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采购产品与质量保证合同 |
范文 | 采购产品与质量保证合同(精选3篇) 采购产品与质量保证合同 篇1采购单位 (甲 方): 供 应 商 (乙 方):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政 府 采 购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下简称竞标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竞标报价明细表、服务承诺响应表、服务方案、服务配套设备售后服务承诺书; (2)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资料; (4)谈判文件的条款要求。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 第三条 质量保证 第四条 权力保证 第五条 产品包装、运输 1、乙方应在产品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产品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产品内。 3、乙方在产品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产品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交付 第七条 调试和验收 第八条 安装和培训 第九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三包”规定以及竞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出现故障时,甲方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判断故障原因,若是由于网络原因引起的配套设备无法使用,乙方应在 内与网络运营商一同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4、产品免费保修期为 ,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产品,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产品如果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产品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产品、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合同金额 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合同金额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竞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同金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他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 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产品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竞争性谈判文件; 2、乙方的竞标报价明细表、技术响应表; 3、售后服务承诺书; 4、成交通知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一份合同原件送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由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甲方名称(公章): 乙方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 期: 日 期: 采购产品与质量保证合同 篇2签订合同单位甲: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单位乙: (以下简称甲乙方)签订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日期等如下表规定产品名称型号规模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金额交货日期及数量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办法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运输:由甲代办,但一切运杂费用等由乙负责,甲交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 3、付款办法 货物交货后,供方随同提单向乙托收或将单据寄交乙方,乙方根据供方单据电汇供方。 4、验收办法 乙应派员到甲仓库验收,如不能派员验收,甲方即按合同规定产品规格数量代为检验。 5、附则 (1)合同如有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2)在执行合同期间,如遇市场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乙方须在_______天前通知撤销加工合同,否则按违约处以__________罚金赔偿对方损失。 (3)本合同须经双方签章并鉴证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货物运达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纠纷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及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 乙及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产品与质量保证合同 篇3买受方(全称):_________ 出卖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十项限量标准》,买受方与出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购买出卖方《_________》建材合同附件。 一、建材购买环保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 1.达标要求:出卖方在本次所购建材环保质量保证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要求,保障本次所购建材达到(GB50325-20__)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_________分中心对本合同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 2.检测证书:由本附件第2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的要求。 3.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验收证书,超标的,出卖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造成损害的出卖方应当赔偿损失。 4.检测费用:如本合同所指建材污染物含量不超标,检测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6.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买受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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