  3.2. 原部门主管

  原部门主管负责安排新任干部的工作交接。

  3.3. 新任干部直接上级

  新任干部直接上级从人力资源部、原部门主管等处了解新任干部工作情况、特点;安排新任干部到岗,对新任干部试用期工作提供及时的辅导和指导;对新任干部试用期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德、能、绩、勤的评价;参与转正评估,提出新任干部从到岗到当前的综合表现及变化情况,为转正评估提供客观依据。

  3.4. 原岗位任职者

  原岗位任职者配合新任干部到岗,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干部介绍其所负责业务主要特点、未来主要工作指标、相关主要的流程、与其它部门接口关系和主要下属的情况等,保证新任干部尽快熟悉部门情况。

  3.5. 新任干部

  新任干部负责向原岗位继任者进行工作交接;负责接手新岗位遗留工作;主动了解新岗位工作情况、员工特点、主要业务流程、接口关系等,尽快熟悉工作;就日常工作情况积极与人力资源部、上级沟通;参加转正评估,准备评估相关资料;部门职责规定的其它工作。

  4. 规定

  公司新任干部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以考察新任干部是否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素质和能力,以及对岗位的适应性。

  试用期是指新任干部到新岗位报到开始,到完成转正评估、办完转正手续这段工作时间。

  试用期是选拔过程的自然延伸,在这个阶段仍然需要对新任经理从能力、品德、态度、绩效等方面进行跟踪和考察,保证最终“选对人、用好人”。

  试用期结束的当月,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展该干部的转正评估工作。转正评估通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转正手续。如果评估不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延长试用期、解除试用转入干部资源池等处理决定。对做出解除试用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接任人员的选拔工作。

  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定期了解该干部工作和绩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帮助试用人员完善提高,以更好的满足岗位要求。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或公司领导通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提前解除试用。

  5. 附则

  本程序有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并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制度内容进行更新和维护。如若对制度内容有歧义,人力资源部和公司领导对制度内容的具有最终解释和修订权。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6. 附件

  附件1:新任干部任职跟踪表

  附件2:试用期干部转正申请及综合评定表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3

  为切实搞好科队级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公司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一支德才兼备、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为xx公司跨越发展提供必要的干部人才资源,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科级干部的任免

  第一条: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条:科级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廉洁自律能力以及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2、新任科级干部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

  3、新任正科级职务,一般需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新任副科级职务需从事管理、技术岗位3年以上;不符合上述任职年限的或越级提拔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文件下发之日算起。

  4、如因本人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必须满处分期限。

  5、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6、具备担任科级职务所需求的身体素质和其他专业技能、任职资格等条件。

  7、原则上必须是科级管理技术后备干部中的人员。

  8、因学历原因没有纳入后备干部的采煤、掘开、通风系统正队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期间工作绩效突出的,可破格提拔为科级干部,但年龄和其它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9、在党内担任书记职务的,必须有2年以上党龄。

  第三条:科级干部的任用程序

  1、提名推荐。提名推荐科级干部要坚持从后备干部中提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

  严谨、透明和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公司分管领导、基层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征求董事长、总经理意见并取得一致;行政干部由董事长、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公司分管领导、基层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一致;党政兼职的干部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征求分管领导、基层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公司党委根据推荐情况,经过酝酿协商,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根据党委的安排,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考察小组,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考察时要征求考察对象本单位(部门)领导、同级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具体人数为:机关不低于管理人员在册的70%,其它单位不少于20人。同时征求纪委、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全面的考察,并综合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写出考察报告,同时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不满半年的拟考察对象,要到原单位进行考察。试用期满的干部,本人写出试用期间的工作总结,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3、任前公示。由组织部负责将考察人选的信息在公司内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结果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提交党委会。公示结果或征求意见有异议的,由组织部会同纪委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或属于一般性缺点不影响提拔使用的,可以向党委会提交讨论;所反映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任职的将取消讨论。

  4、集体研究决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公司党委会议,党委组织部介绍拟任用人员的任职岗位及考察情况,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和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名,根据党委会的提名决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会、经理层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

  5、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联席会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到会。党政主要领导有一人缺席时,不能研究干部任免。

  6、会议作出任免决定后,依照有关程序下发任免文件。任免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由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谈话并宣布;任免单位或部门的其他负责人,要由公司分

  管领导进行谈话并宣布,党委组织部安排相关人员陪同。

  第二章 科级干部的任职交流与回避

  第一条:任职交流的对象

  1、企业发展需要交流的;

  2、培养年轻干部需要交流的;

  3、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应当交流,满9年的必须交流;

  4、按照回避规定需要交流的;

  5、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条:交流的重点是负责计划、财务、供应、纪检、组织、人事等工作的领导岗位。

  第三条:可以不交流或暂缓交流的

  1、离规定退出领导岗位不满3年的;

  2、所在行业或职位不适宜交流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4、其它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四条: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机关业务部门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基层同行业单位之间和党政之间进行。

