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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门房长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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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房长期租赁合同(精选3篇)

门房长期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在房屋,建筑面积,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从起至止。

  三、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初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于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经办单位:

  经办人:

门房长期租赁合同 篇2

  出租人:

  承租人:

  经甲乙友好协商,就场所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租赁场所、期限:

  1、场所范围:__

  2、租赁期限:__年。

  二、租金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元,待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并结清租赁期内本场所的所有债权债务后,甲方无息退还押金。乙方违约,押金归甲方所有。

  2、本场所租金为人民币__元月,乙方应于每月的日前向甲方足额交纳当月租金。租赁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本场所的水费、电费、温泉费、物业费等涉及乙方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本场所权属清楚。

  2、乙方保证本场所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按规定自行向国家机关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应遵守物业规定,并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乙方不得将本场所转租、分租、抵押、出售或从事违纪、违法活动,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押金。

  4、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全部法律、安全、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装修和修缮

  1、乙方如对本场所装饰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并应先报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装修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消防规范标准进行装修并保证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由乙方负责协调、整改,前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提前终止时,乙方不得拆除所有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3、乙方在租赁经营期内对本场所进行修缮,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和验收手续,不得破坏结构或留下安全隐患,修缮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若违反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相当押金的违约金;

  2、若乙方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应按月租金的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日内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各项措施,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押金,同时,乙方同意甲方强行留置并单方处理乙方在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等所有财产和物品,不足抵租金、费用等损失部分,甲方有权追索,若前述被留置处理的财产价值超过欠缴的房租、费用等,乙方自愿放弃其权利,该财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3、本合同期满、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在日内结清租赁期内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并向甲方办理移交退场手续,乙方逾期办理移交退场手续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各项措施,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逾期办理退场手续超过天,视为乙方放弃经营期内财产和物品资料等的所有权,甲方可以随意处理,并强行收回本场地。

  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提前终止。

  七、对乙方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均应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否则有关通知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本合同空格处填写的一致内容系业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本合同其他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乙方连带保证人:

  签订时间:

门房长期租赁合同 篇3

  出 借 方(甲方):

  承 借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孜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该房屋的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新龙县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借给乙方作为廉租住房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每套50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性质

  该房屋权属为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条 借赁期限

  (一)该房屋借赁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二)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符合继续承借条件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借书面要求,经审核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借赁合同。

  第四条 借金及缴付方式

  (一)该房屋借金标准为每月 元平方米,月缴交借金为每套¥  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元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向甲方缴交借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月借金的 4 %收取滞纳金。

  (二)其他缴交方式: 逾期30日未交纳的,可从乙方低保金中扣缴 。

  (三)甲方收取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三)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房屋公用部分维修等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内维修及水、电、气等费用。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xx年 6 月 5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三)返还: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借用期内,甲方应保证出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地段;不得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辆 。

  第八条 房屋的转借

  乙方不得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房屋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借的廉借住房居住的;

  8、私自买卖房屋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继承房屋使用权的;

  (三)在年审时乙方已经不在属于廉借住房保障对象的。

  (四)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乙方(申请人)已经死亡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遵守《新龙县廉借住房小区管理规定》 。

  2.乙方必须在每年 月5日前交齐本年度所有房借用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免责,恢复原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

  1.提交甘孜州新龙县廉借住房管理部门行政裁决。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各方各执壹份,管理部门备案壹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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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2: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