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诈骗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
范文 | 诈骗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精选3篇) 诈骗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1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等合同诈骗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担保合同诈骗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甲三家合同诈骗一案的退赔。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方按支付代理费,退赔额以年月日乙方接受代理后甲方收到的款额计算。 2、合同签订后甲方预支付乙方元代理费,结案后据实结算,但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最低基准为元 第四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诈骗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2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农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设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诈骗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3甲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 乙方委托甲方,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代理人为乙方代理进口如下商品 供应商:GLENCORE SINGAPORE PTE LTD 商品名称:MIXED AROMATICS(混合芳烃) 产地:以进口合同为准(进口合同编号:5727834,以下简称“进口合同”) 数量:49,000MT(+/-10%)At Seller’s Option 单价:CIF中国东莞,USD1135.00/MT 交货时间:以进口合同为准 滞期费率:按实际租船合同规定 装运港:JEBEL ALI,UAE 卸货港:广东东莞 付款条件:提单日后90天付款,提单日计为0。 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以装港检验证书为准 上述合同原则条款及商品质量均以具体执行的进口合同内容为准。进口合同已经过乙方审核,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本协议委托范围的规定,甲方按受乙方委托以甲方的名义,及时跟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进口商品的报批手续,甲方负责提供通关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通关手续; 3.在国外供应商不履行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甲方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4.甲方依据进口合同之规定负责办理本协议委托范围所规定的商品的进口手续; 5.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应由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6.甲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责任,在乙方已购买国内运输保险的情况下,在取得乙方书面授权后,甲方可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7.因进口合同产生的数量、质量、发运和滞期费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2.乙方所进口的商品就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法规等); 3.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应由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4.乙方承诺承担委托采购商品的所有经营风险和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5.乙方保证所委托的代理商品及报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若进口合同发生纠纷,需要委托甲方通过司法途径过外进行交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因乙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承担进口货物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理采购商品的全 部货款及因此产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保险费、报关费、码头靠泊费、装卸费、商检费、仓储费、代理费等所需一切税费。乙方支付费用的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价款结算 (一)代理费、保险费和银行手续费、报关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值金额的作为代理费(代理费率以对外付汇的实际汇率为准)。 2.甲方收到海关关税和增值税税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开具全额的增值税票给乙方。 3.在进口报关过程中所有费用(包括关税、增值税、港杂费、清关行政性规费、商检费、仓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二)外汇 进口合同对外结算的货币为美元(USD),一切与进口合同有关的外汇事宜,由甲方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售汇,结、售汇所需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支付,开证费、改证费由甲方承担。若乙方申请银行押汇,押汇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另外再签订补充协议。 (三)付款 1.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口合同货款总金额等值人民币(汇率暂约定为6.3)10%的保证金,甲方在确认全额收到乙方的货款保证金(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须扣除甲方支付的贴现利息)后3个工作日内按进口合同开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2.货物到达卸货港前3个工作日内,乙方接到甲方开出的支付税款通知书当天向甲方追加支付第二笔进口合同货款总金额等值人民币(汇率暂约定为6.3)11%的保证金作为关税、增值税税款。 3.置 广东东莞九丰油库 ),甲方拥有全部货权。货物入库时,乙方经验收后向甲方开具书面接货证明,确认货物数量及质量。货物入库后货物风险即由甲方转移至乙方,货物仓储期间的一切变质、短损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货物仓储期间自货物入库时始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货款、代理费、税费时止。 4.货物在乙方仓库存储期间,乙方可分批付款提货,但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先付款后提货,甲方确认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等货值货物的货权转移手续,在提单日(提单计为0)后80天内,乙方需付清进口合同项下所有货款、税款、代理手续费,开证保证金和税款保证金作为货款一并结算,在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货款后,由甲方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结汇、购汇按银行实际付汇的汇率。 5.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必须在信用证议付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付款申请,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因延迟付款或延期提货所产生的相应银行利息、银行费用、滞期费、仓储费及其他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收到男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后三日内付到甲方指定帐户。如甲方不同意延期付款的,乙方必须按时付清全部货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代理进口货物,若甲方自行处置货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因甲方原因延期付款,由此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由甲方承担。 7.在乙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因为市行情变化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低于进口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单价的10%以上时,或由于汇率变化导致甲方进口成本比市场价格增加10%以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把市场价格与本合同价格的差额作为增加的保证金补交给甲方,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处置和出售该批货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陪承担责任。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当事人订立协议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意外事故,从而导致协议的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遇上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在7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文件、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双方协商后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终此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应全额支付甲方为乙方代理进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进口代理费,并支付甲方相当于总货值金额3%的违约金; 2.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则进口该批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3.因进口合同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本代理协议不能执行,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全额代理费。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以方均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一致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文本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书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公章后生效。 八.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自 20xx年02月17日至20xx年07月31日; 2.本协议相关的所有通知均应收书面形式作出。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一方以邮寄方式向对方寄送通知的,以一方按本协议列明的对方地址向邮寄机构寄交后第7日视为已向对方送达。 3.若甲乙任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通知对方,若因未通知造成对方损害的,责任方需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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