  第五条:组织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调查研究,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交流任免。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科级干部进行交流,但一个班子一次性交流不超班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重要岗位连续任职应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限期到位,逾期不到位者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七条:任职回避的对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中一方任部门主管的单位从事办事员、材料

  员、会计、出纳等不适宜从事的工作。

  第三章 科级干部的退出

  第一条: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现有职务。

  第二条: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或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条:男年满56周岁(其中符合井下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年满53周岁)、女年满53周岁,免去其科级管理职务,纳入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管理。

  第四条:对达到规定年龄退出科级岗位的人员,退出前在生产、安全、技术或业务性较强的岗位上工作,身体健康状况好,确实工作需要的,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可聘用其从事相关的工作,聘期根据工作需要而定,但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第五条:失职、渎职和严重违反纪律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现有职务的,免去现有职务。

  第四章 挂职干部管理

  第一条: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公司根据干部岗位接替需求可选拔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到上一级岗位挂职锻炼。

  第二条:挂职期间履行所挂职岗位的职责,享受所挂职岗位的待遇。

  第三条:挂职人员比照科级干部进行管理。

  第四条:挂职期限为一至两年。

  第五条:挂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需要情况予以任用。考核不合格的一般按挂职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章 科级后备干部的配备及管理

  第一条:配备科级后备干部的要求

  配备科级党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后备干部,是完善我公司管理技术干部储存备选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的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此规定,向公司党委推荐合格的后备干部人选。科级后备干部每年推荐一次。

  第二条:配备科级后备干部的原则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在配备后备干部时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拔,坚持逐步培养、循序渐进、不断调整、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够条件的坚决不能选拔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

  第三条:后备干部的条件

  1、男性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参加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且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

  4、第一学历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的, 参加工作年限可放宽至3年。

  5、正科级后备干部要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满1年。

  6、推荐为技术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后备人选原则上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7、生产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在队级以上干部中推荐产生。

  8、如因本人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必须满处分期限。

  9、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高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同志,在现职工作中成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经民主推荐,得票率不低于33%。

  第四条:选拔科级后备干部的程序

  1、每年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本单位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人员按照正科和副科两个类别造表统计,报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重点对初步推荐对象的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信息进行审查,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2、在初步推荐审查的基础上,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在被推荐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要有一定的数量并具有代表性。具体要求为,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的要达员工在册的40%;机关的原则上要全部参加。员工满意度达50%以上者进入正式推荐程序。

  3、正式推荐大会的参会人员范围是: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由本单位科级干部;全体党支部书记、队长;部分副队长、技术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单位不低于70%的人员参加。

  4、对符合科级后备干部条件,按照得票率从高到低的原则取足应配职数,经公司党委审定,进入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进行管理。

  5、后备人选确定后,组织部以适当方式向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反馈结果。

  第五条:配备后备干部的数量为:正科级职数按现有正科级岗位的1:2配备;副科级(助理)职数原则上按现有副科级(助理)岗位的1:1配备。

  第六条: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组织部要把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和考核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中,每年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推荐,不合格者要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第六章 队级干部的任免

  第一条:由用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在符合条件的后备人选中提出拟任用人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审核,干部管理部门征求公司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对正式确定的拟用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同时征求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用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至少公示三天。

  第二条:经考察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按照《xx公司科队班子集体议事制度》做出任免决定,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相关任免手续。

  第三条:采煤、掘开、通风系统等重点队组正队级干部的任免,应按照《xx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章 队级后备干部的配备

  第一条:队级后备干部的条件

  1、男性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2、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井下队干要求是主体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参加工作满3年。

  4、正队级后备人选要在副队级或技术员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

  5、副队级后备干部人选要在工长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

  6、技术员的后备人选一般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见习期满1年(不受参加工作满3年限制),且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证书。

  7、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廉洁自律,安全工作好,任务完成好。

  8、如因本人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必须满处分期限。

  9、队级后备干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10、经民主推荐得票率不低于33%。

  第二条:队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程序

  1、每年初,由各工区将符合队级后备干部条件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进行员工满意度测评,员工满意度达50%以上的人员进入正式推荐程序。参与满意度测评的员工要占到队组员工在册的70%以上。

  2、正式推荐大会参会人员范围是:工区领导及工区相关业务组室人员;不低于本队组在册的50%的员工,其中书记、队长、技术员、工长、安全员、材料员、办事员必须参加。

  3、对符合队级后备干部条件,按得票率从高到低的原则取足应配人数,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进入队级后备干部人才库进行管理。

  4、队级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后,人力资源部以适当方式向基层单位党组织反馈结果。

  第三条:队级后备干部数量按现有队级干部岗位的1:1配备。

  第四条:队级后备干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考核。

  第八章 公推直选与公开招聘

  第一条:在条件成熟的单位逐步推行公推直选基层党支部、党总支书记,选举产生的书记报党委审批。

  第二条:公推直选的程序

  1、拟定公推直选方案。推荐支部书记时由基层党总支拟定方案报组织部批准;推荐党总支书记时,由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党委批准。

  2、基层根据公推方案中规定的候选人条件,一个岗位推荐两名候选人,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采取二选一的方法,赞成票达参会人员半数及以上者当选,如未过半数或票数相等则重新选举。

  4、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行文任免。

  第三条:根据干部岗位的需求,可采用公开招聘的办法选用干部。

  第四条:公开招聘干部的程序

  1、公布职位。由组织部将公开招聘的职位利用各种媒体公开,同时公开任职所需的资格条件。

  2、公开报名。各总支、直属支部按照组织部公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在员工中做好宣传并组织报名,同时做好资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3、资格审查。由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对不合格的人员予以清退。

  4、统一考试与面试答辩。由组织部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设计考试题目和答辩题目并组织考试与答辩。

  5、公示。组织部根据考试和答辩情况,选择其优秀者作为拟考察人选进行公示。

  6、组织考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对拟考察人选进行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

  7、会议讨论任命。组织部将考察情况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并按照会议决定和干部任用程序任用。

  第九章 干部的考核

  第一条:科级干部的考核

  建立科级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制度,一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工资、职务任用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队级干部的考核

  各工区要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队级干部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公司每年对50%的正队级干部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职务任用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4

  1、目的:为有效使用及管理计算机软件资源,并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之合法使用避免人员因使用非法软件,致触犯著作权法、知识财产权,影响公司声誉或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害,影响日常工作之进行,故订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软件使用之相关信息管理。

  3、管理办法

  3.1 管理单位:

  3.1.1 文件信息管理科负责公司所使用之原始合法软件保管及安装。

  3.1.2为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之合法使用,各单位对该部门的每台计算机应指定保管人,共享计算机则由单位指定人员保管,并将名单交由文件信息管理科备案,保管人对计算机软、硬件具使用、保管及合法软件使用之责。

  3.1.3各部门应指派专人管理监督该部门软件使用及授权情形,以确保该部门软件的合法使用,若发现使用之计算机存在来历不明之软件,则应移除或连络文件信息管理科协助移除。

  3.2 计算机软件安装及保管:

  3.2.1公司之各类计算机软件统一由文件信息管理科负责安装保管,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各单位因业务需要需使用时可提出申请,由文件信息管理科依该软件之授权使用范围进行安装。

  3.2.2严禁个人私自于公司计算机安装软件。未经文件信息管理科授权或同意,使用者不得私自将公司计算机软件信息透露给任何个人或机构,擅自透露者信息管理科有权做出处罚。

  3.2.3公司拥有之相关计算机软件,若有人员要安装则必须先提出申请并经单位主管及副总级以上主管同意后,文件信息管理科人员则依据申请单位提出之申请内容,安装至各计算机之内。

  3.2.4软件保管人对软件负保管之责,软件之使用者如有使用不当,造成毁损或遗失,应负赔偿责任。

  3.2.5各部门软件分配使用后,保管人或使用人职务变动或离职时,应移交其保管或使用之软硬件,并办理交接。

  3.3软件使用之权利及义务:

  3.3.1 禁止员工使用非法软件,或私人拥有之计算机软件安装使用于公司计算机上,亦不得将公司合法软件私自拷贝、借于他人或私自将软、硬件带回家中,如因此触犯著作权者,则该员工应负刑事及民事之全部责任,并依公司制度进行惩处。

  3.3.2为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之合法使用,各计算机使用人,以负责管理该设备所使用之软件,若发现使用之计算机存在来历不明之软件,应连络文件信息管理科协助处理。

  3.3.3 软件保管人或使用人,对于保管或使用之软件不可盗卖、循私营利或其它不法行为,违者除提报主管及依公司规定惩处外, 如因此触犯著作权者,则该员应负刑事及民事之全部责任。

  3.3.4为尊重知识财权,于公司内务必使用合法软件,而由网络上所存取之任何资源,仅限其个人使用,并禁止下载有版权之音乐(尤其是MP3)、影片及非法软件。

  3.4 软件稽查:

  为使软件在计算机中发挥应有之效用,并避免非法软件流入公司,文件信息管理科可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并依据下列原则办理:

  3.4.1 由文件信息管理科人员采定期或不定期检视计算机内相关软件或信息。

  3.4.2 为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之合法使用,文件信息管理科可不定期检查公司各单位所使用的软件是否合法,如发现使用非法计算机软件者,除提报与主管外,并追究责任。

  4. 本办法自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由文件信息管理科负责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6

  为安全、健康、节约、环保地使用空调,制订天健小学教室空调使用管理办法。

  1、教室空调使用几不准:

  (1)有流感、腮腺炎、手足口病等传染性疾病疫情时不准使用教室空调。

  (2) 体育课结束回教室后的下一节课不准使用教室空调。

  (3)气温低于30度时不准使用教室空调。

  (4 )不在教室上课,而在功能室(科学室、探究室、电教室等等)或体育场(馆)上课时,不准使用教室空调。

  2、空调的电源是专用电源,具体送电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2:20 14:00——16:10。

  3、教室空调遥控器要有专人保管,并具体实施空调开关机时间。不得在空调开机运行后再频繁开关机,防止损坏压缩机。

  4、在空调使用过程中关闭教室门窗,使之达到最佳使用效果。早上9:30前、中午12:30——14:00,教室门窗必须打开、通风。关闭、开启门窗时注意安全。

  5、空调开机后使用上下或者左右摆风功能。温度调控不能低于26度。

  6、保持教室卫生,不要放置异味物品在教室。

  7、如果空调出现故障请马上关闭空调,并及时通知总务处维修。

  电话:838、814(内线)

  各班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节约、健康、环保的教育,切实管理好教室空调的使用。学校将对各班使用空调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使用空调不当情况,将通报批评。

  总务处

  20xx-6-5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7

  一、检查工作

  1、查鼓风机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2、查排烟系统是否通畅,工作正常;

  3、查阀门开关是否牢固,密闭;

  4、查炉内是否通风顺畅;

  5、查燃气开关是否操作灵活。

  二、准备工作

  1、操作人员在岗,要严肃认真;

  2、所需工作(打火机、点火棒)齐备。

  三、操作步骤

  (一)点火

  1、打开鼓风机电源开关;

  2、打开排烟机系统开关;

  3、打开炉内门;

  4、将打火机点着后,将点棒喷嘴对着打火机火头,缓慢开启点火开关,将点火棒点着。

  5、调节好点火棒上火焰,将点火棒伸进炉内燃烧器中,缓慢开启燃气开关,点着炉内明火。

  6、取出点火棒,搁置在固定位置,并掉点火开关。

  7、调节鼓风阀门,将火焰调至所需状态,并闭炉门。(灶具工作中,根据所需火焰调节风门,即用既开,不用则关)。

  (二)熄火

  1、工作时,调节空气阀门和燃气开关。

  2、工作结束熄火,先关燃气阀门,后关空气阀门,最后关停鼓风机电源开关。

  四、注意事项

  1、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燃气规范要求,系统试压合格,具备鼓风和排烟设施且保证工作正常,排烟通畅,方可点火使用。

  2、点火前必须对管道设施、气表、灶具进行置换,排出空气,并注意炉内通风,防止存有燃气,点火时发生燃爆。

  3、使用前做好五个检查:

  (1)查鼓风机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2)查排烟系统是否通畅,工作正常;

  (3)查阀门开关是否牢固,密闭;

  (4)查炉内是否通风顺畅;

  (5)查燃气开关是否操作灵活。重点检查阀门连接点有无漏气,一旦漏气,应立即报告,并暂停使用。

  4、点火时要严肃认真。严禁气等火,只能火等气,严禁拿着点火棒开玩笑,防止伤人和燃爆。

  5、平时使用时,应随用随开,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注意点火棒喷嘴及燃气管道和灶具的清洁。

  6、严禁燃气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离岗,造成干烧和燃气泄漏而引发事故

  看了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的目的。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拓思路、激发创新;帮助学生树立学以致用、研以致用的创业、敬业和服务社会的职业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条 专业实习的内容和目标。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来制定专业实习内容,具体内容和方案要与专业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通过专业实习,不断调整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关系,检验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的高质量、高水平、适应性强的目标。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学院组织安排与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的专业实习的形式。其中,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以专业实习基地为主;学生自主实习须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单位同意,学院批准方可进行。同时,由学院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的职责。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专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订专业实习的总体规划、基本原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2)审批各专业的实习方案和实施细则。

  (3)负责全校实习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4)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5)对全校实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宏观管理。

  (6)参与处理与实习有关的各种重大事件。

  第五条 学院的职责。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关于专业实习的目的、内容、目标以及形式的基本总则和教务处的具体要求,切实抓好专业实习的各项工作。成立专业实习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的专业实习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制订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形式和内容、目的与要求、组织领导、指导教师、地点和时间、经费预算、考核方式等。并于实习前一周将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发给学生。教师工作量计算可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

  (2)组织落实实习计划的实施。包括:实习动员;专项培训;安全教育;人员安排;时间、地点和经费的落实;经费的使用与审批;实习内容和效果的检查监督;事故处理。

  (3)组织进行实习工作总结与交流;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

  (4)建立和完善专业实习基地,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实习效果。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专业教师应积极承担专业实习指导任务,指导教师的具体职责包括:

  (1)按照实习计划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专业实习方案,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2)认真做好实习指导工作,确保每位实习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

  (3)认真做好实习的检查(附表1)、考核和总结工作(附表2)。

  (4)专业实习结束后,及时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将之与工作记录及时上交学院。

  (5)实习期间要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6)指导实习期间,根据学院要求全程参与实习工作,定期检查实习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领导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同时要做好其他指导教师的接替工作。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纪守法,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危害集体和他人的行为。

  (2)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3)按时参加专业实习,保证实习时间;不得自行更换实习单位,擅自更换者,一经发现,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刻苦钻研,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力争取得良好的实习效果。

  (5)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准动用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实习单位或指导教师报告。

  (6)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专业实习者,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实习时间1/3以内者,必须经学院指导教师同意;请假时间为实习时间的1/3至1/2者,必须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1/2者,不能取得实习学分。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否则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实习工作结束后,参加实习的学生须撰写实习报告(不少于20xx字),对实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第三章 专业实习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专业实习经费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依据实习学生数量,由教务处按照一定标准划拨给各学院统一使用。

  第九条 学院支配专业实习经费,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专业实习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 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实习经费的管理。教务处根据专业实习有关规定,对专业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采用五级评定标准: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实习单位和学校双方的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专业实习中的表现、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评语和成绩。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严格按照各学院制定的专业实习成绩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考核。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成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率。各专业实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比例一般应不高于30%。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程序如下:

  (1)实习单位根据实习期间学生的表现和完成实习任务的质量给出评语及评分建议。

  (2)指导老师依据实习过程检查情况和学生实习报告给出评语及评分建议。

  (3)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双方评分建议进行综合评议,给出学生的最终实习成绩,并将成绩记入学生实习成绩评定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各学院参照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如有特殊情况,实习方案须上报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实习生管理规定范

  一、总则:

  1、毕业生实习是我司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司毕业实习生管理工作,现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凡来我司实习的毕业生,实行期限为3-6月。

  3、本规定适合在我司工作的大中专毕业(己学完学校规定课程进入实习期在校的)实习生

  二、录用实习生基本要求:

  1、以各部门的工作要求为依据,按办公条件许可、所学专业对口。

  2、实习生原则上为本科,,特殊岗位可接收品学兼优的专科生,且必须学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已进入实习的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以学校实习推荐信为准)。

  3、具备健康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具有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

  4、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审批程序:

  1、行政部对实习生所在院校推荐信及《实习生档案登记表》进行审核。

  2、行政部与用人部门进行面试,综合意见后将适合的《实行生当案登记表》交总经理审批。

  3、行政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办理实习生录用手续。

  四、实习生待遇: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给予实习补贴:

  ①应届毕业实习生:研究生x元月,专科生x元月。

  ②在校实行生:原则上公司不予考虑补贴,但是,在实习期间有突出贡献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考虑。

  (2)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如果确有必要,则按公司一般员工出差待遇执行。

  (3)实习生的食宿问题由个人解决。

  (4)凡来我司实习的毕业生,实习期限为3-6个月

  五、其他事宜:

  (一)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三)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四)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五)实习结束后,有关部门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用书面形式做出评价,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在实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公司可考虑让其转为试用期员工。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9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职责

  3.1生产保障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3.2生产运行部负责装卸用叉车的调度和管理。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以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4生产保障部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4.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1.2没有厂部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

  4.2.2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

  4.2.3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

  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动时,应及时通知生产保障部人员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蓄电池损坏。

  4.3.3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6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7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

  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9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

  4.3.10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4.3.11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2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3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

  4.6保养规定

  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联系生产保障部处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生产保障部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并将空气滤清器芯吹干净。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年应协助维修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失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和进行处罚。

  5.相关记录

  5.1叉车检查记录

  5.2制作维修单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设备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作业许可范围

  (一)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许可管理流程见附录A),办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

  1. 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

  2. 承包商作业;

  3. 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

  4. 交叉作业;

  5. 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

  6. 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

  7. 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二)以下作业执行专有作业许可证:

  1、电气作业执行《大庆石化公司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大庆石化公司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2、检维修作业执行大庆石化公司《检维修风险控制及开工任务通知单》;

  3、没有属地管理单位,由项目建设部门单独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执行《开工前条件确认单》。

  (三)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作业,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1. 进入受限空间;

  2. 挖掘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吊装作业;

  5. 管线/设备打开;

  6. 临时用电;

  7. 动火作业;

  8. 放射性作业;

  9. 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质,确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确保对所有高风险的、非常规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八条 作业前准备

  (一)布置任务。属地单位应与作业单位到作业现场,就工艺、设备、环境、工作任务及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作业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风险评估由作业批准人负责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进行充分沟通;安全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三)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涵盖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统一完成风险评估。

  (四)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将风险控制到可接受范围内。

  第九条 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作业前申请人应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许可证;

  2. 作业内容说明;

  3.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4. 风险评估结果;

  5.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二)作业申请人应是实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如项目经理、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申请。

  (三)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证所涵盖的工作,实地考察作业环境、参与作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不同的作业单位应分别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条 安全措施

  (一)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削减措施。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二)许可证审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应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同时在作业许可证中注明工作期间检测的时间和频次。工作中包含的动火、受限空间等专项作业的气体检测执行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三)许可证得到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如按照检测要求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粉尘浓度检测表”见附录C。 (四)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均应按照相应要求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相关人员佩戴齐全,执行个人防护装备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确认对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规定的遵循情况,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四)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五)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六)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七)其他。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上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与相关单位(包括相关方)的沟通情况。

  (八)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三条 许可证审批

  (一)根据作业初始风险的大小,由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批准人通常应是企业主管领导、车间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四)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作业许可申请。

  (五)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过申请人和批准人的审批。

  第十四条 许可证取消

  (一)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 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 事故状态下。

  (二)当正在进行的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重新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系统、设备和一段指定的时间段,如果工作时间超出许可证有效时限或工作地点改变,风险评估失去其效力,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四)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作业许可证。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第一联和第三联上签字。

  第十五条 许可证延期和关闭

  (一)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也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二)在规定的延期次数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确认其涵盖的相关专项作业许可证均已关闭,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四)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许可证分发

  (一)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1. 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2. 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的作业公示板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3. 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二)当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工作完成后,许可证第三联由申请人、批准方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许可证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三)在工作实施期间,申请方应时刻持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并将作业许可证第一联、附带的其它专项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和安全工作方案放置于工作现场的醒目处。 (四)当同一工作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时,每个施工单位都应有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当工作需要中断(正常工作期间在现场的休息除外)时,许可证第一联应交回批准方保留。

  (五)其他专项作业许可证的分发与延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属地单位,在作业期间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违反相关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1

  一、 使用原则

  1. 使用公司的手机作为统一的对公司内部人员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外部联系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将作为公司名片上的唯一联系手机号码。

  2. 所有配发手机及手机卡均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员工不得据为已有,所有使用者需爱惜和妥善保管,不得损害和遗失手机及手机卡。

  3. 公司行政部将所有手机及手机卡编号登记,员工领用后,公司将在每月初全面检查。

  4. 所有手机配备人员在领取手机时需签字登记。手机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借给他人使用,员工需按手机原价缴纳押金。离职时,手机与手机卡完好无损退回公司后,押金全数退还。

  5.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必须使用公务手机,每个月话费由财务缴纳,与公司相关的联系人信息必须储存在手机通讯录中,储存时说明此人所在单位、姓名、职务。与本岗位有业务联系的电话号码不得恶意删除,否则扣除手机押金,并给予重处。

  6. 公务手机应保证电量充足,随身携带、人机一体。凡配备手机者须在工作时间保持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在工作时间内如出现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每次罚款100元。在非工作时间,员工可将公务手机关闭,但仍需保持私人手机通信畅通。

  7. 员工不得使用公务手机做出违法违纪违规和不文明的事情,如造成不良影响,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员工自行负责,并给当事人重处。

  8. 员工手机安装了外勤人员管理软件,上班期间员工必须保持此软件的运作,不得擅自关闭此软件与定位系统,如发现关闭、删除此软件的情况,每次罚款300元。

  9. 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需用外勤365考勤,到员工到达指定上班地点后使用外勤365打卡功能,下班时也需要用此软件打卡下班。

  10. 每日上班时,员工必须将工地实际情况拍照上传到外勤365,每日下班时也需要上传今日工作成果。

  11. 上班期间当员工到达一个新的地点的时候,需要用手机定位功能报告当前地点。

  12. 员工每日产生开支时,需用外勤365及时上传开支信息。

  二、 手机维护规定

  1. 所有使用手机人员需遵守手机号码归属地的套餐细则,尽量充分使用套餐,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超出工作套餐及固定消费内的费用自理。

  2. 如手机丢失,应于12小时内报公司总经办,由总经办协调电信部门办理购买新机、补办UIM卡,员工需原价赔偿于公司,因为补办手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负责。

  3. 手机发生故障,属产品“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总经办与电信部门协调解决;属个人原因造成的,员工需双倍赔偿于公司。手机丢失、发生故障,使用者应及时向主管汇报,向总经理说明情况,告知联络方式。

  4.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经董事长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签字: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2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票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四、开据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严格执行政策,注明时间、开票人员的姓名、单位,以便备查。同时开票人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五、处罚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做到开票、缴款两分离,严禁工作人员随意坐支、挪用。

  六、票据作废必须所长签字同意,财务股、县所票管员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七、营运证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发放人情证。

  八、财务股和县所票管员每月对各基层站、队、股所领票据缴销使用情况严格核查,每月将票款使用情况上报所长。年终对所有票据核缴收回入库,发现问题要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员发生变动,在互相交接时,必须签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对不遵守、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开票不规范、票据管理混乱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对开人情票、发人情证等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损失额小于100元)的,给予相应损失额度2倍以上的罚款。(3)对票据丢失、损毁的,站(队)负责人要负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相应损失额(按票据最高价值计算)20%的经济处罚;给予票据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相应损失额80%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在全所大会上说明情况、作出检讨。损失额超过5000元的;撤消站(队)负责人及票管人员职务,并给予党、政纪处分;(4)对中饱私襄、有意贪污、合伙贪污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解聘及贪污金额2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3

  钥匙只借给该寝室住宿的人员,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寝室钥匙时,应出示学校工作证并得到物业管理中心的批准。 以下情况一律不外借钥匙:

  相貌与住宿卡照片不相符,且报不出同寝室同学的姓名;

  住宿卡照片模糊或不是近照,且身份证或学生证与住宿卡信息不统一;

  借用钥匙时填写的信息与住宿卡不符。

  钥匙借用必须在《学生宿舍钥匙借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钥匙借用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否则楼区管理人员有权收回借用的钥匙。

  借用的钥匙不得带出公寓楼。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借用钥匙应办理借用登记,完成工作任务后须立即交还,并准确登记借出和归还时间。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4

  规章制度是一个公司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考勤规章制度有利于规范员工考勤明细,规范公司考勤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经理、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本企业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请假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总裁批准;部门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请假由总裁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经公司领导批准,当月累计病假两日(含两日)以内的,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3分。

  4、患病员工如有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病假条的,当月病假累计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试为自动辞职或按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5、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7个日历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假期不超过14个日历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第十三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晚婚假期共计10天。

  第十四条 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

  第十五条 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六条 旷工

  1、未向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2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580元的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理。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5

  目的:本规定旨在树立员工的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提升企业凝聚力,提高每位员工的工作效率。

  范围:全体人员。

  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 夏季作息(8:15-11:30,12:30-17:30),冬季作息(8:45-11:30,12:30-17:00)以公司考勤时间为准,所有人员必须打卡,严禁代打卡,每自然月代打卡一次当事人分别给予50元罚款,当月全勤按70%发放;代打卡二次当事人分别给予100元罚款,当月无全勤;代打卡三次及以上当事人分别给予每次旷工一天处罚。每日迟到1-10分钟内扣罚15元,迟到11-20分钟内扣罚30元,迟到21-30分钟内扣罚5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计算。迟到达3次及以上当月无全勤;迟到达5次及以上当月无全勤,基本工资按80%发放;迟到达10次及以上当月无全勤,基本工作按50%发放。每自然月旷工1天扣除3天基本工资,当月无全勤,当月基本工资按80%发放;旷工2天扣除10天基本工资,当月无全勤,当月基本工资按50%发放;旷工3天及以上作自动开除处理。

  2、病假须出示区级医院证明,并于销假后3天内报行政管理部备案,无证明或逾期将作旷工处理。

  3、婚、丧假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但须提前交接工作及报行政管理部备案,否则作旷工处理。

  4、事假需至少提前一天书面向直接领导提出书面申请,一天及以内报部门负责人批复,三天及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总批复,三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复后方为有效,批复后交行政管理部备案。否则作旷工处理。

  晨会内务

  1、值日官必须于值日当日提前20分钟到达公司,值日员提前15分钟到达公司,计入考勤考核;每日值日由前一日值日官负责监督并协调工作。值日工作要求按《每日晨会制度》、《每日值日制度》执行。

  2、值日人员如遇值日调休必须提前两天与其他人员协商换班,不得出现无值日人员。否则给予值日员50元/次处罚,值日官100元/次处罚,值日监督50元/次处罚。

  3、各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晨会及内务具体落实,不得出现无晨会、无值日。否则给予300元/次/项罚款,值日名单报总部行政管理部存档、如有更改及时报备。

  行为规范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2、工作按程序操作,规范作业,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有任何疑问或建议上报直接负责人,不得作越级、跨部门交流。

  3、着装按公司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座位保持整洁、不的出现脏、乱现象。

  4、员工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员工开机时间为8:00——23:00,部长及以上职位必须24小时开机。

  5、办公室严禁吸烟,上班时间禁止喧哗、闲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员工禁止使用公司一次性纸杯。

  7、做好与客户的通话记录,行政管理部负责电话记录及事件跟踪记录的检查。

  8、各部各部门每周日填写周总结交行政管理部,由行政部检查每周工作执行情况。

  9、行政管理部负责监督对以上各项的实施,如有违反,责任人每次每项给予罚款20元,部门负责人每次给予30元处罚。

  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由行政管理部及值日人员完成

  1、仪表端庄大方,对来访者一视同仁,不凭个人好恶和情绪办事。

  2、客人来访应起身相迎,请对方入座以茶水招待,并问明来意。

  3、对前来公司洽谈业务的客户,负责接待,在洽谈过程中若双方意向成熟,再引见给相应部门负责人。

  4、对需要了解有关产品信息、进行新闻报导或其它与公司机密、形象有关的来客,必须出示证件或相关文件,引见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5、对顾客的所有意见和留言作好备忘录,并及时有效的处理。

  行政管理部及值日人员必须完成和传达相关接待和信息,不的有任何延误;否则将给予50元/次罚款。

  会议制度

  1、各部周例会定于每周四下午16:00准时召开,由指定人员主持,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如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给予50元/次罚款。

  2、作好开会前准备,提前整理会议所需文件、发言稿;部长及以上职位不的出现无发言;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3、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必须将各种通讯设备关闭或调至无声;与会人员工不得任意离开会议室,如有紧急事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能离开。否则给予30元/次罚款。

  4、由各部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重大会议办公室须在会后两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书面发文至与会部门负责人;每月3号将上月会议记录交总部行政管理部存档。

  公车管理

  1、任何人不的公车私用。

  2、用车申请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管理部签字后,出车交予司机。由司机记录用车起止时间、行车路线、出车前里程及回来后里程并签字确认后,及时交还行政管理部备案。

  3、公车司机必须见单出车并据实填写出车信息和用车申请单,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否则将给予100元/次罚款。

  4、公车司机每月2号将上月出车登记表及时交回行政管理部存档。

  外出及出差

  外出为1个工作日及以内,出差为2个工作日及以上

  1、外出必须填写《外出登记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未填写者或无签字确认,当事人当日考勤按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扣除半天工资。

  2、营销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总批复后交行政管理部备案。

  3、出差人员每天不少于一次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4、出差人员手机随时保持开机状态,因特殊情况关机必须事先报备行政管理部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5、出差人员必须每天做好出差记录,内容包括:当地市场信息和文件处理备忘等。

  6、妥善保管出差必备的文件、资料,不得遗失或泄露公司机密,否则公司将追究因此遭受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7、出差人员必须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应注重仪表、言行举止、不准主动或暗示要求客户请吃、请喝;不准让客户承担应由出差人员负担的住宿及交通费;严禁中午饮酒;不准接受客户的馈赠;不准借出差之机旅游;严禁虚报费用。

  8、出差回公司三天内整理好《费用报销单》连同《出差报告》交行政管理部登记后,按流程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9、 违反以上出差制度任意一条,责任人将作下岗处理,部门负责人给予500元/次罚款,分管副总给予1000元/次罚款。

  其他

  1、全体员工如对公司或各部门管理人员有意见或建议可电子邮件至:。

  2、严禁任何管理人员出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包庇下属等不良行为,经查实后将给予1000元直至开除处分。

  1、所有通知及公文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发放至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原文背面签字确定;部门负责人因故无法签收;由上一级领导代收并负责传达。

  2、部门负责人及时向下属传达文件内容;行政管理部将随机进行抽查,如未传达每次将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次罚款。

  3、行政管理部负责对以上各项规定及制度的实施与落实,监察部进行监督与检查。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6

  1: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12:00为工作时间

  5.1号----10.1号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 10.1号----5.1号 上午8:00----12:00 下午 13:30-----17:30

  2、所有人员每周一三五早7:50到医院,8:00上报所在位置(位置实

  3、有事须向主管和经理请假,并报内勤备案,回市场后发回照片。

  备注:婚丧嫁娶孕请假可不扣工资。

  4:例会要求

  1)5.1—10.1号早8:30开会,10.1—5.1号9:00开会,迟到或早退

  2)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玩手机、电脑,违规着爱心捐款50元,接打电话向纪律委员报告且不得超过3分钟,否则爱心捐款50元,纪律委员监督不到位或有包庇行为,爱心捐款50元。

  3)正式场合会议和通知规定着正装的会议需正装参会,不打领带着爱心捐款50元,不穿正装着爱心捐款100元。

  4) 所有因为考勤制度问题的罚款,全部交到内勤处(文贞),由内勤保管,纪律委员和内勤记录罚款明细。三个月后开季度会时把所收罚款以现金或礼品形式奖励给做的规范者。

  济宁脑办 20xx-1-1

公司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篇17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制度,严格酒店劳动纪律,保障员工能积极有效的工作,特制定本酒店指纹考勤细则:

  1、公司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公司全体员工(部门经理级以下)必需自觉遵守,按时亲自打卡

  2、员工必须根据部门编排的班次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均需打卡:即上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一天共计四次(值班人员可只打两次,早上上班和晚上下班)

  3、凡已到上班时间还未打卡者作迟到处理,凡未到下班时间就已打签退卡者作早退处理(30分钟以内扣1分/分钟,超过30分钟作旷工处理,当月旷工一天扣10%的月工资,累计旷工两天扣50%月工资,累计旷工三天做自动离职处理)

  4、上、下班必须打卡,因特殊原因未打卡者应在当日填写《未打卡申请表》注明未打卡原因交由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签字再交至人事部,第一次不扣分,第二次扣5分,超过五次者每次扣10分

  5、上、下班既不打卡又没填写《未打卡申请表》者作旷工处理

  6、因公外出不能打卡者,原则上需到酒店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如因特殊情况需先填写《未打卡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人事部

  7、凡不按时打卡或未打卡者均无全勤奖

  8、指纹考勤机数据由人事部管理、统计,次月五号前将根据部门主管交上来的手工考勤表和排班表(请注明各班次的具体上班时间)抽取部分员工考勤打卡记录进行核对,并将记录汇总交至总经办

  9、打卡时请将手指平压于指纹采集窗口,指纹心尽量对准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水平按在指纹采集窗口上,并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指纹输入结束后,出现语音提示报打卡者的名字为成功验证指纹。

  10、员工请严格按照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等物质留在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锐的东西接触考勤机,或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找人事部,若自己擅自摆弄弄坏机器将照价赔偿

  以上制度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望各部门管理人员协助人事部,带领员工严格执行。

  总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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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